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賓,生卒年不詳,字用卿。歸善縣(今惠城區)人。明嘉靖元年(1522)舉人。任湖廣(今湖北)新化縣令,有宦官倚恃是后妃外戚強佔民田,利賓不避權威,頂住壓力,將田歸還原主。擢刑科給事中,臨行時,送者塞道。走後,當地士民建生祠祀之。回到京城,即上四疏,名“正大紀以昭法守”、“戒溢渝以彰成憲”、“嚴察稽以修典禮”以及“禁僭惑以端士習”。
得到皇帝的嘉譽並子採納。
嘉靖十六年(1537)典南院試。十八年(1539)改南京江西道監察御史,時有權勢宦官奪民女為妾,利賓將其捉拿,按律法治罪。二十二年(1543)遷福建按察司僉事。二十六年(1547)擢
貴州布政司右參議,凡私征泛派,坑害百姓的陋舉皆革除。二十九年(1550)調湖廣參議,隨即請求告老還鄉。
歸鄉居
西湖二十餘年,號湖干叟。在湖邊橋子頭立
表功牌坊(今存)。嘉靖三十五年(1556),捐銀重修
西新橋,並倡議鄉紳捐助,得響應,橋修成。著有《宦遊草》、《治安要略》。74歲卒於家。祀於鄉賢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