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權

專業術語

基本人權是專業術語,拼音為jī běn rén quán,如果說人權體系的分期是以其核心內容是否發展變化為標準的話,那麼,基本人權地位在觀念上經歷了自由權本位向平等權本位再到社會連帶權本位方向的不斷演變。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

立論


作為明確的哲學、人道、法律上的概念,人權和基本人權概念最早的出現有幾種說法。比較不同的典型說法的共識是,人權是文化和歷史的產物。
但是,“基本人權”一詞首次由何人何時提出,至今未見可信可靠的考究資料。目前,與人權概念的提出相關的基本人權理論,有三種說法:
人權
人權
歸結起來,基本人權至少有以下十二種固定化類型的現代內容:
一曰生存權。最早來自《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的推定形式,到了現代已確認生存權的主要形式有生命權、健康權、人的尊嚴權、財產權、勞動權等。生存權是基本人權制度內部基本權利、基本自由與社會公平、正義矛盾運動的必然結果,是由經濟的、階級的、政治的原因共同形成的,應當上升為法律保障。生存權的主體是個人,也包括民族和國家。
二曰平等權。《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兩公約”多次規定了形式上和實質上的平等權。在現代條件下,國與國、民族與民族、不同的人與人,都應該享有應然和實然的平等權利。
三曰社會保障權。《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規定,每個人享有社會保障權,以使國家、社會和國際合作努力實現每個人的個人尊嚴和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各種權利。特別要強調對廣大平民百姓和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權。
四曰環境權。在聯合國文件《人類環境宣言》確認了環境權與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關係,以使人類有權在一種能過著尊嚴和互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基本生活權利。
五曰自決權。民族和人民的自決權為基本人權。1960年12月4日聯合國大會決議宣布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確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
六曰發展權。1986年12月4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確認發展權為基本人權,旨在推動、促進和實現社會福利、進步和發展。發展權的主體包括個人、民族和國家。
七曰知情權。也稱知道權或信息獲得權。現代社會要求知情權上升為基本人權,它是現代民主制度及信息化社會建立的基礎性權利。該權利被認為是社會走向光明的保證。
八曰接受公正審判權。該權利要求國家和國際社會重構司法制度,把司法的功能限定在權利救濟上,把司法的價值定位於追求公正和效率上,把司法的性質定位於被動與判斷上,以期通過接受公正審判而達到社會公正與正義。
九曰安全權。2005年3月21日,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的安南在提交的一份聯合國改革草案中,將“安全”作為四個改革方案之一,安全與和平緊密相聯。就各國而言,安定團結是各國人民和政府普遍關心的話題,政府和社會應採取最有效的措施,使一國之內的所有人生活在安全、和平和自由的環境之中。
十曰基本自由。自由權為《世界人權宣言》確定的概括性人權,被人權研究學者譽為第一順列的權利(第一代人權)。由於自由權涉及各個不同學科領域,內涵不易確定,外延較為廣泛,難以確認為基本人權類型。1999年3月8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的《關於個人、群體和社會機構在促進和保護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宣言》中,將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並列規定,這樣將基本自由從一般“自由權”中分離出來,將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確認為基本人權。基本自由包括政論自由、經濟自由、文化自由、人格自由、人身自由等。當然,經濟自由等基本自由也受法律和國際規則所限制。
十一曰接受教育權。《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規定了受教育權為基本人權。
十二曰和平權。二戰後的《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將和平權作為世界各國人民關心的主題。這也是聯合國成立的重要宗旨。就世界範圍而言,和平權利已發展為各國關心的基本人權。

優先保障原理


基本人權在一切人權中是否處於優先保障的地位,不僅涉及到對人權的價值判斷和選擇過程,而且涉及到對基本人權概念的理解和基本人權現實狀況的重要性的認識問題。為何基本人權與非基本人權相比,要處於優先保護的地位?這既是個理論問題,也涉及到實踐問題。《聯合國憲章》和諸多的國際人權公約多次“重申基本人權”和明確規定“基本人權”保護,並非空穴來風,而是提醒世人和各國要首先重視基本人權的優先地位。筆者認為,基本人權優先保障原理是:
首先,基本人權的優先順序來源於國際法的合理推定。
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人權新概念決議案”第1條規定中,明確提出了各種“基本權利”作為“優先事項”和“優先地位”的概念及其理由。前者將當今世界存在的種族隔離、種族歧視、殖民主義、外國干涉、拒絕承認民族自決權和各國對自然資源及財產享有主權等“基本權利”,作為或繼續作為“優先事項”尋求保護性的解決;後者出於實現“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需要,給予“優先地位”。這種世界人權狀況的新情勢,把應當保護的世界性的“基本權利”、“基本自由”與人權新概念聯繫起來,由此推斷出,這些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屬於人權的保護範疇。由於基本權利、基本自由與基本人權中“基本”含義是相同的,由此又推斷出,這些基本權利、基本自由屬於基本人權的範疇,從而得出基本人權應屬優先保護的事項。
基本人權獲得優先權的理由還來自《世界人權宣言》序言中“重申基本人權”信念的價值取向,顯示出基本人權獲得優先權的重要性質。
其次,基本人權充分反映了人人均應享有權利和自由這一人權的本質。
什麼是人權的本質,中外學者大抵有以下三種主張:第一種主張認為:人權本質是國內主權。周忠海、謝海霞:《論國際法上的人權保護》,《中國法學》2001年第1期,第167頁。第二種主張認為:“人權本質上是個人權利,而非任何群體或集體的權利第三種主張認為:人權本質是基本人權。
從人權的分類而言,其可分為國內人權和國際人權,也可分為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由於不同主張側重不同,從而得出不同的結論。如果以基本人權揭示人權的本質,其合理性在於,在不同的人權分類中都包含有基本人權概念,基本人權涵蓋了人人(包括群體)所享有的普遍的權利,既有個人權利(如每個具體個體的生命健康權、人身權、人格權、財產權、平等權、基本自由),又有集體權利(如老、弱、病、殘、兒童、婦女等特殊群體權利的國內集體人權,和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環境權、人道主義援助權、和平權等國際集體人權),還有兼具個人和集體雙重權利的基本人權(如生存權、安全權、少數人權利、發展權)。從人權的發展歷史和現狀來看,人權最初就存在於國內法之中,隨著基本人權的重視,人權逐漸進入國際法領域,兩者不斷發生互動關係。因此,基本人權最能反映出國際人權法和國內法中各種權利主體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由此揭示了人權的本質。
再次,基本人權在所有人權中佔據主導地位,是推導其他人權的人權,因此在邏輯上和事實上處於優先地位。
正如有學者斷言:“基本人權是其他人權產生的一個邏輯上的預先假定”,韓德培、李龍總主編:《人權的理論與實踐》,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364頁。這已成為人權法學中的一條公理。汪習根:《論發展權與憲法的發展》,《政治與法律》2002年第1期,第17頁。這是因為基本人權是推導其他人權的人權,基本人權法律規範是其他一般性具體人權法律規範的效力淵源之所在,非基本人權只有在與基本人權的比較中才能被發現並加以證實,而非相反;非基本人權的法律效力也只能從規定基本人權的法律中獲得,而不可反向推導。如果一項人權的存在價值及法律地位均是從其他人權法中被證實、被發現的,那麼便可以斷定,該項人權不是一項基本人權。當然,我們不能忽視哪些主體應當享受的非基本人權(如人身計劃權、對死者的祭奠權、免受腐敗權力侵犯的權利、婦女的自願墮胎權),但是,我們強調的是,只有切實地優先地保護這些主體的基本人權,才有可能讓他們(她們)享有非基本人權。如果他們(她們)連自己的基本人權都得不到保護,更不可能保護其非基本人權。
第四,基本人權應當成為世界和各國大多數普通人在法律和實踐上必須予以優先尊重和保障的人權。
這裡的“大多數普通人”,是相對於少數強者和強勢群體而言的(這裡說的少數人,或有權、有位或有勢、有錢,他們生活富裕、自由、安寧,通常不會感到缺乏其基本人權),他們需要基本人權。在世界範圍上,大多數普通人指是被強國、大國欺凌、壓迫、歧視的民族(小國、弱國)、少數人、土著人、難民、僑民、移民、戰俘、貧困者、平民以及老、少、病、殘、婦等廣大人們。在各個國內,他們主要指那些生活在貧困線上的農民、居民、乞丐流浪者、少數民族、罪犯、老、少、病、殘、婦和無權無勢不富裕的平民百姓。這些都是與少數強者和強勢群體相對應的大多數普通人,其中不少是弱者、弱勢群體,他們是在任何社會和任何時代都要求獲得基本人權的人。對弱者、弱勢群體的基本人權保護的靠山是法治,因此基本人權保護是國內法的一個主題。“政府有責任對基本人權、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基本人權和福利,給以更多、更負責的保障和增進。而在立法、行政執法和司法上要更多注重公平、公正,統籌兼顧。這是人權入憲的特殊意義。”
在國際上,發展中國家之所以強調同時保護生存權、發展權、民族自決權等集體基本人權和個人基本人權,是因為發展中國家大多是小國和弱國,他們深受西方大國、強國的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的侵犯、欺凌和歧視。且不說亞、非、拉哪些弱小的民族,就連中國這樣的大國,歐盟許多國家也敢於予以“軍售禁令”(即“武器禁運”)。溫家寶總理認為,這是對中國的“政治歧視”。參見溫家寶在參加中歐於海牙舉行第七次會晤時發表的講話,中國中央電視台2004年12月8日晚上電視播出。鑒於基本人權的重要性,1970年不結盟國家首腦在《盧薩卡宣言》中聲明:“我們對基本人權的信念是建立在對人類的人身尊嚴和大小國家權利平等的基礎上的”;“對民族獨立和國家主權的侵犯就是對基本人權的侵犯”。因此,就基本人權而言,儘管目前國家在人權事項上所擔負的公認的一般強制性國際義務非常有限,但作為國際社會各成員國努力實現基本人權的基本原則和奮鬥目標的道義價值卻是非常之大。如雖然國際社會公認《世界人權宣言》對聯合國會員國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卻是有普遍重大意義的國際人權文件。各國對這些大量的雖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人權國際文件,應本著尊重的精神,真誠地把基本人權作為自己努力奮鬥的目標。因此,有學者認為:“一個國家不斷採取措施在善意推動國際國內基本人權狀況不斷改善和進步方面所承擔的道義責任,應認為是義不容辭的和無止境的。”
馬克思主義關於人權的具體論述不可避免地具有那個時代的特點,但其基本原則是正確的,至今仍然適用。這些基本原則概括來包括三點:應該批判資產階級所標榜的人權口號和人權內容,因為他們所講的“人權”是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的人權,具有階級局限性。如馬克思所說,資產階級所講的“人權本身就是特權”。
這種特權是應當揭露、否定和摒棄的。無產階級否定和摒棄資產階級所標榜的人權,並不是否定和摒棄人權本身。馬克思認為,人權是“權利的最一般形式”。
無產階級由於它的階級地位所決定,應爭取“人本身是人”這一最高本質的解放,這種解放“不能再求助於人權”(這裡的“人權”,指資產階級的人權)。這就是說,爭取和實現“人類權利”的人權應當是無產階級戰鬥口號和爭取解放的目標。無產階級在爭得自己解放、取得政權之後,必須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憲政制度,以法律形式保障基本人權得以實現。儘管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有許多不同,但基本人權所追求的根本目標具有共同的特徵,那就是追求一個多元的、誠信的、寬容的、有活力的和有秩序的社會和世界。
《世界人權宣言》和1993年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為綱領》都主張各民族“力行寬恕”、諒解和友誼,最終達到世界各國、各民族所有人民“彼此如和睦善鄰和平共處”為“人類一家”,這便是世界大同實現必須依靠基本人權保障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