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條約
不平等條約
《北京條約》,包括《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是1860年清朝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后在北京分別與不列顛(英)帝國、法國、俄羅斯帝國(沙俄)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清政府委任欽差大臣奕訢作為談判及簽約代表。簽約地點在北京禮部衙門,今天安門廣場東南角。另外,1887年與葡萄牙籤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亦稱《中葡北京條約》。
三個條約約文現存於中國台灣,典藏於台北故宮博物院。該條約的簽訂進一步加深了中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程度。
中俄北京條約
1860年8月,英法聯軍17000餘人到達天津附近海面,攻克大沽,佔領天津,在通縣擊敗清軍主力。9月22日,咸豐皇帝逃往熱河,任命恭親王奕訢為全權議和大臣,留京求和議約。在談判時,清政府毫無抗爭,完全接受了英、法的條件。
1860年10月24日,清政府全權議和大臣奕訢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在北京禮部大堂,交換了中英《天津條約》,簽訂了中英《北京條約》。
1860年10月25日,清政府全權議和大臣奕訢與法國全權代表葛羅在北京禮部大堂,交換了《天津條約》,並簽訂了中法《北京條約》。英法聯軍隨即撤出北京。
1860年11月14日,清政府全權議和大臣奕訢與俄國駐華公使伊格那提也夫在北京簽訂了中俄《北京條約》 ,承認了一直拒絕批准的中俄《璦琿條約》。
清政府與英國於1860年10月24日簽訂條約,英方代表為額爾金伯爵。約文中英文共10頁,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 清朝確認中英《天津條約》有效性;
• 清朝割讓廣東新安縣(今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給英國;
• 清朝增開天津為商埠;
• 增加中英《天津條約》的賠款至800萬兩;
• 允許西方傳教士到中國租買土地及興建教堂;
• 容許外國商人招聘漢人出洋工作,充當廉價勞工(苦力);
中英北京條約中割讓的九龍半島部分
清政府與法國於1860年10月25日簽訂條約,法國代表為葛羅男爵。約文中法文共27頁,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 清朝批准中法《天津條約》,賠款增為800萬兩;
• 歸還從前沒收的天主教財產;
• 中文條約第七款明定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及建造自便,但法文版無此條;
• 清朝同意開放大連為商埠;
清政府與俄國於1860年11月14日簽訂條約,俄國代表為伊格那提耶夫伯爵。約文中俄文共43頁。
在英法聯軍之役快將完結時,俄國聲稱自己之前對英國、法國調停戰爭有功,逼清政府簽署這條約。當時咸豐皇帝出走熱河,負責一切善後工作的奕訢求和心切,就簽署了中俄北京條約。條文主要內容為:
• 規定中俄西段疆界,自沙賓達巴哈起經齋桑卓爾、特穆爾圖卓爾(今伊塞克湖)至浩罕邊界,“順山嶺、大河之流及現在中國常駐卡倫等處”為界;
中俄北京條約
• 開放張家口、庫倫、喀什噶爾為商埠;
• 俄國在庫倫、喀什噶爾設立領事館。
兩項條約劃定了俄國和中國的現代的東部疆界。另外,條約中為中俄西段邊界走向作出了原則規定,成為後來1864年《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的分界基礎,中國將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和齋桑卓爾南北四十四萬多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割給俄國。
《北京條約》是《天津條約》的擴大,不僅承認《天津條約》有效,還讓英法為首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攫取了更多的侵略權益。
開天津為商埠后,西方資本主義侵略勢力有了侵略據點;
割佔九龍半島、烏蘇里江以東大片領土,進一步破壞了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允許容許外國商人招聘漢人出洋工作,充當廉價勞工使得英、法等國可以公開掠賣中國人口出洋作為奴隸;
允許西方傳教士到中國租買土地及興建教堂使得外國教會侵略勢力更加深入和日益猖獗;
開放口岸已深入從沿海各地到長江中下游地區;
中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進一步加深。中國人民的災難日益深重。還侵犯了中國的司法以及內河行駛主權被嚴重侵犯。
中英北京條約(續增條約)
茲以兩國有所不愜,大清大皇帝與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後不至失和,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碩恭親王奕訢,大英大君主特派內廷建議功賜佩帶頭等寶星·會議國政世職上堂內世襲額羅金並金喀爾田二郡伯爵額爾金,公同會議,各將本國恭奉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諭、敕書等件,互相較閱,均臻妥善。現將商定續增條約開列於左:
第一款 一、前於戊午年(咸豐八年,1858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約,本為兩國敦睦之設,後於己未年(咸豐九年,1859年)五月大英欽差大臣進京換約,行抵大沽炮台,該處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視此失好甚為惋惜。
第二款 一、再前於戊午年(咸豐八年,1858年)九月大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大英欽差大臣額爾金,將大英欽差駐華大臣嗣在何處居住一節,在滬會商所定之議,茲特申明作為罷論。將來大英欽差大員應否在京長住,抑或隨時往來,仍照原約第三款明文,總候本國諭旨遵行。
第三款 一、戊午年(咸豐八年,1858年)原約后附專條作為廢紙,所載賠償各項,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萬兩相易。其應如何分繳,即於十月十九日(12月1日)在於津郡先將銀伍拾萬兩繳楚;以十月二十日,即英國十二月初二日以前,應在於粵省分繳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兩內,將查明該日以前粵省大吏經支填築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費若干,扣除入算;其餘銀兩應於通商各關所納總數內分結,扣繳二成,以英月三個月為一結,即行算清。自當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咸豐十年)八月十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咸豐十年)十一月二十日為第一結,如此陸續扣繳八百萬總數完結,均當隨結清交大英欽差大臣專派委員監收外,兩國彼此各應先期添派數員稽查數目清單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償八百萬兩內,二百萬兩仍為住粵英商補虧之款,其六百萬兩少裨軍需之費,載此明文,庶免棼糾。
第四款 一、續增條約畫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貿易,均照經准各條所開各口章程比例,畫一無別。
第五款 一、戊午年(咸豐八年,1858年)定約互換以後,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各省督撫大吏,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准與英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帶家屬一併赴通商各口,下英國船隻,毫無禁阻。該省大吏亦宜時與大英欽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會定章程,為保全前項華工之意。
第六款 一、前據當年二月二十八日(1860年8月20 日)大清兩廣總督勞崇光,將粵東九龍司地方一區,交與大英駐紮粵省暫充英法總局正使功賜三等寶星巴夏禮代國立批永租在案,茲大清大皇簾定即將該地界付與大英大君主並歷後嗣,並歸英屬香港界內,以期該港埠面管轄所及庶保無事。其批作為廢紙外,其有該地華民自稱業戶,應由彼此兩國各派委員會勘查明,果為該戶本業,嗣後倘遇勢必令遷別地,大英國無不公當賠補。
第七款 一、戊午年(咸豐八年,1858年)所定原約,除現定續約或有更張外,其餘各節,俟互換之後,無不尅日盡行,毫無出入。今定續約,均應自畫押之日為始,即行照辦,兩國毋須另行御筆批准,惟當視與原約無異,一體遵守。
第八款 一、戊午年(咸豐八年,1858年)原約在京互換之日,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京外各省督撫大吏,將此原約及續約各條發鈔給閱,並令刊刻懸布通衢,咸使知悉。
第九款 一、續增條約一經蓋印畫押,戊午年(咸豐八年,1858年)和約亦已互換,須俟續約第八款內載大清大皇帝允降諭旨奉到,業皆宣布,所有英國舟山屯兵立當出境,京外大軍即應啟程前赴津城,並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廣東省城等處,俟續約第三款所載賠項八百萬兩總數交完,方能回國,抑或早退,總候大英大君主諭旨施行。
以上各條又續增條約,現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禮部衙門蓋印畫押以昭信守。
大清咸豐十年九月十一日
大英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