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慈善總會
金華市慈善總會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一)執行本會決議。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金華市慈善總會,於 2002年12月24日正式成立,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 人及其他 社會組織志願參加組成,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級非營利公 益社會團體。其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 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為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和 經濟建設服務。金華市民政局為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金華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 和監督管理。本會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 業務範圍是:籌募善款、賑災救助、扶貧濟困、慈善救助、公益援助等。本會 實行個 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制 ,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金華市慈善總會章程
(2002年12月24日第一屆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金華市慈善總會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志願參加的全市性非營利公益社會性團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會址:浙江省金華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為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三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金華市民政局,接受金華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上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弱勢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受、分配、調撥社會各界通過本會捐贈賑災物資;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
(三)扶貧濟困。組織上各種社會性活動,扶助弱勢群體,開展扶貧救濟、撫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扶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合作與交流。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七)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九)大力宣傳為金華市慈善事業作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協調和指導本市各慈善團體活動,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在本會創始期間取得創始會員資格者,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六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金華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副會長,授予榮譽會長、副會長稱號。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查各項提案和報告。
(四)決定聘任副秘書長。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設置。
(七)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
(八)籌備召開理事會。
(九)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後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長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和項目部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法科學決策。會議執行會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授予榮譽會長、副會長稱號。
第十九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金華市民政局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二以上代表通過,報金華市民政局同意後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長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慈善本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金華市民政局組織上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金華市民政局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經金華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資產,在金華市民政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本會經金華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金華市民政局,經金華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本章程於2002年12月24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金華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