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意見
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意見
2015年11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5〕88號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加強組織領導3部分。
主要任務是:創新培訓方式,建立開放有序培訓新格局;加強培訓管理,促進駕駛培訓行業健康發展;利用社會資源,提高考試供給能力;改進考試組織,保障考試公開公平公正;嚴格監督問責,保證培訓考試規範廉潔;提升服務水平,便利群眾學駕領證。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5〕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意見》已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意見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為進一步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迅速增長的駕駛培訓和考試需求,提高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服務管理水平,推進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促進駕駛培訓市場開放競爭、駕駛考試公平公正、服務管理便捷高效,不斷滿足人民群眾駕駛培訓考試需求,不斷提高駕駛培訓考試質量,著力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
(二)基本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嚴格培訓質量,嚴把考試關口,嚴守考試標準,強化新駕駛人安全意識養成,提升安全駕駛技能,增強安全文明素養,切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堅持便民利民。提供多樣化培訓服務,優化培訓考試程序,尊重群眾意願,推行自主選擇,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方便廣大群眾考領駕駛證。
——堅持開放競爭。進一步開放駕駛培訓市場,完善公平競爭機制,激發培訓市場活力,利用社會考試資源,實現供給與需求有效對接,提高培訓考試服務管理水平。
——堅持公正廉潔。實現培訓、預約考試、考試、駕駛證發放全過程公開透明、嚴密規範,健全內外部監督機制,嚴格違規問責,堅決查處違法腐敗行為,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
(三)工作目標。2016年上半年,部署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工作,明確各項任務推進步驟,啟動重大改革事項試點;2017年,總結試點經驗,深入推進改革實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點工作任務,基本建立開放有序、公平競爭、服務優質、管理規範的駕駛培訓市場體系,基本建立公開透明、權責清晰、運轉高效、公正廉潔的駕駛考試管理體制,基本解決培訓考試中的不便利、不規範、不經濟等問題。
二、主要任務
(一)創新培訓方式,建立開放有序培訓新格局。
1.實行駕駛人分類教育培訓。推行大型客貨車專業化駕駛培訓,試點開展大型客貨車駕駛人職業教育,將先進的駕駛理念和駕駛技能納入教育培訓內容,加強守法文明駕駛意識培養,提升大型客貨車駕駛人專業技能和職業素養;引導建立大型客貨車駕駛人培訓基地,開展集中式教育培訓。優化小型汽車駕駛人培訓方式,在完成規定培訓學時要求的基礎上,學員可根據自身情況增加培訓學時和內容,滿足個性化、差異化培訓需求。(交通運輸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實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改變駕駛培訓機構一次性預收全部培訓費用的模式,推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后付費的服務措施。實行學員自主預約培訓時段、自主選擇教練員、自主選擇繳費方式。試點學員分科目、跨駕駛培訓機構參加培訓。(交通運輸部負責)
3.試點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在有條件的地方,試點非經營性的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允許個人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車輛,在具備安全駕駛經歷等條件的隨車人員指導下,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並直接申請考試。自學駕駛所用自備車輛,不得用於經營性的駕駛學習活動。自學人員上道路學習駕駛前應到公安機關免費領取學車專用標識和學習駕駛證明。自學人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隨車指導人員依法承擔責任。按照嚴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實施用於自學駕駛的車輛條件、隨車指導人員條件以及訓練路線時間劃定、交通違法處理、事故責任認定、保險理賠等管理制度。(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保監會負責)
(二)加強培訓管理,促進駕駛培訓行業健康發展。
4.進一步開放駕駛培訓市場。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實施駕駛培訓機構准入許可制度。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不得增設任何額外條件。定期發布駕駛培訓市場供求信息,引導社會資金理性進入,推動市場良性發展。(交通運輸部負責)
5.強化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責任。駕駛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配備教練車、教練員和教學設施,嚴格按照培訓大綱規定的學時和內容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駕駛培訓機構應當向學員頒發結業證書。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加強檢查,規範市場秩序,保證駕駛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服務活動。(交通運輸部負責)
6.著力提升駕駛培訓專業化水平。完善駕駛培訓考試內容和標準,強化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交通理念培訓,編製統一的機動車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規範,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駕駛規則體系。改進理論知識培訓內容,採取遠程網路教學、多媒體教學、交通事故案例教學、交通安全體驗等多種方式,促進理論知識培訓與實際操作訓練交叉融合,提高駕駛培訓專業化、系統化水平。(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負責)
7.建立健全駕駛培訓行業誠信體系。健全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考核機制,建立健全信用檔案和違法違規信息披露制度。推進公安、交通運輸部門監管信息共享和公開。向社會公布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情況以及考試合格率、學員投訴率、學員取得駕駛證后三年內的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導學員選擇質量高、服務好的駕駛培訓機構進行學習。推動駕駛培訓機構專業化、品牌化發展,不斷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服務質量。(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負責)
8.加強教練員隊伍管理。駕駛培訓機構應當選用駕駛和教學經驗豐富、安全文明駕駛素質高的駕駛人擔任教練員;不得聘用有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發生交通死亡責任事故、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收受或索取學員財物的人員擔任教練員。嚴格教學活動監督管理,對學員投訴多、培訓質量和職業道德差的教練員,嚴格考核和退出機制。試點開展教練員職業教育,完善教練員繼續教育制度,提高教練員隊伍素質和教學水平。(交通運輸部、教育部等負責)
(三)利用社會資源,提高考試供給能力。
9.鼓勵建設使用社會考場。駕駛人考試場地布局、數量應當滿足本地考試需求。考場的場地建設、設備配置、系統維護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有序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考場,積極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社會考場。公安機關要堅持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序選定社會考場,不得無償使用。(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負責)
10.拓寬考試員選用渠道。建立多元化、多層次的考試員隊伍,實行多渠道的考試員選用機制。各地應根據實際需求,在公安民警和文職人員中選拔專兼職考試員;試行聘用運輸企業駕駛人、警風警紀監督員等人員承擔考試輔助評判和監督職責。實行考試員資格管理、定期培訓、考核淘汰制度,提升考試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水平。(公安部負責)
11.優化考點布局。大力推進駕駛人考試業務向縣級下放、延伸。積極推行市(地)級公安機關向縣級公安機關派駐考試員開展考試工作,委託有條件的縣級公安機關承擔小型汽車駕駛證考試工作,方便群眾就近考試。對報考單項科目出現排隊積壓的考生,允許其選擇省(區、市)內其他考場參加考試。(公安部負責)
(四)改進考試組織,保障考試公開公平公正。
12.實行自主報考。建立統一的考試預約服務平台,提供網際網路、電話、窗口等多種報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訓后可按規定自主選擇考試時間和考試場地,改變完全由駕駛培訓機構包辦報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選擇權。公安機關按照報考或約考時間先後順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試。考試費在約考確定后收取,提供網上支付、銀行代收等多種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繳納考試費。(公安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負責)
13.嚴格執行考試評判規定。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嚴格落實考試內容、考試程序,嚴明考試紀律,嚴守評判標準,不得減少考試項目、縮短考試里程、降低評判標準,切實保障考試質量,保證新駕駛人的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素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場地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應當使用計算機評判系統,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推行人工隨車評判和計算機評判相結合的方式,確保考試嚴格公正。(公安部負責)
14.實行考試隨機安排。嚴密考試組織形式,由計算機系統當日隨機選配考試員,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實現考試員和考生信息、駕駛培訓機構信息相互屏蔽,杜絕人為操作。(公安部負責)
15.實行考務公開。公開考試信息,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開考試計劃、考試場地、考試員和約考結果。公開考試過程,當場公布考試成績,在考場、辦事大廳等場所向群眾直播考試視頻,考生有權查詢自己的考試視頻資料。實行考場開放,公布場地設施布局、考試流程和路線,允許考生考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環境。(公安部負責)
16.優化考試程序。逐步推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一次性預約、連續考試,減少考生往返次數。調整小型汽車夜間考試方式,可在日間採用模擬夜間燈光考試形式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后,考生要求當天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的,應當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履行必要的手續后,應當在當日向考生髮放機動車駕駛證。推行考試過程檔案電子化,提高考試工作效率。(公安部負責)
(五)嚴格監督問責,保證培訓考試規範廉潔。
17.健全駕駛培訓監督機制。推廣使用全國統一標準的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建立省級駕駛培訓機構監管平台,強化對培訓過程動態監管,督促落實培訓內容和學時,確保培訓信息真實有效。推進駕駛培訓機構監管平台與考試系統聯網對接,實現駕駛培訓與考試信息共享,確保培訓與考試有效銜接。建立學員監督和評價機制,健全駕駛培訓投訴處理制度,暢通電話、網路等投訴渠道,及時調查、處理並公布結果。(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負責)
18.完善考試監督機制。推廣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完善考試音視頻、指紋認證、人像識別、衛星定位系統等監管手段,推行考試全程使用執法記錄儀,實現對考試過程、考試數據實時監控和事後倒查。建立考試監督評價機制,全面推行考試回訪調查、音視頻檔案抽查、舉報投訴核查反饋制度。聘請社會監督員,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公安部負責)
19.嚴格違規培訓責任追究。建立違規培訓責任追究和退出機制。發現駕駛培訓機構減少培訓項目和學時、偽造或篡改培訓系統數據、違規發放培訓結業證書的,依法嚴肅查處,直至吊銷經營許可。對駕駛培訓機構及教練員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以各種名目向學員索取財物的,依法從重處罰。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駕駛培訓經營活動的,依法嚴肅查處。(交通運輸部負責)
20.嚴格違規考試責任追究。凡是駕駛人取得駕駛證后三年內發生交通死亡事故並負主要以上責任的,倒查考試發證過程,發現考試員有參與偽造考試成績、降低考試標準等違規問題的,取消其考試員資格,終身不得參與駕駛考試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依規查處收受或索取考生財物的違法行為。嚴格考場和考試設備生產銷售企業監管,發現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偽造或篡改考試系統數據的,不得繼續使用涉事考場或採購涉事企業考試設備,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公安部等負責)
21.嚴格執行政府機構不準經辦駕駛培訓機構的規定。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駕駛培訓機構;各地要組織開展集中清理,一旦發現有舉辦或參與舉辦的,要立即要求停辦或退出,確保徹底脫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經營或參與經營駕駛培訓機構。(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負責)
(六)提升服務水平,便利群眾學駕領證。
22.保護學員合法權益。推行駕駛培訓服務標準化合同文本,明確學員和駕駛培訓機構雙方權利義務,保護學員合法權益。駕駛培訓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駕駛培訓機構應在服務場所、網際網路等公開費用項目和標準,不得額外收取培訓信息卡費、結業證書費等其他費用。公安機關應按規定收取駕駛許可考試費,嚴格執行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考試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增加收費項目,嚴禁提高收費標準,嚴禁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23.完善駕駛人體檢制度。建立駕駛人分類體檢制度,根據准駕車型設定不同的體檢標準,提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要求,簡化、優化小型汽車駕駛人身體檢查項目和方法。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的駕駛人體檢工作。改進老齡駕駛人體檢規定,將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的起始年齡由60周歲調整為70周歲。對未提交體檢證明被註銷駕駛證的駕駛人,按規定體檢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公安部、衛生計生委負責)
24.實施駕駛證異地申領和審驗。放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異地申領限制,考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學習培訓、報名考試、領取駕駛證,滿足流動人口申領駕駛證需求。允許在全國範圍內異地補換領駕駛證、參加駕駛證審驗、提交體檢證明。(公安部負責)
25.允許重新申領駕駛證直接考試。駕駛證被註銷等有駕駛經歷的人員,年齡、身體條件等符合重新申領駕駛證法定條件的,可以不經學習直接申請考試,各科目考試合格后予以核發駕駛證,但駕駛證被吊銷或被撤銷的除外。(公安部負責)
26.逐步放寬殘疾人駕車條件。研究制定單眼視力障礙人員駕車視力檢測標準、上肢殘疾人駕車加裝輔助裝置等規定,適時放寬單眼視力障礙群體、上肢殘疾人申請小型汽車駕駛證的條件。制定殘疾人駕駛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鼓勵有條件的駕駛培訓機構開展殘疾人駕駛培訓。(中國殘聯、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分別負責)
27.提高駕駛證國際認可度。積極推進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開展駕駛證互認換領工作,逐步擴大駕駛證互認換領範圍,提高我國駕駛證國際認知認可度,滿足我國公民出境駕車需求。(公安部、外交部等負責)
三、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改革保障配套政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作為一項重要民生工程,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經費和人員保障,周密部署實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全額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全部上繳財政,不得截留挪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計生委、保監會、中國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緊制定配套政策,及時修改完善相關法規規章和制度。拖拉機駕駛培訓考試工作,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開展。(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別負責)
(二)穩步有序推進改革。各地要加強工作統籌,做到培訓與考試相銜接、培訓考試需求與供給相平衡、政府服務與管理相融合,既為改革創造條件、積極推進,又立足實際、穩步實施。對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等試點事項,要細化方案、完善措施,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推開;對其他實施條件成熟的事項要立行立改,有序推進。要做好宣傳引導,準確解讀改革措施,主動通報改革進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要加強跟蹤評估和督查指導。(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等負責)
(三)維護良好交通秩序。各地要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源頭把關,實施綜合治理,強化檢查執法,嚴厲打擊和整治違反道路交通信號通行、違法佔用應急車道、酒後駕駛、超速行駛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切實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文明交通志願服務引導,深化公益廣告宣傳,傳遞文明交通理念,提升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和文明素養,著力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安全監管總局、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等負責)
問:為什麼要進行駕考改革?改革有何背景和重要意義?
答:這次駕考改革是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舉措。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第一,主動適應形勢發展。我國駕駛人數量持續高速增長,截至今年11月底,駕駛人已達3.2億,數量位居世界第一,每年考領駕駛證3000多萬人,預計2020年駕駛人將達到4.7億。群眾迅速增長的駕駛培訓考試需求,給做好服務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提升汽車文明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第二,積極順應群眾呼聲。隨著汽車社會的到來,駕駛技能已成為人們工作生活的基本技能。群眾反映學車難、約考難,希望學車更加經濟自主、考證更加規範公正,有的還希望進一步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還有的呼籲大力提升我國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文明意識。改革必須與群眾的要求精準對接,尊重群眾意願,回應群眾關切。第三,著力加強規範管理。目前,駕駛培訓考試中仍然存在不規範、不廉潔的問題,個別地方駕校與車管所存在“利益鏈”,發生違法腐敗問題。改革必須健全機制、堵塞漏洞,切斷“利益鏈”、打破“潛規則”,實現駕培駕考陽光、公正、廉潔。去年以來,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著手調研駕駛培訓考試製度改革,多次聽取各地各部門意見,實地調研相關行業,公開徵集社會意見,組織專家專題論證,形成了改革意見。
問:請介紹一下改革的總體思路?
答:駕考改革是涉及億萬群眾切身利益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堅持安全第一、便民利民、開放競爭、公正廉潔的原則,圍繞促進駕培市場開放競爭、駕駛考試公平公正、服務管理便捷高效,全面提升培訓考試工作服務管理水平。
第一,深化簡政放權。公安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首先從自身改起,向自己開刀,能“減”的盡減,該“放”的堅決放開,該“脫”的徹底脫鉤。進一步開放駕培市場,促進有序良性競爭。實行群眾自主約考,廢除考試名額分配製,剷除滋生腐敗土壤。堅決與駕校脫鉤,還利於社會,還利於民。
第二,突出優化服務。尊重群眾意願,優化程序、簡化手續,實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試點自學直考,全面放開異地考證、換證、補證、審證,能一次辦完的,不讓群眾跑兩趟,能網上辦理的,不讓群眾多跑腿。
第三,堅守安全底線。將提升駕駛人安全文明素質作為核心目標,嚴格培訓質量,嚴把考試關口,嚴守考試標準,堅決將“馬路殺手”擋在准駕大門之外,保障社會公共安全,維護人民平安出行的根本利益。
問:這次改革創新了駕校培訓模式,便利了群眾學車,在方學車方面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具體就是“四自主一監督”:一是學員可以自主選擇駕校。學員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和意願選擇質量高、服務好的駕校進行學習。同時,試點開展分科目、跨駕校培訓,讓學員可以更便利、靈活學車。二是學員可以自主選擇培訓時間、自主選擇教練員。駕校要為學員提供電話、網路、手機APP等多種預約培訓方式,公開教練員培訓質量、學員評價、培訓價格等信息,方便學員自主選擇。三是學員可以自主選擇繳費方式。改變一次性預收全部培訓費用的模式,實行按學時收費、先學車后付費,同時為學員提供現金、銀行卡和網上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四是暢通學員監督和評價渠道。完善駕駛培訓投訴處理制度,暢通電話、網路等投訴渠道,建立以學員為主的教學服務質量監督評價體系。
問:這次改革提出了駕培實行計時收費、先培訓后付費,請問具體怎麼操作?為什麼要這樣改?
答:計時收費、先培訓后付費是指學員參加一個學時的培訓,向駕校繳納一個學時的培訓費用。這種模式有三方面好處:一是推行“計時收費”,使駕校收費更加透明,也便於駕校開展差異化培訓服務,增加了學員學習和消費的彈性。二是“先培訓后付費”的方式,增強了學員在培訓過程中的話語權,有利於促進駕校提高服務水平。三是避免駕校將一次性預收的培訓費用挪作他用,切實保護學員的資金安全。
問:《意見》第一次提出“試點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為什麼這樣規定?有什麼考慮?
答:《意見》規定,在有條件的地方試行小型汽車駕駛人自學直考。這主要是提供一個自主學駕的通道,滿足一些群眾的實際需求,同時也可以倒逼駕校提高培訓質量和服務水平。
駕駛培訓是一項專業性、技能性培訓,關乎社會公共安全。鑒於學習駕駛是在開放道路上進行,我國道路環境複雜,混合交通明顯,交通參與者素質參差不齊,因此,《意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有關國家和地區這方面的經驗做法,制定了管理措施,保障練車安全,保證培訓考試質量。一是試點先行。先期選擇一些交通環境較好、管理水平高的地市開展試點,探索方法,評估效果,完善制度,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后,再逐步推行。二是限定條件。限定訓練車輛,自學直考車型僅限於小型汽車,車輛必須加裝輔助制動等安全裝置;限定隨車指導人員,必須具備一定年限的安全守法駕駛經歷;限定訓練路線和時段,避開學校周邊道路、高速公路等道路,避開交通高峰等時段。三是依法管理。公安部將會同交通運輸部、保監會制訂相關配套管理制度。在實施中,將依法加強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上路練車要取得學習駕駛證明,粘貼放置學車專用標識。練車過程中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學車人員、指導人員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需要提示的是,自學直考的考試標準不降低,考試要求不放鬆。學車人員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學駕方式,遵守自學相關規定,保證學習安全和學習質量。
問:有些地方對駕校有數量控制,通過這次改革,是不是意味著駕校市場全部放開了?
答:按照中央關於深化改革、簡政放權的要求,《意見》對放寬搞活駕培市場提出了新的措施。一是規範行政許可。嚴格依法實施准入許可,凡是符合駕校許可條件的申請者,都必須予以許可。二是公開市場供求信息。建立市場調查和分析制度,定期公開駕培市場供求信息,引導社會資金理性進入駕培市場。三是保障駕校自主經營權。駕校可根據市場需要和培訓能力,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上,自主安排招生、培訓、增減教練車、聘用和辭退教練員。四是培訓費用實行市場調節。駕校自主確定合理的收費標準,明碼標價。
問:目前,有些地方考駕駛證需排隊等候較長時間。此次改革在提高考試能力、緩解考試積壓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考試積壓情況,在一些地方確實存在,特別是一些大中城市問題突出。分析原因,主要是警力不足,場地少,考試資源缺口大。這次改革圍繞提高考試供給能力,提出了“三個增加”:一是增加考試場地。有序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考場,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公開招標,依法選定。二是增加考試人員。拓寬選用渠道,從公安機關中選拔專兼職考試員,從社會上聘用考試輔助評判和監督人員。三是增加考試網點。推行省內異地考試,推進駕駛人考試業務向縣級下放延伸,方便群眾就近考試。
問:《意見》提出實行學員自主預約考試,對比之前完全由駕校包辦報考的做法,有哪些變化?
答:這項改革,改變了由駕校包辦報考的做法,減少中間環節,由學員通過網際網路、電話、窗口等方式直接約考,有利於保障學員知情權、選擇權,有利於規範報考約考工作,有利於擠壓權力尋租空間。改革體現了“四個關鍵詞”:一是自主。尊重群眾意願,實行自主約考,由學員自己決定什麼時間預約考試、以什麼方式預約考試、什麼時間參加考試、到哪個考點參加考試,直接預約、直接參考,開通車管服務“直通車”。二是便捷。為考生提供便捷的考試預約服務平台,實現網上報名、網上約考、網上繳費,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三是公平。考試預約實行計算機系統自動排序,嚴格按照時間先後順序,依次排隊、依次受理、依次安排考試,排除人為操控,實現考試資源公平分配、考試機會公平獲取。四是透明。在網際網路上公開考試計劃、預約結果、考試情況,實現全過程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問:這次改革后,駕駛培訓的市場化程度更高了,交通運輸理部門在加強市場監管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
答:主要有四項措施:一是強化監督管理。定期對駕校進行檢查,評估駕校的培訓質量、服務水平,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二是建立駕培誠信體系。建立駕校信用檔案,將誠信監管納入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日常工作,與市場准入退出機制結合。三是建立服務質量監督和評價體系。完善駕駛培訓投訴處理制度,暢通電話、網路等投訴渠道,及時調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結果。四是加強培訓過程監管。利用計時培訓系統等科技手段,加強對培訓過程的監管。
問: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發生的駕考腐敗問題,此次改革有什麼具體措施?
答:嚴格考試、嚴明紀律,是把牢關口、保障交通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從嚴治警、保證廉潔規範的必然要求。針對容易出問題的環節,《意見》推出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堵塞漏洞。推行考試隨機安排,考試員和考生信息雙向屏蔽,杜絕人為干擾。推行計算機考試,實行全程監控,促進評判客觀、公正。二是公開透明。推行考試公開,考前公開考試安排,考中公開考試視頻,考後當場公布成績。暢通監督渠道,接受社會監督,以公開促公正。三是斬斷利益鏈。嚴格執行與駕校脫鉤規定,解決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問題。實行自主報考約考,取消考試名額分配,斬斷車管所與駕校的利益鏈條。四是實行“零容忍”。凡是違規違法考試發證的,一律從嚴追責;凡是發生死亡交通事故的,一律倒查考試發證責任;凡是與駕校、考場勾結考試舞弊的,一律從嚴懲處。
問:在駕駛證申領使用方面,《意見》推出了哪些便民利民新舉措?
答:《意見》本著優化服務、便民利民的原則,推出了一系列方便群眾培訓、考試、辦證等措施。一是保護學員權益。推行駕駛培訓服務標準化合同文本,公開培訓費用標準,不得額外收費。二是放開異地考證換證。在目前已經放開小型汽車、摩托車異地考證的基礎上,進一步放開大中型汽車駕駛證異地申領考試,允許異地辦理駕駛證審驗、補換證,滿足流動人口駕車出行需求。三是放寬殘疾人駕車條件。進一步放寬上肢殘疾、單眼視障人員駕車條件,滿足便利出行需求。四是放寬老年人體檢要求。適應我國老年人身體條件改善現狀,將每年體檢年齡由60歲調整為70歲。五是推進駕駛證國際互認。積極開展與其他國家、地區駕駛證互認換領,提高我國駕駛證國際認可度。
問:如何抓好《意見》的貫徹落實?
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全力做好組織實施推動工作,確保改革落地生根。一是完善配套制度。細化改革措施,明確職責任務。二是穩步推進改革。2016年上半年,啟動重大事項改革試點,2017年,總結試點經驗,深入推進。2018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務。三是加強宣傳引導。準確解讀重點內容,及時回應關切,廣泛聽取意見,不斷完善制度措施,為改革實施創造良好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