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邊

巡邊

清政府為加強邊境地區的管轄,對東北和西北邊境進行定期巡察的制度。

基本介紹


每年五、六月間和八、九月間,由各邊境地區長官派官兵按規定時間和路線,分成幾路巡察邊界,並會哨於指定地點。自《尼布楚條約》簽訂后,東北邊境逐步建立起巡邊制度,規定每年五、六月間,由黑龍江將軍和墨爾根、璦琿兩城副都統各派協領一員,佐領驍騎校二員,領兵二百四十名,分三路巡察格爾畢齊、額爾古納和墨里勒克等地的邊境。巡邊官兵在指定地點會哨。並各書銜名、月、日於木牌,埋在山上,待明年察邊者取回,呈清將軍、副都統查驗。又各埋新木牌以備來年查驗。外興安嶺一帶邊境則由布特哈打牲總管於每年六月間派章京等率領兵丁,按規定路線至外興安嶺河源處巡察,察畢回報總管,轉報將軍。每三年則派出副總管等率領兵丁於解凍后,由水路至外興安嶺巡察一次,回時呈報。1860年中俄《北京條約》簽訂后,黑龍江以北為沙俄割去,巡邊路線有所改變,但巡邊仍繼續進行。西北邊境地區則於每年秋季由伊犁將軍和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分別派出領隊大臣和數百名官兵,分路巡察,定期會哨。駐守北部邊境地區的烏里雅蘇台定邊左副將軍,也按規定於每年五月間派官兵巡察邊境有關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