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學會

上海市公路學會

上海市公路學會成立 於1988 年 6 月 18 日,是上海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公路交通科學技術及相關科學領域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上海發展公路交通科學技術事業的一支重要社 會力量。

主要任務


(一)開展公路交通科技領域的學術交流,組織學術會議,促進學科發展,推動科技進步;
(二)開展國際民間公路交通科技合作與科技交流,加強與國外學術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三)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新的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
(四)編輯出版學會刊物,組織、審查、選編學術論文;
(五)組織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接受委託,承擔工程技術諮詢服務;
(六)開展公路交通科技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七)舉辦各種有益於公路交通科學技術學科發展和推廣的展覽、科技講座等活動;
(八)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擴大社會影響,增加社會效益。

學會發展


學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截止到2011年,擁有個人會員1200餘人,團體會員49個。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選舉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近年來,上海市公路學會在市科協和理事會的正確領導下,各項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連續四次被市科協評為“三星級學 會”。並分別被中國科協中國公路學會評為全國“學會之星”和“先進學會”,充分體現了學會的社會價值和良好的形象。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上海市公路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縮寫為SHTS)。
第二條 本協會是上海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公路交通科學技術及相關科學領域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上海發展公路交通科學技術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團局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動員和團結廣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市”發展主戰略,促進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長和科技創新。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創新、求實、服務”的精神,以人為本,民主辦會,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依法維護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廣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上海科協)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團局(以下簡稱社團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中國公路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掛靠單位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和上海市交運(集團)公司。本會法定住所地為上海市曹楊路1040弄2號25樓。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和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公路交通科技領域的學術交流,組織學術會議,促進學科發展,推動科技進步;
(二)開展國際民間公路交通科技合作與科技交流,加強與國外學術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三)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新的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
(四)編輯出版學會刊物,組織、審查、選編學術論文;
(五)組織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承擔工程技術諮詢服務;
(六)開展公路交通科技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七)積極舉辦各種有益於公路交通科學技術學科發展、促進科學技術推廣、對公路交通科技事業有積極作用的展覽、信息發布、科技講座等活動;
(八)發現和舉薦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公路交通領域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學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九)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十)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擴大社會影響,增加社會效益;
(十一)完成上海科協和中國公路學會交辦的有關任務;
(十二)為了實施本會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承認本會會章並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1、個人會員是指以個人名義加入本會的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會員、資深會員、學生會員、外籍會員。
2、團體會員是指以單位名義自願加入本會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
第十條會員入會應具備的條件、入會程序、會員的權利和義務按《上海市公路學會會員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科協審查並經社團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至少每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並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交通新的跨越式發展而努力工作;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工作作風民主。
第二十三條本會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交通新的跨越式發展而努力工作;
(二)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秘書長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65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科協審查並經社團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上海科協審查並經社團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組成。根據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發展和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按專業設置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名稱為“上海市公路學會××××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性的非法人組織,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學術活動。有關專業委員會的管理和成立條件,另行制定工作條例。專業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的換屆同步。
第五章 榮譽稱號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名譽理事長、高級顧問、榮譽理事、榮譽會員。對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建設有特殊貢獻的人士,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屆滿者,可授予名譽理事長、高級顧問、榮譽理事、榮譽會員稱號。
第六章經費及資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費標準及辦法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局和上海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科協審查同意,並報社團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會由於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上海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團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上海科協和社團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06年11月29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上海科協審查同意並經社團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歷屆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

(1988.6.18~1992.10.10)
張佐周、施蘭章、王永良、洪時乾、張人龍、鄧博文、唐涌源、吳徽章、湯孟范、趙金萊、蔡君時、張應瑩、鄔渭賢、崔路、周赤、鍾榕發、林綉賢張廷楷姚玲森金成棣、錢紹武、朱惠君、陳德明、陳民興、李堅、崔致強
理事長:張佐周
副理事長:施蘭章、鄧博文、周赤
秘書長:張人龍
副秘書長:朱惠君、錢紹武、林秉發

第二屆理事會

(1992.10.10~1996.11.22)
王永良、施蘭章、吳念祖、張易謙、馬兆祓、楊菲菲、唐涌源、葛明明、林秉發、姜平、周赤、崔路、蔡君時、張應瑩、林綉賢、任惠清、張廷楷、姚玲森、周玉生、錢紹武、張百祺、朱惠君、陳良鈞、徐?、許培星、鍾榕發、王以永、朱國良、吳徽章、葉德根、黎干生、李堅、李良傑、崔致強、張國瑞
理事長:施蘭章
副理事長:唐涌源、周赤、蔡君時、張易謙、張百祺
秘書長:朱惠君
副秘書長:林秉發、鍾榕發、錢紹武

第三屆理事會

(1996.11.22~2001.12.15)
施蘭章、黃融、熊建平、楊菲菲、謝華、張易謙、徐為華、張百祺、朱惠君、楊德麟、毛如麟、顧金山、李堅、唐涌源、徐一孚、吳仕民、姚鈞、王志康、陳松齡、曹壽琪、肖建安、顧永和、許培星、鍾榕發、陸小平、蔡君時、姜培順、王秀寶、趙天佐、張國瑞、李敏、田賽南、蔡明橋、孫立軍、任惠清、易建國、周玉生、張立偉、劉筱衡、瞿琳華
王士林
理事長:施蘭章
副理事長:唐涌源、顧永和、蔡君時、張百祺、張易謙
秘書長:朱惠君
副秘書長:徐一孚、鍾榕發、孫立軍、毛如麟

第四屆理事會

(2001.12.15~2006.11.29)
干觀德、王士林、王濟民、葉永青、白雲、劉世才、劉益群、孫立軍、孫學文、庄少勤、朱人畏、朱英磊、朱惠君、吳仕民、吳青峰張寧、張立偉、張奎鴻、張榮、張蘊傑李國平、李強、李德明、楊長海、沈人德、沈國興、陸小平、陳艾榮、周良、茅峻、金國興胡衛明、趙緯綸、徐自力徐明德、徐金生、錢少華、顧偉華、曾明、謝華、薛美根
常務理事會:
張蘊傑、劉世才、朱英磊、干觀德、徐明德、朱惠君、張奎鴻
理事長:張蘊傑
副理事長:劉世才、朱英磊、干觀德、徐明德、朱惠君
秘書長:張奎鴻任
副秘書長:吳仕民、孫立軍、陳元高

第五屆理事會

(2006.11.29~ )
於小橋、干觀德、孔磊、王士林、王忠良、馮訓良、葉永青、葉國強、劉世才、劉鈞偉、劉益群、呂仁傑、孫立軍、朱偉明朱建東、朱惠君、吳仕民、吳青峰、吳根祥、張立偉、張琦、張蘊傑、李國平、李橋林、李強、李穎、楊長海、楊志鳴、楊俊龍、沈人德、沈國興、陳萬昌、陳元高、周良、金峰、唐國榮、徐立君、徐明德、徐金生、徐斌郭忠印、顧順利、高岳、崔建躍、黃真、曾明、葛耀君、謝華、薛美根
常務理事會:
干觀德劉世才呂仁傑孫立軍朱偉明朱惠君張蘊傑徐明德
理事長:張蘊傑
副理事長:劉世才、干觀德、徐明德、朱惠君、孫立軍
秘書長:朱惠君(兼)
副秘書長:呂仁傑、吳仕民、陳元高、方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