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瑕疵
質量瑕疵
2)效用瑕疵。也就是標的物使用價值上的瑕疵。標的物的效用包括通常效用和約定效用。通常效用是指按照標的物的性質一般應當具有的效用,例如電視機接收電視節目、冰箱製冷。標的物若不具有通常效用,就是存在瑕疵。約定效用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標的物的特定效用,如約定交付的電話機具有錄音功能,若交付的電話機沒有錄音功能,而是具有一般的接打電話的功能,這具有電話機的通常效用,但不符合約定的特定效用,其交付是不適當的。
3)保證品質瑕疵。這是指標的物不具有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出賣人對標的物品質的保證表現為其所提供的產品介紹、質量說明書等資料。買受人信賴這些材料,並據此確定價格、訂立合同。如果交付的標的物沒有出賣人保證的品質,出賣人就沒有適當履行合同。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有質量瑕疵時,標的物的質量風險由誰承擔,對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了兩種情況:
(一)由賣方承擔標的物上的風險的條件
1.賣方支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即指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
2.質量瑕疵的程度達到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質量瑕疵的程度差別很大,程度的衡量標準足以合同目的為標準。如果質量瑕疵程度尚不足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則不適用此條款。
如果符合此兩條件,風險由賣方承擔。賣方要承受買方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結果。
(二)由買方承擔標的物上的風險的條件
在賣方交付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時,標的物上的風險由買方承擔的情況只限於兩種:
1.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有質量瑕疵,又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但買方自己接受標的物的,風險就由買方承擔。
2.賣方交付的標的物雖然有瑕疵,但卻沒達到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狀態,買方不能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交付標的物風險由買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