數字現金

金融術語

數字現金又稱為“電子現金”,是經銀行數字簽名的表示現金的加密序列數,它是以David Chaum所研究發展的盲簽名技術為基礎的一種數字化貨幣,它適合於在網際網路上進行小額實時支付。

發展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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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種數字化貨幣是由被譽為數字貨幣之父的David Chaum發明並且發行的。他作為數學家、密碼學家和電腦專家,於70年代末開始研究如何製作數字化貨幣。數字化貨幣是以電子化數字形式存在的貨幣,是由0和1排列組合成的通過電路在網路上傳遞的信息電子流。數字貨幣比起傳統的實際貨幣即紙幣硬幣,有著明顯的優點:傳統貨幣有較大的存儲風險、昂貴的運輸費用、在安全保衛及防偽造等方面都需要很大的投入。而數字化貨幣相比於信用卡和電子支票電子貨幣又不同,它是層次更高、技術含量更高的電子貨幣,不需要連接銀行網路就可以使用,很方便顧客。到1995年底,由於喬姆發明的這種數字化貨幣使用者越來越多,它竟然被一家叫“馬克·吐溫”的銀行所接受,使它可以和用戶賬戶內真實存款轉換。
隨後許多人都在這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並且提出了許多解決方案。第一個數字現金方案是Chaum在1982年提出,他利用盲簽名技術來實現,可以完全保護用戶的隱私權。1995年,Stadler等人提出了公平盲簽名的概念,可以用於條件匿名的支付系統。到了1996年,Camenisch等人和Frankel等人分別獨立地首次提出了公平的離線電子現金的概念。公平電子現金中用戶的匿名性是不完全的,它可以被一個可信賴的第三方撤消,從而可以防止利用電子現金的完全匿名性進行的犯罪活動。在數字現金的發展歷程中,許多公司做出了自己的貢獻,有些雖然失敗,但付出了巨大的貢獻,例如DigiCash,而有些吸取了教訓,一直到現在發展成為了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公司,例如MondexPayPal等。

主要分類


數字現金根據不同的角度有以下的分類方法:
l 根據其交易的載體可分為基於賬戶的數字現金系統和基於代金券的數字現金系統。
l 根據數字現金在消費時,商家是否需要與銀行進行聯機驗證可分為聯機數字現金系統和離線數字現金系統。
l 根據一個數字現金是否可以合法的支付多次將數字現金分為可分數字現金和不可分數字現金。

存在難點


數字現金的前景顯然是十分誘人的,但無論從技術或者實際應用中都一直存在著一些難點,使之無法在短時間內大面積普及。

法律方面

目前,數字現金可以跨國界、脫離銀行網路由個人或者商家發行,這樣將嚴重侵害一個國家的貨幣發行主權和制定貨幣的完整性。假設數字現金在不受中央銀行調控的情況下被廣泛使用,那麼貨幣的作用將下降;如果相關的借款不受銀行最低準備金限制的話,新增信貸的規模也可能會膨脹;同時,數字現金如果流入一個國家太多了,必然使得該國的宏觀貨幣調控機制的活動空間減少甚至失效,將極大衝擊一國的貨幣市場
對於使用數字現金的消費者,應該有對應的法律條款來保護他們,確保他們不易被欺詐、騙取或在一個詐騙交易中錯誤被牽連,他們應受到保護而不受到竊聽者和偽造者的侵害。
另外一個就是執法人員都擔心如果廣泛使用匿名的數字現金可能極大妨礙了他們處理諸如洗錢、毒品走私和恐怖主義等,而且擔心數字現金通過網際網路大量轉移,這樣轉移的渠道更加複雜。另外數字逃稅又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為確保金融和社會穩定,國家應該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來防止這些問題的發生,例如,將數字現金與現行的結算體系相結合等,但目前相應的立法尚在研究階段,這也是數字現金尚未普及的主要原因之一。

技術方面

由於數字現金的特點,數字現金應該是不可以重複使用的,它雖然存儲於計算機系統、智能卡等,但不可以被使用者重複使用;另一方面,在使用中數字現金應該是既快又有效的;更重要的一點,使用數字現金的系統必須使得使用者對使用過程有信心,確信無論是系統配件出故障還是系統運載情況如何,都能正常使用。
在安全性方面,數字現金應該是難以偽造或假冒的,包括防止或者查明複製機制等。
雖然法律和技術方面都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難點,但從長遠來講,由於科技的進步,數字現金是貨幣發展的必然趨勢。

電子商務需求


支付問題一直是制約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而數字現金的出現無疑是給支付問題的解決開拓了一條新的路子,數字現金有著比其它電子支付手段更加靈活的特點,更有效地保護客戶的隱私,這些都是電子商務所需要的。
電子商務由於其自身的特點,它的交易必須是有效的、機密的、完整的、可靠不可依賴並且可以鑒別的、可以被審查的。如果數字現金要成為其重要的一環,就必須考慮這些因數。

解決方案


綜合以上所述,數字現金的解決方案應該如以下的基本流程:
l 取款協議:用戶從自己的銀行賬戶上提取數字現金。為了保證用戶匿名的前提下獲得帶有銀行簽名的合法數字現金,用戶將與銀行交互執行盲簽名協議,同時銀行必須確信數字現金上包含必要的用戶身份。一般取款協議分為兩個子協議:開戶協議和取款協議。
l 支付協議:用戶使用數字現金從商店中購買貨物,通常也應該分為兩個子協議:驗證數字現金簽名(用於確認數字現金是否合法)和知識泄露協議(買方將向賣方泄露部分有關自己身份的信息,用於防止買方濫用電子現金)。
l 存款協議:用戶及商家將數字現金存入到自己的銀行賬戶上。在這一步中銀行將檢查存入的數字現金是否被合法使用,如果發現有非法使用的情況發生,銀行將使用重用檢測協議跟蹤非法用戶的身份,對其進行懲罰。
例如,一個比較著名的電子商務協議Digicash,它是一個匿名的數字現金協議。所謂匿名是指消費者在消費中不會暴露其身份。譬如日常生活中,現金交易雖然鈔票有號碼,但交易中一般不會加以記錄。它的協議步驟如下:
1. 消費者從銀行取款,他收到一個加密的數字錢幣(Token),這個Token可以當錢用;
2. 消費者對這個Token做加密變換,使之仍能夠被商家檢測其有效性,但卻不能跟蹤消費者的身份;
3. 消費者在某商場消費可以使用該Token來購物或購買服務,消費者進一步對該Token用密碼變換以納入商家的身份;
4. 商家檢驗該Token以確認以前未收到過此Token;
5. 商家給消費者發貨;
6. 商家將該電子Token發送給銀行;
7. 銀行檢驗該Token的唯一性,至此消費者的身份仍然保密,除非銀行查出該Token被消費者重複使用了,則消費者身份仍會被暴露,消費者的欺詐行為也被暴露了
Digicash協議顯然在電子商務中是可行的,而且也應用起來了,但它依然是有自己的不足。例如,如果消費者在買東西后,將Token發給商家,但消費者無法判斷商家究竟是否收到該電子Token。此時,如果消費者什麼也不做,那麼如果商家確實沒有收到他的Token,消費者自然收不到需要的貨物的,對於消費者而言無疑是有損失的;如果消費者將這個Token又用到其它的商家,在最後銀行檢驗唯一性時顯然通不過,可能還落得重複使用數字現金的欺詐罪名。
Digicash協議有缺陷,數字現金的實際應用也面臨著技術方面,法律方面等種種困難,但並不意味著數字現金沒有前途,或者只是研究學者的一廂情願。相反,在技術不斷發展的今天和現實世界對電子商務成熟發展的渴求,數字現金在不久的將來一定會大規模的應用在電子商務領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