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

詞語概念

淡水(dàn shuǐ)即含鹽量小於0.5 g/L的水。地球上水的總量為14億立方千米,地球上的水很多,淡水儲量僅佔全球總水量的2.53%。

詞語釋義


基本解釋
[freshwater] 幾乎不含鹽的水或是幾乎沒被污染的水是淡水。
詳細解釋
1、含鹽分極少的水也是淡水。
南朝 梁 慧皎 《高僧傳·求那跋陀羅》:“乃隨舶泛海,中途風止,淡水復竭,舉舶憂惶。”陸俊超《驚濤駭浪萬里行》:“大副同志!第一號淡水倉增加了半呎水!”
2、見“淡水交情”。

基本概念


淡水[詞語概念]
淡水[詞語概念]
人們通常的飲用水都是淡水。地球上水的總量為14億立方千米,地球上的水很多,淡水儲量僅佔全球總水量的2.53%,而且其中的68.7%又屬於固體冰川,分佈在難以利用的高山和南、北兩極地區,還有一部分淡水埋藏於地下很深的地方,很難進行開採。目前,人類可以直接利用的只有地下水、湖泊淡水和河床水,三者總和約佔地球總水量的0.77%。目前,人類對淡水資源的用量愈來愈大,除去不能開採的深層地下水,人類實際能夠利用的水只佔地球上總水量的0.26%左右。到目前為止人類淡水消費量已佔全世界可用淡水量的54%,淡水只佔全球總水源量的1%以下。但淡水的污染問題卻未完全消除。因此,保護水質、合理利用淡水資源,已成為當代人類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

面臨問題


1.水資源嚴重短缺,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據統計,我國有2000萬人飲水困難;400多座城市嚴重缺水。全國各地都有可能發生旱災,松遼平原黃淮海平原、黃土高原、四川盆地東部和北部、雲貴高原至廣東湛江一帶旱災發生率較高。華北平原工農業比較發達,人口稠密,河流經流量小,供水情況相當緊張。造成水資源供需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水資源分佈不均勻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率低,而用水量卻隨國民經濟發展迅速增長。在2009年末至2010年在中國的雲南、貴州、廣西、重慶、四川等地發生了百年一遇的特大幹旱事件,預計在2030年我國將會出現缺水高峰。
2.水域污染嚴重,淡水水質惡化。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和地區的淡水資源已經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

酸鹼食物


鹼性食物:蔬菜、茶葉、水果(高糖水果除外)、豆製品、牛奶等。
酸性食物:肉、蛋、魚、動物脂肪和植物油、米飯、麵食、糖類甜食等。
酸鹼平衡:“飲”之道。
你家裡喝的是什麼水?天然水?純凈水?還是電爐燒的白開水?
不管是哪種,你都可以同樣做個PH值測試,看看自己平時喝的水,是否是弱鹼性的健康好水。
依峰鹼性生命液:天然的鹼性水。
常見飲用水列表。
純凈水 純凈水之所以“純凈”,是因為它最大限度地除去了水中雜質和各種人體必須的礦物元素,它的PH值一般在5.0-7.0之間,偏酸性,有的甚至比酸雨還低。長年累月喝這種水,人會越喝越老。
加了礦物質的純水 通過在純凈水裡人工添加礦物質的方法,已經被許多飲用水產家使用。但有些產家通過添加氫氧化鈉等化學品來釋放鈉鉀陽離子,這樣的水,其PH值甚至會比純凈水還低。
天然水 天然水的PH值一般在7.0-8.0之間,呈弱鹼性;人體長期飲用,能夠維持身體保持弱鹼性。各種動物實驗證明,天然水可以提高小白鼠對缺氧、疲勞的耐受力,增強機體抗氧化衰老的能力。
白開水 白開水的來源是市政自來水,因當地的水質不同而有不同的PH值。我們建議:在水燒開后要把壺蓋打開燒3分鐘左右,讓水中的酸性及有害物質隨蒸氣蒸發掉。而且燒開的水最好當天喝,不要隔夜。
在海運中,F.w. 淡水(Fresh water)有專門的含義。常用來形容船舶在淡水中吃水多少英尺或公尺時的載貨容積。例如,假如一船在淡水中吃水26英尺時可以載貨12500噸(12500 tonnes on 26 ft. f.w.)。

資源狀況


全球淡水資源狀況不容樂觀,水資源短缺,水質惡化,人類面臨嚴峻的挑戰。面對水資源危機,國際社會越來越認識到其嚴重性,全球範圍內保護水資源的浪潮已經掀起,並取得了重大成就,雖然對水資源的保護並不盡如人意,但有理由相信通過國際社會、各個國家不懈的努力,通過國際合作,人類會解決好淡水資源問題。在水資源全球保護的背景下,同樣面臨水危機的中國,惟有加強水資源保護的立法,形成有效的水法體系,才能有效應對面臨的問題。關鍵詞:淡水資源 全球保護 水法體系 鹼性水冰川水
地球擁有豐富的淡水資源,但它們遠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其分佈也不均勻。在過去的一個世紀里,人口增長、工業發展和灌溉農業的擴張引起對淡水需求的大幅增長。淡水資源短缺和水質惡化嚴重困擾著人類的生存與發展。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在其千年報告中指出:“要減少發展中國家的疾病,拯救生命,任何措施都比不上使所有人得到安全的水和合格的衛生條件。”無論從淡水資源的數量來看,還是其質量來看,全球淡水資源堪憂,因而必須提高全人類的認識,達成國際共識,通過全球範圍內的合作,來解決人類共同面對的問題。本文將在闡述世界水資源現狀及其全球範圍內保護的基礎上,對我國的淡水資源保護法律制度建設提出自己的看法。

面臨挑戰


淡水資源的應然狀態
地球上總的水體積大約為14億立方千米,其中只有2.5%是淡水,或者說只有0.35億立方千米的淡水。大部分的淡水以永久性冰或雪的形式封存於南極洲和格陵蘭島,或成為埋藏很深的地下水。能被人類所利用的水資源主要是湖泊、河流、土壤濕氣和埋藏相對較淺的地下水盆地。這些水資源中可用的部分僅有20萬立方千米――不足淡水總量的1%,僅為地球上水資源總量的0.01%。這些能夠利用的水很多都位於遠離人類的地方,進而為水利用帶來了複雜的問題。
淡水補給依賴于海洋表面的蒸發。每年海洋要蒸發掉50.5萬立方千米的海水,即1.4米厚的水層。此外,陸地表面還要蒸發7.2萬立方千米。所有降水中有80%降落到海洋中,即45.8萬立方千米/a,其餘11.9萬立方千米降落於陸地。地表降水量和蒸發量之差(每年約11.9萬立方千米減去7.2萬立方千米的差額)就形成了地表徑流和地下水的補給——大約4.7萬立方千米/a。所有徑流中,半數以上發生在亞洲和南美洲,很大一部分發生在同一條河中,即亞馬孫河,這條河每年要帶走6000立方千米的水。
淡水資源實際現狀
1.水量缺乏
全世界約有1/3的人生活在中度和高度缺水的地區,在這些地區的淡水消費量超過可更新水資源總量的10%。大約有80個國家,40%的世界人口在1990年代中期嚴重缺水(CSD 1997b)。根據1997年9月聯合國秘書長關於淡水綜合估計的報告,人類現在直接或間接利用著世界水供應量的一半以上,全球人均淡水可用量從1950年的17000立方米下降到1995年的7000立方米。到2020年,水的使用量將會提高40%,其中17%以上的水將要用於滿足人口增長所引起的食品生長。(世界水聯合會2000a)。
在過去的一個世紀里,人口增長、工業發展和灌溉農業的擴張是引起水需求增長的三個主要因素。而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不能不視為水資源需求增長的重要因素。過去的20年中,農業消耗了經濟發展中的大部分淡水。規劃者一直認為通過增加更多的基礎設施來控制水文循環,這樣就可以滿足不斷增長的需水量。
從傳統上,修築河壩是保障灌溉用水、水力發電和生活用水的主要手段。世界上最大的227條河流中,已經有大約60%被堤壩、引流、運河等強烈地或者中等程度地切割,同時對淡水生態系統也造成了影響(WCD 2000)。從增加糧食產量和水力發電等方面來看,這些基礎設施的確帶來了很大的好處。同時,這些基礎設施的造價也非常之大。在過去的50年裡,堤壩改變了世界河流的形狀,使得不同地區約4000-8000萬人遷移(WCD 2000),導致臨近的生態系統發生了不可逆轉的變化。
2.水質下降
窮國與富國,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都同樣存在水污染問題。水污染有其自然來源,如含有有毒物質的泉、滲漏的油和由侵蝕產生的沉積物,但大部分關於水污染的討論集中於影響到水質或其可用性的由人為引起的變化。城市和工業排出的有毒化學製品、污水、致病物、油、重金屬、熱污染、和放射性廢物污染著河流和地下水。農業開發在解決世界食物問題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但是它也造成了水污染,由於大量使用肥料和農藥水源受到污染。相對於發達國家來說,發展中國家的水污染相對比較嚴重。馬來西亞的50條主要河流中,有42條正面臨著“生態災難”。在菲律賓,家用污水量占馬尼拉的帕西格河總量的60%—70%,成千上萬人不僅用這些水洗澡、洗衣服,還作為飲用水的來源。在中國,水污染問題也相當嚴峻。中國的44個主要城市中,有41個城市使用“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水源。
水資源現狀的影響
水資源枯竭,水質惡化帶來了嚴重的後果。當一個國家每人每年用水量低於1000立方米“基線”以下時,該國被認為可能要長期缺水,而許多地區已經存在著長期水缺乏;許多大河的流量和水流時間幾乎全部為人類控制,這對水族生物非常不利,導致魚量的減少和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全世界有七十億人口,相當於世界人口的六分之一得不到衛生的水,有24億人,即世界人口的40%得不到合格的清潔服務;每天大約有6 000名兒童死於不衛生的水和不合格的衛生和清潔條件所引起的疾病——相當於每天有20架大型客機墜毀;不衛生的水和不清潔的環境估計造成了發展中國家所有疾病的80%;婦女和女孩由於缺乏衛生設施往往受害最重。
人類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指出:“石油危機之後,下一個危機是水。” 1977年聯合國水事會議又進一步強調:“水,不久將成為一個深刻的社會危機。”淡水資源危機嚴重製約了可持續發展,許多國家的用水速度已經超過了水的再生速度;人類過度用水、水污染和引進外來物種造成湖泊、河流、濕地和地下含水層的淡水系統被破壞或消失;很多國家的的淡水管理政策與當地實際情況脫節等問題導致水資源的日益匱乏。人類面臨著嚴峻的危機和挑戰。
2000年3月大約有120個水方面的部長參加了在海牙召開的“第二屆世界水論壇”,採納了旨在取得世界水安全的宣言。宣言中體提出本世紀重要挑戰如下:
滿足基本需要:認識到獲得安全的、足量的水和衛生設施是人類的基本需要,並且對於健康和幸福來說這也是十分重要的,通過特殊的水管理過程使得人們有權獲得這些,尤其是婦女;保證食物供給:通過更有效的移動和使用水及糧食產品,以及水和糧食產品更公平的分配,來加強食品安全,尤其是對於貧窮和脆弱的人來說;保護生態系統:通過可持續水資源管理保證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分享水資源:通過可持續的河流流域管理或者其他正確的方法,在任何可能的時候,提高不同水使用者之間各水平上的和平協作和發展合作,這種合作可以在一個國家內部進行,如果是國界上的水資源或者是跨越國界的水資源,這種合作也可以在相關國家之間進行;風險管理:針對洪水、乾旱、污染以及其它與水相關的災害提供安全措施;水評價:以一種能夠反映水對其所有使用者的經濟、社會、環境和文化價值的方式來管理水,逐漸為水服務標價,以反應他們供給的價值。這一方法應該考慮到窮人和脆弱群體的基本需求和質量;精明的管理水:確保好的管理,以便在水資源的管理中涵蓋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和公眾參與。
當今淡水資源問題已經不僅僅限於一國範圍之內,面對挑戰,應對的應是整個國際社會,包括各個國家、各個地區、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公司企業還有個人等等。要減輕甚至消除淡水資源的危機就必須進行國際合作、通過全球努力來解決當代以至子孫後代的淡水資源問題。

資源全球保護


20世紀以來,國際社會逐漸認識到淡水問題的嚴重性。這段時間內,淡水的社會價值、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被廣為關注,更加強調水的高效分配,兼顧淡水的公平分配與代際分配,認識到流域管理是有效管理淡水資源的關鍵,認識到所有利益有關的團體在水管理中的作用。全球範圍內的淡水資源保護已經開始,聯合國及其成員國為此付出了極大的努力,通過召開國際會議,提出國際宣言,訂立國際條約調整各國在利用淡水資源中的關係,規定各國保護全球淡水資源的義務,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各個國家之間也為有效公平的利用與其有關的淡水資源,簽訂了諸多多邊或是雙邊的條約或協定。但是因為缺乏一個真正的國際淡水資源管理實體,以及國家資源主權的負面影響,全球淡水資源的保護仍然存在很多不足。

保護現狀

1.淡水資源的國際保護
1966年國際法協會通過的“赫爾辛基規則”是最早的和最經常被援引的關於淡水的國際文件之一。其中第4條提出的基本原則承認,國際流域內的每個國家有權利合理公平地利用流域內的水。在公平利用原則之外,第10條還規定,各國不應對國際流域內的水造成任何新形式的污染或加重現有的污染程度,從而可能對流域內另一個國家的境內造成嚴重損害。國家應為減少各種現有的污染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便不在流域內另一國家的境內造成損害。但是由於這一規則沒有明確界定如何利用和消費水資源的問題,而沒有約束力,所以一直受到批評。儘管如此,“赫爾辛基規則”還是被廣為參照,並在其他的國際會議上得到發展。
1972年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提出的宣言中,原則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以及原則3——“地球水資源等的保護要加強國際合作,里約宣言更是以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來解決全球資源短缺問題。這一方面說明國際社會對淡水資源危機認識的進一步加深,同時也說明人類面臨的淡水資源危機越來越嚴重了。
1977年在阿根廷馬德普拉塔召開了聯合國第一屆水資源大會,並採納了“馬德普拉塔行動計劃”(Mardel Plata Action Plan)。大會建議研究可以用來管理共享水資源的方法,制定共同的規劃,實施協調水資源利用所必需的機制,並提出“關於共享的水資源的使用、管理和發展,各國應考慮每個國家的權利……以能平等的利用這些權利。”
1972年斯德哥爾摩宣言指出“地球生產非常重要的再生資源的能力必須得到保持,而且在實際可能的情況下加以恢復或改善”,這為全球淡水資源的保護提供了方向,而大會的行動計劃則呼籲為防止淡水污染和保護整個水資源進行國際合作合作
(建議51-55)。此後,1982年內羅畢宣言和1992年的里約宣言也都重申對對淡水資源的保護。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通過了影響深遠的《二十一世紀議程》。《二十一世紀議程》在其第18章“保護淡水資源的質量和供應:對水資源的開發、管理和利用採用綜合性辦法”中專門就水資源的綜合開發與管理,水資源評價,水資源、水質和水生生態系統的保護等做了詳盡的建議和規定,以期達到滿足所有各國在實現可持續的發展方面對淡水的需求。
《二十一世紀議程》規定必須對水資源進行統籌規劃和管理這種統籌規劃必須覆蓋所有各類的相關淡水水體,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時需要適當考慮到水的量與質方面。而水資源綜合管理的依據構想是,水是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水是一種自然資源,也是一種社會物品和有價物品水資源的數量和質量決定了它的用途性質。
對國際河流生態系統保護最為有力的當為《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約》。負責發展和編纂國際法的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於1981年開始制定關於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的法律。1990年它通過了關於國際水環境保護的條款。1997年5月5日,根據國際法委員會的條款,聯合國大會通過《國際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約》。這個框架公約包括四類條款:適用於所有國際水道的一般規則(第5-10條),實施這些規則的程序規則(第11-19條和第29-32條),關於淡水保護、保持和管理的實質條款(第20-28條),關於水道國締結協定的條款(第3-4條)。公約規定,水道國應在其各自的領土內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國際水道以使國際水道得到最適宜的和持續的利用,從而充分保護國際水道。此外水道國應參與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開發和保護國際水道,並有義務在保護和開發國際水道方面進行合作。各國有義務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防止對其他水道國造成重大損害。任何造成這種損害的國家應與受影響的國家進行協商排除或減少這種損害,並在必要時討論賠償損失問題。公約要求水道國保護、保全和管理國際水道及其水質,特別是保護水道的生態系統。公約倡導的措施包括:a. 確定共同的水質目標和排放標準針對集中和分散的污染源採取適當的技術和方法,確定應被禁止、限制或監控引入水道的物質的清單。b.保護水道的生物資源應當是防治污染的目標。c.關於水道的管理,公約要求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國際淡水資源保護的高潮是2003年的國際淡水年。2003年3月在日本京都召開了第三屆世界水論壇大會,165個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共1萬多餘人出席會議。根據《二十一世紀議程》有關條款規定大會決定2003年為國際淡水年。會議就水危機的嚴峻性與積極採取行動加以抑制的迫切性進行了廣泛的探討。討論議題包括水供應、水與氣候、水與運輸、水與文化的多元性、水與衛生設施、水污染與衛生、水與能源、水與食物、水與男女平等、水與環境、水信息與管理、水與扶貧等問題,其目的是讓更多的人能夠得到足夠的水和可飲用的水。

區域保護

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區域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或歐洲理事會制定了一些關於國際河流的文件,一般沒有拘束力。90年代,這些文件中提出的原則轉成條約。
歐洲作為一體化比較發達的地區,走在區域淡水保護的前列。早在1968年5月6日,歐洲理事會就通過了《歐洲水憲章》,今天看來,其中提出的大多數原則都是公認的事實。此後不久,1968年9月16日,歐洲理事會又主持通過了《在洗滌產品中限制使用某些去污劑的歐洲協定》。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也發出了好幾個保護水資源的建議,其中包括1970年關於保護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石油和石油產品污染的建議。1980年-1990年十年間,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的水問題小組起草了一系列關於在界水方面進行合作的文件。總之,歐洲及政治、經濟文化高度一體化的歐盟在淡水資源的區域保護方面為世界做出了榜樣。
(1)歐洲《保護和利用跨界河流和國際湖泊公約》
1992年3月17日,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在赫爾辛基主持通過了《保護和利用跨界河流和國際湖泊公約》,又稱“赫爾辛基公約”,適用於整個歐洲及加拿大、美國。該公約已經生效,成為以後關於多瑙和及其他歐洲地區性河流的協定的典範。
赫爾辛基公約不是一個正式的框架公約,它要求對歐洲和北美的河流利用一致的辦法。在某種程度上,它綜合了兩類國際法規則:關於跨界污染的規則和專門防止河流污染的規則。赫爾辛基公約締約國於1999年6月通過了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議定書的目標是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推動各個層次的人類健康保護,改善水管理,包括保護水生態系統,保證所有人可以得到可飲用水和清潔衛生的水。
(2)歐盟淡水管理——指令方式
歐共體(歐盟前身)作為一個準聯邦性質的實體,它把其成員國的領土作為一個整體予以考慮,而不僅僅是針對跨界水域。歐共體關於水污染控制的最重要的指令是針對某些危險物質排放到共同體水環境(包括領水和內水)中所造成的污染(第76/464號指令)。1979年12月17日歐共體又通過了一個專門針對地下水的80/68號指令:《關於保護地下水免受某些危險物質污染的指令》。兩個重要指令均附有相關的清單。歐共體制定的關於水污染的指令,或是規定排放標準,或是進行質量控制,或是二者兼而有之。此外,歐共體還通過了許多其他指令,對不同的水源和不同用途的水規定質量標準。

保護制度

一個多世紀以來,已經有許多關於國際河流或湖泊的條約,但起初,保護這些水域並非為了保護淡水資源,而是為了航行、捕魚、防洪的目的。一些國家之間為解決邊界問題而簽訂的條約雖有關於防治水污染的條款,但以淡水保護為主要目標的國際條約非常少。60年代以後,各大洲的國家之間都締結了許多專門針對保護國際河流或湖泊的條約。
在歐洲,萊茵河的保護由來已久,為保護萊茵河制定了重要的條約制度。專門負責萊茵河利用與保護的國際機構有兩個,一個是1815年成立的萊茵河航行中心委員會,另一個是1963年成立的萊茵河國際委員會。前者制定了一些防止碳氫化合物對河水污染和對某些危險產品禁止或限制運輸的有拘束力的規章,並於1996年制定了一個關於在萊茵河航行中收集和處理廢物的公約。後者於1998年1月22日通過了《保護萊茵河公約》,該公約進一步發展了1976年的《保護萊茵河防治化學污染的波恩公約》,從整體的角度來看待萊茵河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將河流、河流沿岸與河流衝擊區域一起考慮,不僅適用於萊茵河,還適用於與之相連的地下水、水陸生態系統、流域以及影響萊茵河的污染。而2001年1月在“萊茵河部長會議”上通過的新“萊茵河協定”取代了《波恩公約》,成為萊茵河沿岸國家和東歐國家之間相互合作的基礎。歐洲其他有關公約建立了類似的控制國際河流污染的機制。1990年,德國、捷克斯洛伐克和歐共體建立了保護埃爾伯河國際委員會。三方協定旨在使河流可以被利用,尤其是在提供飲用水和農業用水方面,儘可能實現具有物種多樣性的自然生態系統,減少埃爾伯河流域對北海的污染。1994年6月11個中東歐國家和歐共體通過了《為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多瑙河進行合作的公約》(簡稱《多瑙河公約》),公約目標時可持續和均衡的水管理,包括養護、改善和合理利用河流流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在現有的保護陸地水環境的條約中,多瑙河公約是最先進的,因為它採取的是綜合的方法。而1994年4月法國、荷蘭和比利時簽訂的適用於默茲河和斯海爾德河的兩個協定是頗具特色的。兩個協定的獨特之處就在於,它們區分了水系與流域。
在北美洲,已經確立了兩個關於陸地水域的條約制度,一個是關於美國與加拿大之間的界水,另一個是關於美國與墨西哥之間的界水。英國與美國曾於1909年簽訂了《美國與加拿大關於界水及相關問題的條約》,其中有不得污染美加界水的條款,但該條款的履行卻不盡如人意,五大湖仍然被嚴重的污染所困擾。20世紀60年代,美加兩國重新努力履行條款義務,並於1972年和1978年簽訂《大湖水質協定》,重申對五大湖水系的有關規定。1987年兩國又簽訂了《美國加拿大大湖水質協定》,旨在“恢復並維持五大湖流域生態系統的水域在化學、物理和生物方面的統一性”,這不能不說是對淡水資源保護認識的進一步提高和新的發展。美國和墨西哥邊界也存在著嚴重的與水資源有關的環境問題。為了解決水資源的分配問題,兩國於1906年和1944年分別締結了《格蘭德河灌溉公約》和《利用科羅拉多河、蒂華納河以及格蘭德河水域的條約》。條約注重水的分配,但卻忽視了水環境的保護。1983年,美墨兩國簽訂了新的框架協定,同意就邊界環境問題進行合作。兩國首次承認它們有義務防止邊界污染。該協定四個附件中有兩個是關於邊界水域利用與保護的。
在亞洲,人們採用流域範圍內的方法方面已經取得了進步。南亞水管理跨國合作的範例有: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間的印度河流域水分享協定,受到稱讚的印度和孟加拉國之間的“水分享條約”,關於水力發電開發的印度-不丹合作和關於跨國河流治理的印度-尼泊爾合作等。但是亞洲關於國際河流和湖泊的條約主要是關於水域的利用而不是保護。1992年孟加拉國與印度之間《關於恆河流域的條約》和1996年印度與尼泊爾之間《關於馬哈卡利河綜合開發的條約》就是很好的例證,它們的的主要目標都是明確締約國享有的水量。1995年以色列與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之間關於約旦河兩岸和加沙地帶的臨時協定主要也是關於水資源共享問題。亞洲保護陸地水域方面更重要的條約是1995年柬埔寨、寮國、泰國和越南之間通過的《湄公河流域可持續發展的合作協定》。協定採取了河流流域的方法,因此適用領域廣泛,但缺少河流上游國家中國的參與。
在非洲,實行了新的政策改革,就是轉向綜合的水資源管理(IWRM)。綜合的水資源管理不僅僅只限於國家水平,也包括兩個或者更多國家共享的流域管理。1963年《尼日河流域協定》規定,對於可能對河流制度的某個方面、其支流和次支流、水域的衛生狀況以及動植物的生物特徵產生重要影響的任何項目,河流沿岸國將在研究和執行這些項目方面進行合作。1978年的《甘比亞河協定》也有類似規定。1994年肯亞、坦尚尼亞和烏干達簽訂了《維多利亞湖三方環境管理規劃籌備協定》,1995年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個GEF基金項目,其中心主要是漁業管理、污染控制、雜草入侵控制和流域地區的利用管理。1995年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內通過了《關於共享河流系統的議定書》,確立了利益一致和密切合作的原則。1999年頒布的“尼羅河流域草案”是一個在尼羅河流經的10個國家之間實施的聯合項目,其目的是確保可持續資源的開發、安全、協作和經濟聯合。
在拉丁美洲,阿根廷和烏拉圭於1975年制定了一個烏拉圭河章程,目的是通過條約設立的委員會協調兩國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生態失衡,並控制合理和集水區域中的雜物和其他有害物質。1995年,阿根廷、玻利維亞和巴拉圭建立了開發皮科馬約河流域的三方委員會。這個機構將監督河水的質量、對具體的污染物提出排放標準。

保護缺陷


如前文所述,全球淡水資源的保護無論是國際上還是區域、流域層面上,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就目前人類在淡水資源方面所遇到的問題來看,全球淡水資源保護仍然存在其不足之處。
1.水資源缺乏的現狀並未得到根本性的改變。目前淡水資源的實際現狀遠遠落後於其應然狀態,可利用和可飲用的淡水正在減少,全球發展和增進福利遠遠重要於水的切實保護,各國不會為了保護水資源而限制本國發展,可持續發展作為一個先進理念,其實踐比大肆宣傳少得多,而往往成為破壞水資源的借口,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
2.沒有一部統一的保護全球水資源的國際公約。雖然歷次人類環境會議通過的宣言都關注淡水資源的保護,《二十一世紀議程》還專門將淡水保護設為章,但保護力度是遠遠不夠的。就像解決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和解決海洋問題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樣,國際社會需要一部統一的國際水法,國際水域立法應走向法典化和全球化,用其協調各國的行動,指導各國在保護和利用全球水資源上進行合作,同時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和責任。
3.國家的環境資源主權往往對全球淡水資源的保護產生負面影響。國際社會早已確立了“國家環境主權和不損害國外環境責任原則”,但事實是強調國家環境資源主權成了其替身。很多國家出於本國的政治、經濟利益,在淡水資源的全球和區域保護上顯得相當保守。比如一體化程度相當高的歐盟,曾試圖通過一個綜合全面的文件以便對成員國淡水質量控制採取更有力的措施,但這個努力最終沒有成功。加拿大也曾以國家環境資源主權的名頭,完全禁止能有效解決水資源地區分配不平衡的水貿易。
4.涉及淡水資源的水公平問題仍然沒有解決。伴隨著河流流域水資源危機而出現的“水難民”在1998年達到2500萬人,第一次超過“戰爭難民”的人數。據預測,在2025年之前,因為水的原因而成為難民者將多達1億人(聯合國秘書長千年報告)。這一方面是因為水資源短缺引起的,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全球水資源分配的不公正。一個歐洲人每年消費約800立方米的水,大約是一個迦納人的70倍,而一個美國人每年對水的消費量超過3000立方米。水資源是一種公共物品,屬於全人類共同所有,不僅要在當代人之間實現公平用水,還要為後代人著想,實現代內和代際兩個公平。
5.各國對水資源危機的認識仍有不同。聯合國在2003年3月在日本京都召開了第三屆世界水論壇大會會前公布的水資源報告中批評說,政治領袖沒有採取行動,一些人甚至否認危機的存在。水遠沒有石油和股票那麼重要,因此各個國家的領導人對石油和股票的關注要遠遠高於對水的關心。
6.區域淡水保護僅局限於政治、經濟一體化程度高的歐洲和北美地區,亞洲、非洲等其他大洲缺乏區域合作制度,因此有必要建立、發展和完善各大洲的區域淡水保護機制。

我國情況


我國的淡水資源已經嚴重缺乏,請記住,我們不能造水,只能珍惜水!
按水資源量大小排隊
前幾名依次是:巴西、俄羅斯、加拿大、中國、美國、印度尼西亞、孟加拉國、印度。
我國是一個乾旱缺水嚴重的國家。
雖然我國的淡水資源總量為28 000億立方米,佔全球水資源的6%,僅次於巴西、俄羅斯和加拿大,名列世界第四位,但是我國擁有十三億人口,人均淡水資源低於世界平均。
廣義的水資源
淡水[詞語概念]
淡水[詞語概念]
是指地球表層可供人類利用的水,狹義的水資源則是能為人類直接利用的淡水。水資源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地球上水的總儲量中海水佔97.3%,淡水只佔2.7%。淡水資源中冰山、冰川水佔77.2%。地下水和土壤中水佔22.4%,湖泊、沼澤水佔0.35%,河水佔0.1%,大氣中水佔0.04%。水在自然界中呈循環狀態。地球上循環的水量,每年大體為42萬km³,其中降落陸地上的約為10萬km³。而後通過江河流入海洋的水量約4~4.5萬km³。
人類目前比較容易利用的淡水資源
主要是河流水、淡水湖泊水以及淺層地下水。這些淡水儲量只佔全部淡水的0.3%,佔全球總水量的十萬分之七,即全球真正有效利用的淡水資源每年約有9 000立方千米。

世界資源


最豐富的大洲南極洲,南極洲面積有1400萬平方公里95%以上的面積常年被冰雪覆蓋,形成一巨大而厚實的冰蓋它的平均厚度達2450米,冰雪總量約2700萬立方公里佔全球冰雪總量的90%以上,儲存了全世界可用淡水的72%。有人估算這一淡水量可供全人類用75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