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韻標準
古韻標準
而以周、秦以下音之近古者附之,謂之“補韻”。其一韻岐分兩部者,曰“分某韻”。韻本不通而有字當入此部者,曰“別收某韻”。
《古韻標準》·四卷(桂林府同知李文藻刊本)
國朝江永撰。永有《周禮疑義舉要》,已著錄。自昔論古音者不一家,惟宋吳?或、明楊慎、陳第、國朝顧炎武、柴紹炳、毛奇齡之書最行於世。其學各有所得,而或失於以今韻部分求古韻,或失於以漢魏以下、隋陳以前隨時遞變之音均謂之古韻。故拘者至格閡而不通,泛者至叢脞而無緒。永是書惟以《詩》三百篇為主,謂之“詩韻”。而以周、秦以下音之近古者附之,謂之“補韻”。視諸家界限較明,其韻分平、上、去聲各十三部,入聲八部。每部之首先列韻目。其一韻岐分兩部者,曰“分某韻”。韻本不通而有字當入此部者,曰“別收某韻”。四聲異者,曰“別收某聲某韻”。較諸家體例亦最善。每字下各為之注,而每部末又為之總論。書首復冠以《例言》及《詩韻舉例》一卷。大旨於明取陳第,於國朝取顧炎武,而復補正其訛闕。吳?或、楊慎、毛奇齡之書,間有駁詰。柴紹炳以下,則自鄶無譏焉。古韻之有條理者,當以是編為最,未可以晚出而輕之也。──右“小學類”韻書之屬三十三部,三百十三卷,皆文淵閣著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