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留金
招標人為發生工程量變更預留的金額
預留金是招標人認為可能發生工程量變更而預留的金額,由招標人視工程情況確定(如設計圖紙的深化程度等)。
主要是政府項目設置預留金,政府項目多為財政撥款,設置預留金用於支付本次招標項目變更可能增加金額,以免工程結算時超過中標價格再次提交財政審批,減少不必要的程序。此處提出的工程量變更主要指工程量清單漏項、有誤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的設計變更引起標準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等。一般情況,一個工程的預留金按工程造價的5%考慮。
作為招標人,作為有著豐富開發經驗的開發商,一般都不希望發生太多的設計變更,因為設計變更越多,將可能意味著工程造價的增加,而工程造價的增加給招標人帶來的影響就是計劃投資的突破,這是任何一個招標人所不願意看到的。這樣,作為招標人,在確定預留金時,就會綜合考慮其設計圖紙的完善情況,合理確定預留金的多少。這樣就從另一個側面提示投標人一定的信息。
當招標人提供的預留金較低時,意味著招標人前期的設計較為完善,預計後期變更內容較少,這時,投標人在進行投標報價時,應將投標重點放在清單範圍內項目,不再追求設計變更可能給我們帶來的更多利潤。
當招標人提供的預留金較高時,意味著招標人前期的設計不是十分完善,有部分設計意圖尚未最終確定,存在著較大的變化空間,後期變更內容將可能較多。這時,投標人在投標時,可以適當降低清單範圍固有不變項目的利潤空間,加大設計變更項目可能帶來的利潤空間。
當然,以上投標策略的分析,還應結合其它投標技巧,在具體的工程中綜合運用。
預留金為估算、預測數,雖然在招標時計入了投標人的報價中,但不應視為投標人所有。
工程竣工結算時,應按實際完成工程內容(工程量)所需費用進行結算,剩餘部分仍歸招標人所有。
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里有一個名詞叫provisional sum,在航空工業出版社出版的1987年第4版漢語版中,這個詞被翻譯成了“臨時金額”,但我認為這種翻譯是錯誤的。provisional在《朗文現代英語雙解詞典》的解釋是“for the present time only, with the strong probability of being changed.”漢語譯為“暫時/臨時的”。從英語意思來看,它是指“僅僅是現在這樣,將來很可能要改變”,所以翻譯成“暫時”、“臨時”都行。但是,在漢語中,“暫時”和“臨時”還是有著很大的區別的,因此,在漢語中用“暫時”還是“臨時”一定要仔細推敲。
“臨時”一般有“時間緊迫、被動做”的意味,比如“平時不燒香,臨時抱佛腳”,其中的臨時就有“來不及了,只好如此”的意思。“臨時政府”中的“臨時”也是指目前來不及或不具備條件選舉政府,先由一批人組成班子代行政府的職能、等具備條件時再重新舉行選舉。這個政府是急需、必需的,但又不具備按部就班組織的條件,只好先這樣湊合了。所以“臨時”在這裡也有“時不我待、不得不這樣做、等將來再重新做”的意思。有時“臨時”也有“事前沒有安排、突然作出決定”的意思,比如“經理臨時決定會議改為下午三點開。”
而“暫時”一般有“先提前這樣安排,等將來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的意思,它有“從容不迫、事先主動”的意味。比如“咱們暫(時)(確)定下星期一上午召開全體職工會議”,這裡的“暫時”就意味著“提前的考慮但以後可能改變”。
因此,在翻譯時到底用“暫時”還是“臨時”,主要是看是“被動的應急反應”還是“主動的計劃、安排”。
在FIDIC里,provisional sum是一種從容不迫的提前安排,是主動的應對尚不能準確地確定具體數值的金額或將來是否可能發生的金額。因此,應該翻譯成“暫時金額”,更準確的漢語就是“暫定金額”。
從一開始中國人就把provisional sum翻譯成了“暫定金額”,76年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是我的老師——清華大學土木系教授盧謙翻譯的,他那時就很準確地將provisional sum譯成了“暫定金額”,在各種資料中,從沒人用過“臨時金額”這種表述,“暫定金額”早已成了工程項目管理中的一個專有名詞。我之所以這麼鄭重其事地指出這個翻譯錯誤,是因為合同本身具有嚴密、嚴謹、準確的特性,“臨時金額”顯然是不準確的,用在合同里一定會引起誤讀;還因為這樣的正規出版物出現這樣的錯誤會給國內的讀者帶來很大的困惑。
說到翻譯問題,我想再指出另一個容易引起歧義和困惑的問題。我們知道,《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用了“條件”一詞, “條件”在FIDIC里用的是英語condition。general conditions被譯成“通用條件”,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被譯成“專用條件”。
我們國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是由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它由第一部分協議書、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三部分專用條款和附件組成。我想這樣做本身是錯誤的,這幾部分本身絕構不成完整的合同,因為合同內容包含了所有對雙方有約束力的資料,舉例說還有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圖紙、規範、工程量清單、雙方來往的信函等等,你只有把這些全部包括進去才能稱之為“合同”,怎麼可能只把其中的三部分加上三個附件裝訂起來就可冒充稱“合同”了呢?儘管在這本所謂的《合同》里有說明,比如在《協議書》和《通用條款》、《專用條款》里都列舉了“組成合同的文件”,但這並不能掩蓋和彌補它將這個裝訂本定義為“合同”的原則錯誤和邏輯錯誤。
很顯然,合同是不能這樣裝訂的,合同是一個概念而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它包括了所有對簽約雙方有約束力的文件、資料,對合同雙方而言,簽訂合同是一個過程,發出標書是一個“要約”,投標是“承諾”,發出中標通知書是“再要約”,簽署《協議書》(agreement)是達成協議,也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以後的變更、洽商等是對合同的履行和修改,工程移交並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修復和付款義務就是合同的完成與終止。
從發出《中標通知書》到簽訂《協議書》,雙方要協商的並非只有《合同條款》(這個詞是錯的,姑且先在這裡用著),雙方要探討的還有圖紙問題、單價問題、施工方案問題、權利義務調整問題等等。這些問題的敲定,都屬於合同內容的簽署,怎麼可能只把《合同條款》的敲定算作合同內容的簽署呢?因此,把《合同條款》與《協議書》裝訂在一起然後稱此裝訂本為“合同”一定是錯誤的。
下面再談談為什麼說“合同條款”這個詞這樣用是錯誤的。合同條款,顧名思義,是合同內的一個完整意思表述的語句,只要屬於合同內的,無論是出現在所謂的《合同條款》內的,還是出現在《協議書》、洽商函、附件里的,只要是對合同雙方有約束力的書面陳述,都應該算作“合同條款”。因此,在合同里專門列出《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是對其它合同條款的人為排斥,是對合同的錯誤闡釋,也因此這樣的做法是錯誤的。
那麼造成這種錯誤的根源是什麼呢?在我能發現的最早的官方給的建設工程合同里,大概是在95年前後第一次引入這個概念時,那時用的是“合同條件”這個詞,這個詞按理說是完全正確的,不知怎麼回事,後來給改成“合同條款”了。
無疑,中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學習的是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且一直希望最終要與國際接軌,能直接使用或稍作修改後使用FIDIC的文本。但在學習過程中犯了一知半解的和程序性的錯誤,他們不知道這裡的“合同條件”是幹什麼用的,且覺得在《合同》中再出現“簽合同的條件”邏輯不通,於是便想當然地給改成了“合同條款”——它們不明明是一二三四條的條款嗎?
其實,在發達國家合同是非常嚴密的,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更希望在諮詢工程師的主持下,簽訂的合同價格最接近實際價格,盡量避免由於簽訂合同時的考慮不周引發的合同變更,於是,在招標時他們要把能想到的所有與投標報價、合同履行有關係的內外部條件、處理問題的原則、程序和方法都寫清楚,一方面有利於投標者全面衡量、精確報價,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承包商以內外部條件發生變化為由進行無原則、無標準索賠,甚至由於約定不清、理解不同造成合同無法履行。這就是合同條件的產生的原因。
於是,在招標時,招標人除了要準備工程綜合說明、投標須知、圖紙、工程量清單等等之外,還要精心準備一份《合同條件》。為了方便招標人,FIDIC就精心編寫了這本《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把通用的、一般情況下無需更改的部分集中起來統稱為“通用條件”,把需要招標人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自行填寫的部分集中起來統稱為“專用條件”。投標人在購買標書時,《合同條件》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份文件,投標人要仔細閱讀分析,因為這直接影響了合同的履行和投標報價。
但在中國,情況就不是這樣的了。首先中國過去的《施工合同》非常簡單,對國際上的《合同條件》根本看不懂或即使看懂了也不能用,因為遊戲規則是政府制定的,有了糾紛要找上級管理部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造價管理部門,於是,大家根本不知道也不關心如此繁複的“合同條件”;其次,中國的招標是很不系統、不規範、不細緻的,過去僅僅是要求報送資質、預算、施工組織設計,連付款方式都是政府規定好的,因此招標人無權自行編製合同條件,而所謂的好些了,也只不過是有些“正規的”招標人在招標文件里加進了《合同主要條款》。我們在腦子裡還根本沒有“合同條件”的概念。
於是,就鬧了個國際笑話,將意思明確、準確的國際通行的“合同條件”由中國最有權威的主管部門——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改成了驢頭不對馬嘴的“合同條款”,且將它們不用在招標文件里而更進一步地與《協議書》裝訂在一塊構成了中國特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那麼合同條件到底應該怎樣理解呢?我的理解是:它是招標人要約中的一部分內容,是投標人接受要約的前提條件,是投標人計算報價的前提條件,也是中標人與僱主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合同簽訂后,合同條件是施工合同的必然組成部分,是合同履約過程中的一部分約定性文件。
本文的題目明明是《“暫定金額”與“預留金”》,作者為什麼啰哩啰嗦地寫了這麼多provisional的漢語翻譯問題和“合同條件”的歪曲利用問題呢?我這樣做至少有兩個目的:一是告訴大家在中國,即使是權威的出版物和政府主管部門,都會出現這樣的失誤,那麼,在“暫定金額”的問題上很多人也有可能犯類似的錯誤;二是這兩個問題是我獨立發現的,我認為有公布出來的必要,而我又不想獨立成篇,於是就在這裡稍微地展開論述了一下。
在1987年第4版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第58條專門論述了暫定金額。它給出的定義是:“‘暫定金額’是指包括在合同內並在建築工程量清單中以此名稱標明的供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供不可預料事件之用的一項金額。這項金額應按工程師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動用。承包商僅有權使用按本規定由工程師決定的與上述暫定金額有關的工程、供應或不可預料事件的費用數額。工程師應把根據本款做出的任何決定通知承包商,並向僱主提交一套副本。”
在《新紅皮書》1.1.4.10款里,暫定金額的定義更加簡單明了:“‘暫定金額’指合同中指明為暫定金額的一筆金額(如有時),用於按照第13.5款《暫定金額》實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設備、材料和服務的一筆金額(如有時)。”
從以上定義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暫定金額,當然這種理解是針對像我這樣根本沒有真正接觸過FIDIC條件下的國際工程項目的人的。
1、在具體項目里,暫定金額可能有,也可能沒有。
2、暫定金額可用於工程建設的各個方面,比如某一部分的施工、某一部分設備、某一部分材料、某些服務等,也可作為不可預見費存在。
3、哪些項目作為“暫定金額”存在,是在招標人發出的工程量清單里標明了的,這些金額也包含在合同總價里。
4、何時動用暫定金額,由工程師說了算。當然,前提必須是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暫定金額對應項有了實施。動用暫定金額,工程師要明確告知僱主。
過去我們中國是沒有“暫定金額”這個說法的,按理說你把各種施工、材料設備、服務都招了標了,還搞個“暫定金額”幹什麼呢?我想,這與國際工程實施的嚴謹性有關。一項工程到底需要多少錢是要嚴格估算的,這樣僱主才能去準確地籌集資金並列出精確的資金計劃。資本家最會精打細算,如果資金籌集得多了,會增加融資成本,會造成資金的閑置,這樣無疑會造成很大的浪費;如果估算的資金不夠,就會影響工程的進度,而工程進度又會直接影響投產的時間,項目不能按時投產,會帶來多少問題特別是會造成多少額外的支出和利潤損失呢?另外,西方國家不像中國,西方人最重合同,該付款時無錢可付,不僅有可能影響施工進度,更重要的是僱主的信譽要受到損害,這可是他們所不願看到的,於是,他們必須籌集到足夠的但又是恰好的資金。
但工程建設是一個相對周期較長的過程,每一個工程項目都是一個全新的設計、全新的過程,沒有人能夠精確估算出到底需要多少錢,於是,在可以精確計算的分部分項工程和材料設備、服務的基礎上,將那些無法精確估算的和不可預計的項目,做一個大概的估算,將它們放在工程量表的最後,標明是“暫定金額”,匯入投標總價,以利於標書評審、項目評價、資金籌措和資金計劃。
那麼一般情況下,哪些項目可以列在“暫定金額”里呢?又是怎麼列入的呢?
我們知道,根據圖紙可以精確計算的分部分項工程,比如土方工程、鋼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體工程等等,工程師給出工程量清單,填上單位、數量,然後由投標人填上單價、合價,就可匯總出“工程量清單總計”,但下列項目,卻必須使用估計的大概數。下面分別詳細論述。
1、計日工通常被認為是一筆暫定金額。
“計日工”由英語day work翻譯而來,最開始翻譯時,有人譯成“點工”,有人譯成“代工”,有人譯成“呆工”,在中國一直沿用“零星用工”這個詞,經常被簡稱為“零工”。
但國際工程中的“計日工”包括的範圍要比中國的“零工”要廣,中國的“零工”僅指按日計算的人工,而國際工程的“計日工”是指“(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的某些變動有必要或適合承包商按計日工作制進行工作,也就是說依(監理)工程師指令,對承包商的某些工作以天數為基礎進行計量和支付承包商的費用。”(見《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知識手冊》152頁)在這裡按日計量的不僅有人工,還有機具、設備,當然所用材料是實報實銷的。
選用計日工作制的工程項目常常是在合同規定項目之外、隨時可能發生的不可預見的內容,多屬於工程的輔助性工作或者說是零星工作。“計日工”所涉及的人工、材料、設備和工程量相對較小且不容易準確估算。例如:施工中遇有文物、化石需要挖掘;發現難以預見的地下障礙、地下管道需要處理;臨時修復被意外事件(如暴雨)破壞的路面等等。
一般的招標工程,諮詢工程師會給出一套“計日工表”,表中列明工種、設備類型、材料等,人工、設備由諮詢工程師給出名義工作量,投標人填寫單價與合價,材料則有可能直接由招標方給出名義金額,以利於將來需要時支出。在《工程量清單匯總表》中,“計日工總計(暫定金額)”列於“項目名稱”一欄的“工程量清單總計”之後,與其他暫定金額項目一起匯入“投標總價”。
在某一大型項目上,我曾在室外工程上採用這種辦法,除了可計量的分部分項工程外,列出了計日工名義數量,讓投標人報挖掘機、自卸車、衝擊鑽、破碎錘等的(每小時或每台班)單價。這些單價在後來的搶修地下電纜、地下給水管、破除基坑中遇到的原樁基礎、搶修因颱風毀壞的臨時道路等方面發揮了作用。
2、由於對工程的某個部分未作出足夠詳細的規定,從而不能使投標者開出確定的單價或價格時,可先估計一個暫定金額。
國際工程在設計上與國內的有些區別,就是他們的設計通常比較“粗”,經常需要承包商補充圖紙,有時補充的圖紙比原圖紙的量還多,這樣就會造成不同的投標人對某一部分工程報出差別很大的報價。為了使報價盡量符合實際,這部分工程可能就以“暫定金額”的名義由招標人給出個價格,在將來詳圖出來后再根據定價原則由工程師主持定出合同價格。
我在工作中遇到的具體項目是一個酒店大堂的屋頂造型,設計圖紙只給出了造型圖案、材質和輪廓尺寸,施工圖紙要由有資質的鋼結構公司根據僱主要求重新設計。在這次招標中,我就先找鋼結構公司給出個參考價列入“暫定金額”,同時規定了這個造型的計價方法。
另外有些工程量事前很難預估準確,而為了防止將來在單價上互相扯皮或承包商漫天要價,招標人可以給出一個名義工程量,讓投標人報出單價,將來根據實際工程量結算。我曾在一個室外管網招標項目上用過這種方法:項目是在一個拆除重建的場地上,在新建的管道線路上會遇到多少需破除的舊建築物、構築物、塔吊基礎、道路、管溝混凝土等事前無法準確計算,於是我就給出一個需破除混凝土體積的粗略估計數,讓投標者報“破除混凝土”單價,作為“暫定金額”項目列在報價單上,而其他可精確計算的項目則總價包死。
3、招標時不能決定某一具體工作是否包含在合同中,可先估計一個暫定金額。
比如進場道路,一般情況下僱主負責現場的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如果在招標時進場道路還沒完善,僱主暫時還不能確定是否給承包商做,這時可給出道路的圖紙或技術要求,讓投標人作為“暫定金額”項目報價,如果中標人的報價合適,則可直接發包給中標人,而不必再去找別人來做進場道路;如果中標人的報價高,則可另找當地小型承包商專做進場道路。
在具體工作中我還遇到過這樣的事情:我公司要先拆除一個舊小區,建設一個新小區,舊小區里有一個小型換熱站供原小區採暖使用,而新建小區建築面積比原小區大得多,顯然原換熱站要拆除重建。但是,熱電公司的市政供熱管道進行了方案調整,新建換熱站必須接駁新的供熱管道,而新的供熱管道尚不知何時施工。這時我公司就要做幾種預案:①如果新的供熱管道能及時供熱,我們就將原換熱站拆除;②如果新供熱管道不能及時供熱,我們就先啟用舊換熱站給一期工程供暖,而舊換熱站需要維修和外裝修以與新小區協調。拆除換熱站不需要投資,殘值足可抵付拆除費用;而裝修卻需承包商來做。於是,我們便把裝修圖紙附在招標文件里,將換熱站裝修工程作為一項“暫定金額”。
4、決定為一項工作、貨物、材料、工程設備和各種服務從專業公司分別招標,並將其作為指定分包商合同的內容,可先估定一筆暫定金額。
國際上一個單項工程一般只有一個承包商,其中的專業工程由承包商分包給專業分包商或指定分包商(對於“指定分包商”我準備另文探討),比如門窗、電梯、防水、消防工程等等。如果僱主以為單項工程的投標人本身無能力精確計算某專項工程的報價且他準備將此專項工程再招標,然後由中標人與單項工程的承包商簽訂指定分包商合同,他就可以暫估此專項工程的價格,以暫定金額的名義寫進工程量表。
而在國內,我們通常的做法是僱主另外單獨招標,直接與專業分包商簽合同,在總包合同中規定一個總包管理費費率,同時約定總包商的權利義務。我認為這種做法並無不妥,合同。
5、不可預見費比如設計變更、政策變化、物價、匯率浮動、交通管制、環境保護新規定等等造成的額外費用,一般僱主會針對不可預見因素給出一個固定金額或百分比,列入暫定金額。
我過去所在的一家房地產公司要受到總公司的極大制約,總公司規定簽訂的每份合同的合同總價即為此項工程的“最高限價”,在結算時,結算價款如果高於最高限價,就不給支付,除非經總公司CEO批准簽訂補充協議,而補充協議的簽訂要經過層層審批,非常困難。這項規定把房地產公司的人難為得死去活來,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極少沒有變更的,簽合同時大家都希望壓低合同價格,實施過程中有一些突破是在情理之中的,但這些規定卻“鐵面無私”,讓具體項目的管理人員灰頭土臉。
我被難為了幾次之後開始想到“暫定金額”,問造價工程師他說不知道有這麼個名詞。我不是造價專業的,過去又一直用的是消耗量定額,所以竟然一時一籌莫展。在我認真詳細地說明了暫定金額的概念和我想用它的意圖后,造價工程師說:“可以,在工程量清單計價計算程序里有一個預留金!”於是我欣喜若狂,在後來的幾次招標中根據將來變更的可能性都給加上了2~5%的“預留金”。預留金的作用,既讓我可以放心大膽地壓低投標報價,又不擔心由於設計變更、考慮不周引起的結算價格提高造成的在總公司無法付款。舉個例子:我在消防工程招標時消防局還沒規定高層住宅必須安裝逃生緩降器,但等項目快交工時突然下了個文件,要求必須安裝,否則不給驗收;逃生緩降器還必須買某協會指定的,驗收時要驗看發票。偏偏他們只是這樣執行,私底下口頭告知,絕不給書面通知,而我們總公司要求凡沒有政府主管部門書面文件指定的,所有工程、材料、服務都必須招標,可招標過程一直到簽訂合同正常情況下需2個月以上,早耽誤了項目驗收,同時某協會也不認你的招標結果啊。這時預留金就發揮了作用,只要我的結算總價不超過合同額,履行完房地產公司的手續后就可以付款了。
在中國(山東)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計算程序里,沒有出現“暫定金額”,但出現了類似的條目叫“其他項目費”,我以為這樣改名字是很無趣的。制定這套計價程序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暫定金額”,但他卻定要棄而不用,改用毫無專業意味的、籠而統之的“其他項目費”,我不敢胡亂猜測他是否有狹隘的民族主義傾向,但敢說至少他缺乏必要的中文素養。
“其他項目費”中又分兩大部分6小部分,結合裡面的說明,試著羅列一下:
1、招標人部分:
A、預留金:招標人為可能發生的工程量變更而預留的金額;
B、材料購置費:是指招標人擬自行採購材料所需的估算金額;
C、其他。
2、投標人部分:
D、總承包服務費:為配合協調招標人進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採購所需的費用,由招標人根據擬建工程需要或參照省發布費率計列(省發布費率為0.3%——計算基數為總包合同的直接費);
E、零星工作項目費:指為完成招標人提出的、工程量暫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費用,按零星工作清單數量計列,計算方法是:零星工作人工費+零星工作省價人工費*(管理費率+利潤率)+材料費+機械費;
F、其他。
從以上6條可以看出,去掉兩個“其他”,只剩下了4條,將這4條與FIDIC條件下的“暫定金額”做個比較,可以感到中國特色的“其他項目費”的土腥味迎面撲來,不得不讓人對那些穩坐公務員位置喝著大茶的死抓住計劃經濟大權不放的他們刮目相看啊。
那麼,在具體招標過程中這個“其他項目費”到底用不用啊?我的意思,為了規避“規費”和稅金,能不用就不用吧,除非遇到我前面寫到的那些迫不得已的情況。
忙了一下午,總算把大概的意思寫出來了。由於筆者水平有限,加之時間倉促,缺點錯誤在所難免,敬請專家學者批評指正(咱也弄這麼幾句)。
參考文獻:
1、蔡金墀、溫兆民主編:《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知識手冊》,中國計劃出版社1996年版。
2、FIDIC編,中國航空科技翻譯公司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4版),航空工業出版社1988年版。
3、FIDIC編,周可榮、劉雯、萬彩芸、王健譯:《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1版)(註:網上搜來,不允許正式引用)。
4、青島市建設委員會編:《青島市工程結算資料彙編》(二00六年),中國海洋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從本地工商局購買。
措施項目清單的編製應考慮多種因數,編製時力求全面。除工程本身因數外,還涉及水文、氣象、環境、安全和施工企業的實際情況等。為此,《計價規則》提供了“措施項目一覽表”,作為措施項目列項的參考。
表中“通用項目”所列內容是指各專業工程(建築裝飾、管道、電氣燈)的“措施項目清單”中均可列的措施項目。表中各專業工程中所列的內容,是指相應專業的“措施項目清單”中均可列的措施項目。(註:各專業工程的“措施項目清單”中可列措施項目分別在附錄中規定。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列項)
影響措施項目設置的因數太多, “措施項目一覽表”中不能一一列出,因情況不同,出現表中未列的措施項目,清單編製人可補充。補充項目應列在清單項目最後,並在“序號”欄中以“補”字表示。
措施項目清單(通用)以“項”為單位,相應數量為“1”
非實體項目,一般來說,其費用的發生和金額的大小與使用時間、施工方法或者兩個以上工序相關,與實際完成的實體工程量的多少關係不大,如文明施工、臨時設施等。但有的非實體項目,則是可以精確計量的項目,如模板工程、腳手架等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採用綜合單價,有利於措施費的確定和調整(新規範)
其它項目清單是指“兩個清單”以外,該工程項目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其它項目。
規範僅提供四項內容作為列項的參考,其餘不足部分,編製人可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進行補充。其它項目清單由招標人部分、投標人部分兩部分組成。見表
預留金(暫列金額)主要考慮可能發生的工程量變更而預留的款額。如:工程量清單的漏項、有誤等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者設計變更引起標準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其它原因引起的由業主承擔的風險費用或索賠費用等。
為什麼要預留金(暫列金額)?
不管採用何種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標準是一份合同的價格就是其最終的竣工結算價格,或者至少兩者應儘可能接近,而工程建設自身的特性決定了工程設計變更、施工中還存在一些不能預見、不確定的因素。要消化這些因素必然會影響合同價格的調整,預留金(暫列金額)正是因這類不可避免的價格調整而設立的,以便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的控制目標。
預留金(暫列金額)作為工程造價費用的組成部分計入工程造價,中標后雖然列入合同價格,但不應視為投標人所有。預留金的支付與否、支付額度以及用途,都必須通過工程師的批准
預留金是否列項由招標人自主確定。若列項應由清單編製人根據業主意圖和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給出相應的金額。
預留金的計算
應根據設計文件的深度、設計質量的高低、擬建工程的成熟程度來確定其額度。一般可以以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的10%~15%為參考。(有的按工程總造價的3%~5%,初步設計階段,最少預留工程總造價的10%~15%)
工程分包費,由於某分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專業性強,必須由專業隊伍施工,即可增加這項費用,費用金額應通過向專業隊伍詢價(或招標)取得。
材料購置費是指業主出於特殊目的或要求,對工程消耗的某類或某幾類材料,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由招標人採購的擬建工程材料費。
材料購置費的計算:材料購置費=(業主供材料量×到場價)+採購保管費
投標人部分:《計價規則》中列舉了總承包服務費、零星工作項目費等兩項內容。
總承包服務費是指配合協調招標人工程分包和材料購置所需的費用,此處提到的工程分包是指國家允許分包的工程。不包括投標人自行分包的費用。
零星工作項目費是指完成業主提出的工程量暫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費用。基礎是零星工作項目表
零星工作項目表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具體情況列出項目或人工、材料、機械的名稱,計量單位和相應的暫估數量,並隨工程量清單發出。此表為其他項目費的附表,不是獨立的項目費用表。(它是為以後可能發生的項目結算提供依據)
如果招標文件對承包人的工作範圍還有其它要求,也應將其列項。例如:設備的場外運輸,設備的接、保、檢,為業主代培技術工人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批准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編號GB50500-2003)第2.0.5條規定,預留金為招標人為可能發生的工程量變更而預留的金額。
部分省市在其本省的工程量清單計價管理辦法中對估列預留金標準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