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平縣國土資源局
連平縣國土資源局
連平縣國土資源局是連平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國土資源的政府機構。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縣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地方性行政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編製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及測繪規劃;制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制訂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統一管理城鄉土地和城鄉地政,負責土地徵用、劃撥、出讓,承辦由縣級以上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編建設用地計劃和用地定額指標,並負責報批及實施。
(四)負責對土地市場的監督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方性市場管理辦法、規定並監督實施。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屬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用地和非法交易案件;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基本農田保護、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
(六)統一管理城鄉地籍,負責土地調查、權屬確認、登記發證、土地定級和統計工作;調處土地糾紛;協助民政部門調處行政界線爭議和勘定行政界線;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縣級基準地價;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
(七)負責測繪資料的歸口管理,收集和提供測繪資料,對測繪生產單位的測繪資格及經營性測繪工程進行監督管理;縣地圖現勢資料的收集、上報及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初審登記和轉讓預審登記的管理工作,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預審登記的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預審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由縣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
(九)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國土資源局設七個職能股。
(一)人秘股
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起草局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重要文件,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檔案管理、人事、勞資、財務、教育培訓、綜合統計、計劃生育、調研、信息、保衛、接待等行政事務工作。
(二)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負責編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工作;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規定和組織實施;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報,制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和上報,實施農地用途管制。
(三)土地利用管理股
(四)地籍管理股
統一管理城鄉地籍工作,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以及土地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地產市場及其交易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地中介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五)土地執法監察股(國土公安聯合執法辦公室)
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查處違法用地案件和土地侵權案件;協助司法機關執行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負責土地使用權流轉過程的監督管理,查處非法交易行為;監督檢查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情況。
(六)土地糾紛調處辦公室
負責接待、登記和處理各種來信來訪;負責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組織協商和處理裁定,負責調查和回復上級部門交辦的群眾信訪。
(七)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工作;負責採礦權登記、發證、變更、註銷的審批和採礦權轉讓的預審登記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負責礦產資源使用和核銷監督管理;組織礦山企業的年檢工作;擬訂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對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國土資源局下設測量隊、土地整理開發中心、征地服務中心、土地評估事務所和地產交易所等五個事業單位。
(一)測量隊:負責全縣土地基礎測繪、地籍測繪任務。
(二)土地整理開發中心:(1)負責本縣轄區內土地後備資源情況調查;(2)編製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3)完成部、省、市土地復墾開發項目的前期調查、踏勘;(4)編製詳細規劃、實施計劃以及可行性報告;(5)提出立項申請,爭取項目資金等具體事務性工作;(6)組織實施本縣及縣級以上土地整理和復墾開發項目,並進行指導和督導檢查。
(三)征地服務中心:主要承擔統一包干征地、協助徵用土地單位選址定點、編製可行性報告、組織用地範圍的調查勘測,擬定征地補償方案和報批材料,落實征地有關事項,以及協助用地單位完善建設用地的審批、出讓、劃撥、發證等各項手續。
(四)土地評估事務所:負責全縣土地資產的評估和土地中介服務工作。
(五)交易所:(1)負責全縣地產交易、土地使用權交易;(2)承辦土地招標、拍賣和土地轉讓、出租、抵押、交換、贈與等交易業務;(3)負責收集、儲存、發布土地交易信息、公示交易結果及土地交易諮詢服務。
縣國土資源局下屬有十三個國土資源所,主要職能:(1)負責派出轄區內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2)受縣國土資源局委託編製所在鎮土地利用規劃和基本田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等;(3)依據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組織派出轄區內的土地後備資源的調查和開發;(4)負責做好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管理和土地有償使用綱前後手續呈報、完善、管理、服務等;(5)負責做好轄區內日常地籍管理、地產交易、徵收報批等工作;(6)協助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動態巡查及監測工作,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和糾正並予報告;(7)調查處理土地可能性糾紛等;(8)按照規範化要求,做好國土所綜合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利用工作;(9)按照國土資源局的要求,做好國土所財務、統計及其資產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