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網路文化協會
東莞網路文化協會
東莞網路文化協會是由東莞地區從事網際網路路文化(內容)生產、發布及相關技術應用開發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市性、非營利社會組織,致力於促進東莞市網路文化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服務於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
東莞市網路文化協會,英文名稱“DongGuan Online Cultures Association”(簡稱DGOCA)。由東莞地區從事網際網路路文化(內容)生產、發布以及相關技術應用開發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市性、非營利社會組織,致力於促進我市網路文化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服務於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
為了促進東莞市網路文化行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範,不斷提高網路文化行業的社會公信力,促進網際網路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網際網路相關法律規範,東莞市網路文化協會及協會各成員共同制定本公約:
三、自覺抵制網路低俗之風,做到不刊載不健康的文字和圖片;不鏈接不健康網站;不提供不健康內容搜索;不發送不健康短(彩)信;不開設不健康聲訊服務;不運行帶有兇殺、色情內容的遊戲;不登載不健康廣告;不在網站社區、論壇、跟帖、聊天室、博客等欄目中發表、轉載格調低下的言論、圖片和音視頻信息。
四、嚴格保守國家機密,切實保障公民個人隱私權,維護公民上網的合法權益,主動引導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文明上網,營造積極健康文明向上的網路文化環境。
五、建立健全網站內部管理制度,規範信息製作、發布流程,強化監管懲處機制,自覺接受協會、行業及社會的監督。
六、加強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共同提高服務水平。通過學習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培育創新能力和建立具有個性的網站運營模式,促進東莞網路文化產業發展壯大。
七、簽約成員要和諧相處、相互監督、互助共進。東莞市網路文化協會負責監督簽約成員履行本公約。
八、本公約自即日起施行,請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東莞市網路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DongGuan Online Cultures Association”(簡稱DGO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東莞地區從事網際網路路文化(內容)生產、發布以及相關技術應用開發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市性、非營利社會組織,本協會致力於促進我市網路文化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服務於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
第三條 本協會團結全市網際網路行業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等,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反映行業的合理要求和合願望;提高我市網際網路技術的應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國家和用戶的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倡導網路媒體的社會責任和專業精神,推進網路文化建設,探索與研究新形勢下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新規律、新方法、新途徑;組織制定行約行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實現行業自律;參與國內外交流和有關網路文化建設的學術研究等活動,發揮網路輿論力量,為東莞市網際網路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東莞市松山湖科技管委會B3棟302、4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一條 向會員宣傳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諮詢服務;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合理要求及願望,促進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第二條 緊緊圍繞東莞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化的進步,整合網路文化資源,打造網路文化品牌,加大對外宣傳和推介東莞的力度,樹立東莞的良好形象。組織開展社會性網路文明活動,正確引導文明辦網、文明上網,凈化網路環境,倡導良好的網路文明風氣。
第三條 組織與開展有益於網路行業發展的活動,加強行業間的信息交流,傳遞最新技術動態、市場信息和社會輿情信息,推進我市網路行業的發展與應用。
第四條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並實施網際網路行業的有關規範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的關係,協調會員間的關係,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協作,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利益;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保障網上傳播信息安全,提高行業服務質量。
第五條 開展網路文化建設信息的搜集與整理、統計與分析工作,了解掌握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發展動態,研究我市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事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第六條 組織網際網路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研究探討網路文化建設工作的規律性以及做好新形勢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努力實現網路文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
第七條 對網路文化建設工作人員和網站從業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
第八條 積極參與國內外有關本行業組織的活動,加強會員單位與國內外組織之間的了解和溝通,加強東莞市網路行業與國內外同行間的合作與交流,鼓勵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參與國際輿論競爭,通過網際網路向世界宣傳東莞、宣傳中國。
第九條 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及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條 開展有關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一、本協會以單位會員為主,同時也接納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具體接受辦法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制定並實施。
二、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擁護並承認本協會章程;(二)自願加入本協會,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協會的工作; (三)單位會員是與網際網路行業相關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團體;(四)個人會員是在網際網路信息服務領域有一定專長和技術的專業人員。
三、會員入會程序:(一)單位會員。符合第八條第(一)、(二)、(三)款的企事業、科研、教育及學術性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秘書處審查,由常務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二)個人會員。符合第八條第(一)、(二)、(四)款的個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秘書處審查,由常務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
四、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四)獲得參加本協會的種活動的優先權;(五)有權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六)有權對違反協會章程和公約,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會員進行舉報、投訴,要求協會採取相應措施;(七)有權要求協會協調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單位之間的關係;(八)有權參加對其它會員的評議活動;(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本協會會員需要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協會決議,履行符合本章程的義務;(二)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維護本協會聲譽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四)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通過);(五)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本協會做貢獻;(六)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七)接受會員評議,遵守評議章程,執行評議結果;(八)維護團結、增進協作,不做有損於行業共同利益和信譽的事。
六、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一、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一)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年度財務預算並審核財務決算;(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二、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提前或延期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年。
四、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成員,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則,經民主選舉和充分醞釀協商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五、理事會職責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事項;(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劃;(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本會一般事項變更。
六、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七、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八、本會根據會務需要,可由理事會推舉東莞市各界支持網路文化發展的著名人士和熱心網路信息服務行業發展、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事業確有實際貢獻的若干人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或顧問,指導本協會工作。
九、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思想政治素質好,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十、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均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同一職位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十一、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
十二、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協會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行使上述職責。
十三、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三)協調本協會內部各部門工作;(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做出決定;(五)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本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二、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年度收取會員會費。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期間,不收取會費。
三、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本協會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管理預決算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六、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辦法,編製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七、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八、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一、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五、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一、本章程經2009年12月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三、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