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制
工作時制
工作時制(work schedule)是指工作時間的安排制度。包括一天的工作時數、一周的工作天數、工作休息周期和輪班工作制度等。前兩項制度存在國別差異,但同一國家內部往往用法律或國家規定的方式予以統一。如中國以前是。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現在改為每周工作五天。工作休息周期的確定比較複雜,對不同工作類型、不同工作條件或在不同地區、不同企業中工作休息周期可能存在很大差異。一般以工作過程中的能量消耗水平作為計算休息時間的依據。輪班工作制度只在連續不間斷工作的場合才需設立。中國最常採用的是兩班制和三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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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制
工作周長指一周工作的總時數,工時分配指一周的工作天數和一天的工作時數。各國工作時制因國情而有所不同,例如中國常規的工作周長為48小時,一周工作6天,一天工作8小時;美國普遍實行40小時的工作周,一周工作5天,一天工作8小時。工作周和工作日的工時若超過一定水平,易引起操作者的過度疲勞,從而降低其健康水平和工作效率,並易增加事故率。現在有些國家還實行了彈性工作時制,即規定在給定的時期內所要完成的總工時數,以及每天工作的核心時間和彈性時間。在核心時間中工作人員必須在工作崗位上,而在彈性時間內則可自便。彈性工作時制可改善上下班時的交通擁擠狀況,同時能調節工作時間,使之適合個人的生活習慣,便於安排家庭生活和個人活動。但對於在整個工作過程中需要有全體人員參加的組織,不宜採用彈性工作時制。
輪班工作制是為提高設備利用率或保證某些工作能連續進行的一種工作時間安排。它將每天的工作按時間分成幾個班,由不同的人輪流進行。一般分為兩班制或三班制。由於人的許多生理功能和行為具有晝夜節律性,即更適合於在白天工作,因此當人在夜班工作時,須對晝夜節律作相應的調節。
在工作期間為消除疲勞或厭煩感需要設置工間休息。工間休息雖然減少了實際工作時間,但只要安排得合理,工作量不會減少,有時還會增加。工間休息的長短、次數和在工作日中的分佈,取決於工作性質、勞動強度、工作條件和其他實際情況。一般說,較多次數的短時間休息比次數少而時間長的休息好。工間休息可根據工作日中工作能力的變化和各種生理或心理的測量來安排。可用下式按平均能耗制定工作中的總休息時間:對於要求連續監視很少出現的信號的警戒或監視作業,在20~30分鐘後作業成績往往下降,應根據具體情況使作業人員得到恰當的休息。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