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商聯五金機電商會

山東省工商聯五金機電商會

山東省工商聯五金機電商會是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直屬的、由全省非公有制企業家自發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正文


商會經省工商聯2004(34)號文件批准於2004年5月21日成立。商會實行會員制。現有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18名,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44名,理事91名,會員110名。
秘書處是商會辦事機構。現有專職工作人員2人,兼職工作人員1人。

商會宗旨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引導和教育全體理事愛國、敬業、守法、奉獻;堅持“會員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代錶行業利益,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理事積極參政議政,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團結全省廣大會員企業,加強交流與合作,壯大山東五金機電行業整體實力,促進山東五金機電產品的規範化、產業化和集團化發展;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提升山東行業發展水平,促進山東五金機電行業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為打造五金強省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主要任務


1、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引導理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2維護理事合法權益,反映理事的建議和要求,幫助理事排憂解難;
3、為理事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和法律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
4、組織理事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促進行業交流與合作;
5、廣泛聯繫國內外的商會組織和機構,組織理事開展交流、互訪和考察等活動,促進種業的國際貿易;
6、通過各種媒體,宣傳理事的優秀事迹以及理事單位的發展動向、先進經驗和成果技術;
7、創辦《山東五金機電》會刊和行業官方網站,組建行業信息交流平台;
8、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行業協調管理事項的調研、評估,承辦理事委託的合法事宜,積極反映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合理建議;
9、舉辦邀請政府有關部門、經濟界、法律界、傳媒界、學術界等各方面有關人士參加的座談會、研討會和聯誼活動,為理事搭建起與各方面溝通的橋樑,並通過相互學習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10、組織理事參加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承辦政府委託交辦事項。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五金機電商會(簡稱:山東省工商聯五金機電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山東省工商聯五金機電商會是山東省工商聯領導下的非營利性的五金機電及相關行業的會員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遵循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會員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為行業的規範與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山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所:濟南市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積極參政議政。
(三)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廣泛聯繫國際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和機構,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八)組織會員參加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九)承辦政府及山東省工商聯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企業會員:具有法人資格,經營和生產本行業產品為主的企業,經申請批准后均可加入本會為企業會員。
(二)團體會員:具有法人資格的本行業的社會團體,經申請批准后均可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三)個人會員:本行業的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才、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士,經申請批准后均可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五金機電行業及相關行業的骨幹企業或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單位審議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單位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工商聯批准同意,但換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免去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一)增、替補或免去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報請理事會予以確認。
(二)決定聘請本會名譽會長。
(三)決定聘請本會顧問。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秘書長列席會長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會議須有1/2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
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在副會長中推選產生,報山東省工商聯批准;設專職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通過,報山東省工商聯批准后聘任。秘書長須年富力強,具有較高的組織協調能力和敬業精神。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秘書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有1/2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職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工商聯審查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任期一般為三年,會長原則上不連任,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山東省工商聯批准。
第三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本會財務。
(五)提名秘書長候選人。
第三十一條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辦公會議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會長會議決定聘任。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審核,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省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處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離任審計,並提交由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報山東省工商聯審查同意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如遇特殊情況,經報山東省工商聯審查同意后,由理事會通過先予執行,再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報山東省工商聯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省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山東省工商聯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山東省工商聯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山東省工商聯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2007年11月二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工商聯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