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婚律是中國封建社會中有關婚姻家庭的立法。主要指唐朝《永徽律》關於戶口、田宅和婚姻的規定。該律計3卷46條,分佈於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律全面確認和維護封建包辦買賣婚姻,對主婚權、禁婚條件、結婚程序、違律嫁娶等都作了具體規定,規定尊長可為卑幼包辦婚姻,不從者杖一百;父母也可強迫守寡之女改嫁。戶婚律還對婚姻作種種限制,嚴禁同姓為婚,嚴禁良賤通婚。在夫妻關係方面,明確規定納妾合法,離婚以“七出”和義絕作為條件。在家庭關係方面,確認家長的絕對地位,強制家族中卑幼執行對尊長有罪相為隱的原則,使封建法治和禮治統一起來,通過鞏固封建尊長的統治地位,進而穩定封建的社會秩序。
漢《
九章律》(見漢代法規)以戶律規定婚姻、戶籍、賦稅等。
三國、兩晉、
南北朝,上承漢制而有所增減,魏律(見
三國法規)、晉律(見晉代法規)中均有戶律。
北齊律以婚事附於戶,改稱婚戶律、
北周律則分列婚姻、戶禁兩篇(見北朝法規)。
南朝諸國基本上沿用晉律。
隋(《
開皇律》)將婚戶合而為一。《大業律》再次分為戶律和婚律(見隋代法規)。
到了唐代,中國封建社會的婚姻立法臻於完備。現存的《永徽律》(見唐代法規)以《戶婚》為第四篇,計46條,不僅是以後各代婚姻立法的藍本,而且遠播域外,對周圍一些國家也有相當的影響。
婚戶律在宋代以戶婚律載於《宋刑統》,並在戶令中重申良賤不婚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