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是根據有關規定應在基本建設投資中支付的,並列入建設項目總概預算或單項工程綜合概預算的,除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和設備工器具購置費以外的費用。包括:土地、青苗等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建設單位管理費、研究試驗費、生產職工培訓費、辦公和生活傢具購置費、聯合試運轉費、勘察設計費、供電貼費、施工機構遷移費、礦山巷道維修費、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項目的其他費用等。

土地使用費


任何一個建設項目都固定於一定地點與地面相連接,必須佔用一定量的土地,也就必然要發生為獲得建設用地而支付的費用,這就是土地使用費。它是指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或者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
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是指建設項目通過劃撥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其總和一般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20倍,土地年產值則按該地被徵用前三年的平均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其內容包括:
1.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年產值的6~10倍範圍內製定。徵收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2.青苗補償費和被徵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補償費。
3.安置補助費。徵用耕地、菜地的,每個人口每畝年產值的2~3倍,每畝耕地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
4.繳納的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登記費及征地管理費等。在1%~4%幅度內提取。
5.征地動遷費。
6.水利水電工程水庫淹沒處理補償費。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指建設項目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明確國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並分層次、有償、有限期地出讓、轉讓城市土地。
2.城市土地的出讓和轉讓可採用協議、招標、公開拍賣等方式。
⑴協議方式適用於市政工程、公益事業用地以及需要減免地價的機關、部隊用地和需要重點扶持、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
⑵招標方式適用於一般工程建設用地。
⑶公開拍賣適用於盈利高的行業用地。
3.在有償出讓和轉讓土地時,政府對地價不作統一規定,但應堅持以下原則:
⑴地價對目前的投資環境不產生大的影響;
⑵地價與當地的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⑶地價要考慮已投入的土地開發費用、土地市場供求關係、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4.關於政府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各地可根據時間、區位等各種條件作不同的規定,一般可在30~99年之間。按照地面附屬建築物的折舊年限來看,以50年為宜。
5.土地有償出讓和轉讓,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要簽約,明確使用者對土地享有的權利和對土地所有者應承擔的義務。
⑴有償出讓和轉讓使用權,要向土地受讓者徵收契稅
⑵轉讓土地如有增值,要向轉讓者徵收土地增值稅
⑶在土地轉讓期間,國家要區別不同地段,不同用途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佔用費。

其他費用


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
1、建設單位管理費
3、工程質量監督費
三、研究試驗費
2、初步設計費、施工圖設計費
3、設計模型製作費
五、環境影響評價費
六、勞動安全衛生評價費
七、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
八、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其他費
1、出國人員費用
2、國外工程技術人員來華費用
3、技術引進費
4、分期或延期付款利息
5、擔保費
6、進口設備檢驗鑒定費用
十、特殊設備安全監督檢驗費
十一、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及綠化補償費
與未來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其他費用
1.聯合試運轉費
3.辦公和生活傢具購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