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民政局是浙江省台州市政府主管全市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現局機關內設辦公室、救災救濟和社會福利處、優撫安置處、基層政權和公共事務處、民間組織管理局、監察室等6個行政處室,下屬有市殯葬執法支隊、市地名辦、市社會福利工業辦公室、市民政辦證中心、市兒童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市殯儀館、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市彩票管理中心)等8個事業單位。
台州市民政局是台州市政府主管全市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民政局機關內設辦公室、救災救濟和社會福利處、優撫安置處、基層政權和公共事務處、民間組織管理局、紀檢監察室等6個行政處室,下屬有市殯葬管理辦公室、市救助管理站、市民政辦證中心、市地名辦、市社會福利工業辦公室、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市彩票管理中心)和市殯儀館等7個事業單位。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 法律、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研究起草有關民政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草案;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
(二)負責全市社團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非法社團和社團的非法活動。
(三)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傷殘等級的審核、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
(五)負責複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有關縣(市、區)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有關縣(市、區)的軍供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核查上報發布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進行災民生活救濟和開展生產自救。
(七)統籌管理全市社會救濟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實;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八)組織管理和指導扶貧濟困、社會捐贈等社會互助活動及對口幫扶工作。
(九)指導、協調全市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十)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社區建設。
(十一)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查和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十二)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福利事業工作。
(十三)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四)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殯葬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收養登記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貫徹執行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障政策並監督落實。
(十八)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發行和市本級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民政事業計劃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二十)歸口管理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二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6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處牌子)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協調各處室和直屬事業單位工作;組織協調民政行政和社會事務管理的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的編製和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草擬綜合性文件、計劃、制度;負責文秘、調研、信息、宣傳、督查、檔案、信訪、保密、保衛、信息化網路建設和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外事工作和對外聯絡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全市民政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民政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民政科技及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政策,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全市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負責全市民政業務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和會計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工作;負責局本級部門預算的編製及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負責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基建項目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民政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辦理市本級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負責民間組織管理的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和以市級單位為業務主管單位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負責設在本市的全國性、全省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指導全市民間組織的執法監察工作,查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指導各縣(市、區)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協調各業務主管單位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民間組織評估工作。
(三)優撫安置處
擬訂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開展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組織協調擁軍優屬活動;承辦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退伍軍人、人民警察、公務員傷殘等級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烈士稱號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市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複員退伍軍人資料庫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軍隊退伍義務兵、傷殘等級為1至4級的傷殘軍人、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複員和轉業士官、複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規劃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各項安置經費的計劃分配與使用監管工作;協調、指導全市軍供保障工作和軍供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和開發使用工作,牽頭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承擔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救災救濟和社會福利處(掛市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機構養老、居家養老的行業管理工作;參與老年人、孤兒等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牽頭孤兒救助工作;指導兒童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機構殘疾孤兒手術康復實施工作。牽頭組織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建立全市分層分類救助制度,指導全市臨時救助工作;指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導全市醫療救助工作;指導貧困、重度殘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組織實施困難群眾白內障復明手術等其他特殊病種的免費治療工作;指導全市城鄉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指導全市特殊對象的救濟和補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住房救助、教育、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等其他社會救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救災減災工作;負責核報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的申請、接收、管理、分配和監督;管理市級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指導縣(市、區)災害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指導開展災害評估;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負責市級救災倉儲管理,指導縣(市、區)救災物資儲備設施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市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監督因災倒房恢復重建;指導避災安置場所建設和管理。指導革命老區扶貧工作;負責農村老黨員、老交通員、老游擊隊員的生活困難定期補助,監督革命老區經費的使用。
(五)基層政權和公共事務處
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指導培訓村(居)委會主任和城鄉社區工作者;組織、協調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社區志願服務工作。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港澳台居民、華僑、外國人在本市的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有關事宜;指導婚姻、收養登記機關的建設與管理;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工作;負責涉外送養兒童的文書資料審查、申報和登記工作。
(六)監察室
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參與調查駐在部門的科級幹部及所屬單位負責人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和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城鄉低保、社會救助、優待撫恤、退伍安置、婚姻登記、收養登記、老齡安置、殯葬管理、區劃地名、社區建設、村民自治、民間組織、福利企業、福利機構、福彩管理、公墓管理、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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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鄉村公益性墓地(包括公益性骨灰存放處、骨灰堂)建設
(1)建設範圍
鄉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農村建立的、向當地村民提供的非營利性公共墓地,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建設,人口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為單位建立。鄉村公益性墓地由鄉鎮或村負責興辦、管理,不得對外經營,並接受縣市殯葬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2)申辦程序
建設鄉村公益性墓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審核同意后,報縣(市)民政部門審批,還應依法向計劃、國土、規劃、林業等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3)申辦人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建造鄉村公益性墓地,必須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①申請報告;
②建墓的可行性報告,
③墓地設計方案、圖紙;
④國土、林業等部門審查意見,規劃部門選址審查意見。
2、經營性公墓建設
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浙江省公墓建設規劃(1999年—2010年)》的要求,必須從嚴審批興建公墓。
(1)建造範圍
經營性公墓,是指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產業。經營性公墓應由縣(市)民政部門直接興辦和管理,民政部門興辦有困難的,也可以與鄉鎮或其他部門聯辦。
(2)申辦程序
經營性公墓由縣級民政部門或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初審;初審同意的,由同級計劃、國土、建設、林業等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市(地)民政部門彙集上述材料,提出審核意見,書面請示省民政廳;省民政廳批複同意后可以興辦或擴建。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門和公墓所在地參與公墓建設審批的部門以及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共同驗收,驗收合格的,市民政局發給《公墓服務證》後方可開業。
(3)申辦人應提交的材料
經營性公墓初審,公墓建設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① 申請書,
② 可行性報告,公墓規劃圖以及其他有關必要的材料。
報省民政部門審批的公墓建設材料
① 初審材料和縣(市)民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② 計劃、國土、建設、林業等部門的審核意見以及其他有關必要的材料。
3、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出售
(1)死者家屬,以及與死者有其他特定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為死者購買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憑死者死亡證明和火化證明到公墓單位購買,並領取墓穴使用證或骨灰存放證。該證是公墓單位和用戶之間的民事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① 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住址(地址);
② 死者姓名;
③ 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規格(墓穴面積、墓碑高度與面積)、位置;
④ 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價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單位和用戶可以在合法範圍內作其他約定,在墓穴使用證或骨灰存放證上註明。
(2)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為一個使用周期。第一個使用年限屆滿前6個月內,用戶可以向骨灰公墓單位要求延長使用期,並就續用墓穴的有關事項達成協議,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用戶未來處理骨灰的,由公墓單位統一深埋。
鄉村公益性墓地墓穴、骨灰存放處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參照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規定執行。
台州市民政局行政編製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2名。
(一)台州市殯葬執法支隊,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製4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1名。
(二)台州市地名辦公室,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製3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1名。
(三)台州市社會福利工業辦公室,為行政管理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3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1名。
(四)台州市民政辦證中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3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1名。
(五)台州市救助管理站(台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5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2名。
(六)台州市兒童福利院,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3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1名。
(七)台州市殯儀館,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製33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3名。
(八)台州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台州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製8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1名。
黨組書記、局長何曉霞:主持局全面工作,兼管老齡工作。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王文福:協助局長負責黨務、救災救濟、社會福利、老區建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福利企業生產等工作。分管機關黨委、機關工會、救災救濟和社會福利處、市救助管理站、市福利工業辦公室。
黨組成員、副局長丁素君:協助局長負責計劃財務、民間組織管理、福利彩票銷售管理等工作。分管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市募辦(彩票管理中心)。
黨組成員、副局長高峻平:協助局長負責雙擁、優撫安置工作和福利中心工程建設。分管優撫安置處、市雙擁辦、市綜合福利中心工程建設指揮部。
副局長潘玲芳:負責慈善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陳仁偉:協助局長負責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區劃地名、婚姻和收養登記管理等工作。分管基層政權和公共事務處、市地名管理辦公室、市民政辦證中心。
市紀委駐市民政局紀檢組長、黨組成員陳其躍:協助黨組書記、局長主持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勞動人事、文秘、信息信訪、老幹部、群眾組織、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維穩安全、殯葬管理等工作。分管辦公室、監察室、市殯葬執法支隊、市殯儀館。
黨組成員、老齡工辦主任金躍方:協助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市老齡工辦工作。
局領導班子成員聯繫縣(市、區)調整如下: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王文福,聯繫椒江區、玉環縣;
黨組成員、副局長陳仁偉,聯繫臨海市、三門縣;
市紀委駐市民政局紀檢組長、黨組成員陳其躍,聯繫溫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