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勛

廣西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陳勛,男,漢族,1966年3月生,廣西合浦人,199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廣西壯族自治區黨校在職研究生班行政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政工師。曾任北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22年2月21日,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陳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420萬元,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對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贓款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1983.09—1986.07 廣西合浦師範學校中師專業學習;
1986.07—1990.10 廣西合浦縣公館中學教師、團委書記;
1990.10—1993.10 廣西合浦縣直屬機關工委團委書記;
1993.10—1994.10 廣西合浦縣團委副書記;
1994.10—1998.01 廣西合浦縣團委書記;
1998.01—1999.03 廣西合浦縣十字路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9.03—1999.08 廣西合浦縣十字路鄉黨委書記;
1999.08—2000.08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高德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0.08—2004.11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副區長;
2004.11—2005.09 廣西北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華僑投資開發區工委副書記、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2005.09—2006.09 廣西北海華僑投資開發區工委書記、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2006.09—2007.07 廣西北海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工委副書記;
2007.07—2008.11 廣西北海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工委副書記;
2008.11—2011.01 廣西北海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工委副書記,市科學技術協會副主席(兼);
2011.01—2013.02 廣西北海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工委書記,市科學技術協會副主席(兼);
2013.02—2021.04 廣西北海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北海市委第十一屆委員,北海市委第十屆候補委員,北海市第十四、十五屆人大代表。

任免信息


2013年2月4日下午,北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十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對陳勛的任免事項。經表決,陳勛被任命為北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6年9月29日廣西北海市第十五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連任副市長。
2021年4月12日,北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陳勛的北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陳勛涉嫌違紀違法,正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6月,經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北海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陳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經商辦企業;大搞權錢交易,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征地拆遷、園區企業購地建廠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陳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由自治區紀委給予陳勛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犯罪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1年7月,陳勛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崇左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崇左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勛擔任北海市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北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征地拆遷、園區企業購地建廠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受審


2021年9月9日上午,崇左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北海市政府原副市長陳勛受賄一案。

一審宣判

2022年2月21日,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陳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420萬元,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對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贓款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