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指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員組成的社會組織。可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以非營利為目的兩類社會團體。前者如合作社、公司等;後者如政治、宗教、科技、文化、藝術、慈善事業等社會群眾團體。成立社會團體除需要一定數目的人員組成以外,還要制定章程、到有關機關登記,有的還須依法申請許可等等。

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的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一種。

背景介紹


新中國成立初期

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初,國家為快速恢復國民經濟而採取了政府計劃統攬一切的手段,總體性社會逐漸形成。總體性社會中,社會的政治中心、意識形態中心、經濟中心重合為一,國家與社會合為一體,資源和權力高度集中,國家具有很強的動員與組織能力,但結構較為僵硬、凝滯。這種強國家的社會結構亦是社團組織賴以發展的制度環境。

制度環境

1991~2011年,中國社會的經濟改革和社會轉型以及民間社會的發育,產生於一個基本的背景之中,即總體性社會體制及其嬗變過程。新中國成立后,政府為了動員一切資源,實現軍事、工業趕超目標的國防優先和重工業優先的戰略,並為了確保這一戰略的實現,對社會生活實行了全面干預與控制。因此,一些學者將1949~1978年的中國稱為總體性社會。
(一)國家全權控制社會
總體性社會具有以下突出特徵:其一,國家壟斷著絕大部分的稀缺資源和結構性的社會活動空間。這裡的資源不僅指生產資料,還包括如城市住房等生活資料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就業等機會資源。這樣,國家不僅成了生產資料的壟斷者,也成了生活資料的發放者,權力和威望的配置者。而個人要想獲得最基本的生存條件,只能通過國家的制度性安排,即單位制度、戶籍制度和身份制度來獲取。其二,社會各個部分的高度關聯性。政治中心、經濟中心、意識形態中心高度重疊。意識形態是總體性的,政治是高度意識形態化的,經濟與其他社會生活是高度政治化的。在這種總體性社會中,政治制度所形成的框架成為定型社會的基本制度框架,社會中的各種組織或制度安排系統均附著於政治制度框架上,政治和行政權力成為支配整個社會生活的基本力量。其三,從縱向角度看,消滅了統治階級。過去的“國家——民間精英——民眾”的三層結構變成“國家——民眾”的二層結構,精英的位置不復存在。
上述特徵決定了總體性社會必然呈現出如下面貌:社會動員能力極強,國家可以動用一切人、財、物,以達到其所設定的經濟或政治目標;社會秩序完全依賴於國家控制的力度;國家直接面向民眾,中間缺少緩衝;社會自組織能力差,民間組織缺乏,社團生成的基本條件還未形成;總體性意識形態同時承擔社會整合和工具理性的功能;社會的各個子系統缺乏獨立運作的條件,任何局部性的矛盾或緊張狀態都蘊藏著全局性的危機等。總之,總體性社會是一個社會高度一體化,整個社會生活幾乎完全依靠國家機器驅動的社會。
(二)單位制度身兼數任
總體性社會中,單位制度是聯結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最基本的制度形式。
單位制度最突出的特徵是國家與社會的合二為一。在新中國逐步形成的政治結構中,單位組織有其強大的體制功能:它一方面是國家權威的底層結構,是政治體系的有機構成者,另一方面又是唯一的社會組織形式,是社會體系的基本單元。它一頭依附國家,一頭聯結個人,構成了一張巨型的社會組織網路。
單位制度承擔了幾乎所有的社會職能,是民眾滿足其大部分需求的基本制度安排,這樣,其他社會性的組織形式就更沒有成長的空間了。典型的單位組織一般都有房管科、招待所、職工醫院、幼兒園、離退休辦公室、服務公司等部門。每一個單位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為單位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每一個單位都是一個大家庭,不僅為人們提供了就業的機會與場所,而且還是人們安身立命的地方,使其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了堅實的依託。因此,其他的社會組織便失去了生長的空間。因為,對於單位中的個人而言,單位就意味著一切:個人的社會性需求只有在單位中才可能得到滿足,離開了單位,個人寸步難行。單位就像是一個大家長,它提供一切,又控制一切。依附於單位的人,往往以自己接受單位組織的控制作為要求單位向它提供一切生活所需的正當理由。無論在工作和生活中碰到什麼樣的困難,人們首先想到的是使單位出面解決,因此,個人的創造精神、冒險精神、自主意識等變得日趨淡薄,自由結社組成其他組織的想法也就沒有存在的空間。另外,又一個明顯的問題是,民眾多樣化需求不可能得到全方位的滿足,因為單位資源的分配和供給直接取決於國家的分配,而不是來源於社會的真實的需求。單位制度所能滿足的只能是個人最基本的生活和發展需求。

政治社團

總體性社會中,政府控制了絕大部分“自由流動資源”和“自由活動空間”,政府權力通過單位組織控制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真正意義上的自主性社團實際上基本沒有存在的空間。因此,總體性社會的制度環境決定了社團的存在狀態大多為政府供給型的(即官辦性的)。
學者們對1949~1978年的社會團體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可以看出,這一階段中國的社團組織大多是官辦的。在《中國社團史》一書中,王世剛從歷史的角度描述了1949~1990年中國社團的發展歷程。他把在此期間中國社團的發展共分為五個時期。1949 年前後是中國社團發展的新舊交替時期,這一時期建立了許多大型的政治性團體,如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民主青年聯合總會等等,這些組織後來稱為人民團體。
1950~1953年是清理整頓時期,國家對反動團體和宗教團體進行了清理整頓。1953~1958年是中國社團發展的第一個繁榮時期,大量政府主辦的學術性團體、文藝類團體在這一時期成立。1958~1966年是一個緩慢發展時期,中國社團部門繼續沿著原有的格局發展,但是速度有所減慢。而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時期是學者們較有爭議的時期。王世剛認為這一時期全國幾乎沒有成立社團組織。而王名認為這一時期全國成立了大量的社團組織,例如各種紅衛兵組織,以及工廠、學校內部成立的各種政治、文化和興趣組織等等。這些組織大多採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成立,不需要進行正式的登記註冊,也不需要業務主管部門,甚至很多組織沒有固定的活動場所,但是他們具備社團組織的所有社會學特徵,也符合學術界關於非營利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界定。本文認為文革時期的社團組織實際上是一種畸形的自下而上的民間團組織,是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因此不作詳細探討。可以說,新中國建立伊始,絕大多數地方各基層組織尚未建立健全。此時,通過社會團體的形式把廣大的社會成員組織起來,形成新中國政權極為廣泛、鞏固的社會基礎,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一時期也出現了許多社團組織,主要有人民團體、科技文化團體、工商界團體、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等等。但在總體性社會的制度環境中,政治和行政權力支配著整個社會生活,因此這一時期建立的社團組織大多帶有政府供給的意味,甚至許多社團就是由黨和政府率先發起的,政府還給予許多全國性社團經費上的贊助以支撐其成立和發展。可以說,這一時期的現實國情決定了社團的政府供給性質十分明顯。尤其像人民團體這樣的社團組織,其官辦性就更加突出。實際上,人民團體是國家科層組織體系中的官方組織,它們的共同特點是與黨和政府的特殊關係:編製由政府制定,工作人員擁有政府機關幹部的身份,領導人由國家任命,除工會外,其他社團的經費由財政撥付。

結論

真正意義上的社團應該是獨立於政府和市場的第三方組織。因此,符合社團發展邏輯的社團組織應是經費、領導人均源於社會的高度自治的組織。但總體性社會的制度環境不利於培育這種自治性的社團組織,這就需要改善制度環境。20世紀70年代末期的經濟體制改革,導致了資源配置體制的重要變化,並由此開始了意義深遠的社會轉型。因此,社團發展的制度環境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呈現出了有利於自治性社團勃興的局面:無論是宏觀的國家與社會關係,還是微觀的利益群體多元化,不論是單位制度的瓦解,還是國際交往的加強都為社團的發展掃除了障礙;並且,這一時期,“自由流動資源”逐漸形成、“自由活動空間”日益拓展,這種資源和空間的形成為社團的興起提供了現實的物質基礎,使得這一時期自治性的社團組織有了迅速發展。

內容介紹


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社會群眾團體的一個分支。中國有全國性社會團體近2000個。其中使用行政編製或事業編製,由國家財政拔款的社會團體約200個。在這近200個團體中,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的政治地位特殊,社會影響廣泛。還有18個社會團體的政治地位雖然不及上述三個社會團體,但也比較特殊。它們分別是:中國文聯、中國科協、全國僑聯、中國作協、中國法學會、對外友協、貿促會、中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中國記協、全國台聯、黃埔軍校同學會、外交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中華職業教育社、全國工商聯合會。以上21個社會團體的主要任務、機構編製和領導職數由中央機構編製管理部門直接確定,它們雖然是非政府性的組織,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著部分政府職能。被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
在國際上,由於各國在文化傳統和語言習慣方面存在著不同,社會組織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多種不同的稱謂。如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公民社會、第三部門或獨立部門、志願者組織,慈善組織、免稅組織。等等。這些叫法在內涵上區別不大。與政府、企業相區別,社會組織具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獨立性、志願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徵。
2007年,中國大陸地區開始正式用“社會組織”代替“民間組織”。“民間組織”的“民間”是與“政府”、“官方”相對應的,反映了傳統社會政治秩序中“官”與“民”相對應的角色關係,容易讓人誤解民間組織是與政府相對應甚至是相對立的。因此在新的形勢下,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黨的十七大把民間組織納入了社會建設與管理、構建和諧社會的工作大局,對傳統的提法進行改造,提出了社會組織這一稱謂。
社會組織稱謂的提出和使用,有利於糾正社會上對這類組織存在的片面認識,形成各方面重視和支持這類組織的共識。我國將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按章程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行業性社團、學術性社團、專業性社團和聯合性社團。基金會是利用捐贈財產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包括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是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分為教育、衛生、科技、文化、勞動、民政、體育、中介服務和法律服務等十大類。

發展情況


民政部2012年6月21日在京發布《2011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公報顯示,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社會組織46.2萬個,比上年增長3.7%。
其中,全國共有社會團體25.5萬個,比上年增長4.0%。全年共執法檢查社會團體890起,其中取締非法社會團體12起,行政處罰878起。全國共有民辦非企業單位20.4萬個,比上年增長3.1%。全年共執法檢查民辦非企業1016起,其中取締非法民辦非企業9起,行政處罰1007起。
同時,我國共有基金會2614個,比上年增加414個,增長18.8%,其中:公募基金會1218個,非公募基金會1370個,境外基金代表機構26個。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183個。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共接收社會各界捐贈219.7億元。全年共行政處罰基金會11起。
另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共計67.9萬個,全年共有35.8萬個村(居)委會完成選舉,參與選舉的村(居)民登記數為4.5億人,參與投票人數為3.6億人。

舉例說明


1、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簡稱“全國學聯”,是全國高等和中等學校學生的聯合組織,是中國大中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1919年6月在中國上海宣布成立。
社會團體是指為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數量的社會成員(包括自然人,法人)所組成的並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包括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和學術研究團體。
2、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華僑、外籍華人、香港澳門同胞境內投資企業和地方僑商組織、知名僑資企業家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務院僑辦是協會的主管部門。協會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反映僑資企業要求,溝通僑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促進僑資企業之間的合作,幫助解決僑資企業經營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僑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僑資企業規範經營和行業自律等。
3、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是民政部主管、由中國社團研究會更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其宗旨和使命是:動員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與發展的理論研究,密切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繫和交流,推進社會組織的自律與誠信,擴大我國社會組織與國際社會組織的交往與合作,同時爭取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引導和促進社會組織規範運作、健康發展。
4、中國消費者協會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以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為宗旨。
5、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成立於1987年5月,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的社團組織,地址設在北京。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是在中國境內從事汽車、摩托車、零部件及汽車相關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在平等、自願基礎上依法組成的全國性工業行業協會。
6、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是中國鋼鐵行業全國性行業組織。
7、中國網際網路協會成立於2001年5月25日,由國內從事網際網路行業的網路運營商、服務提供商、設備製造商、系統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機構等70多家網際網路從業者共同發起成立。

特殊社團


參加全國政協會議的人民團體(8個)
1、中華全國總工會
執委會主席:李建國
簡稱“全總”,是全國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成立於1925年5月1日。中國工會的主要社會職能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動員和組織職工群眾參加建設和改革,完成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學技術文化素質(簡稱“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職能)。中華全國總工會已和世界上130多個國家(地區)的400多個全國性工會組織以及國際和區域性工會組織建立了友好交往關係。截至2004年9月底,全國工會會員總數達到13694.9萬人。
2、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中央委員會書記處第一書記:秦宜智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簡稱“共青團”(曾名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成立於1922年5月。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共青團的基本任務是以共產主義教育青年,幫助青年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武裝自己,引導青年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中,鍛煉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共產主義事業接班人。團員的年齡為14周歲至28周歲。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有團員7107萬。
3、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主席:沈躍躍
中華婦女聯合會簡稱“全國婦聯”,成立於1949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族女職工、女農民、女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婦女、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婦女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婦女的群眾組織。全國婦聯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
4、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主席:韓啟德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中國科協的前身是“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簡稱全國科聯)和“中華全國科學技術普及協會”(簡稱全國科普)。1958年9月全國科聯和全國科普合併,舉行第一次代表大會,正式成立了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科協現已發展成為擁有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167個全國性學會,31個省級科協及廣泛的地方、基層組織,430多萬會員的科技團體。
5、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主席:林軍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中國僑聯)成立於1956年10月12日。中國僑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依法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關心海外僑胞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6、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
會長:梁國揚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簡稱“全國台聯”,是台灣各族同胞的愛國民眾團體。1981年12月在北京成立。
7、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主席:王曉
簡稱“全國青聯”,是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為核心的各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是中國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
8、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執委會主席:王欽敏
簡稱“全國工商聯”,成立於1953年11月,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具有統一戰線性質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成單位。
可以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14個)
1、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主席:孫家正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中國文聯”,是由全國性文學藝術家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全國性的產業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組成的人民團體。它成立於新中國誕生前夕的1949年7月,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發起單位之一。
2、中國作家協會
主席:鐵凝
中國作家協會成立於1949年7月23日。中國作家協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尊重文學藝術規律,發揚文藝民主,保證創作自由,團結和組織全國各民族作家進行創造性勞動,發展和繁榮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學,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3、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
主席:田聰明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簡稱中國記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新聞界的全國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同新聞界密切聯繫的橋樑和紐帶。中國記協前身為1937年11月8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國青年新聞記者協會。1954年成立了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聯誼會。1957年3月14日,聯誼會召開中國新聞工作者第一次代表會議,宣布正式成立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會議通過了《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章程》。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各族新聞工作者,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堅持新聞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加強新聞隊伍建設,維護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推進新聞改革,開展國際交流,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新聞事業為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4、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會長:李小林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是全國性民間外交團體,1954年5月3日在北京成立,原名中國人民對外文化協會,1966年改為現稱。該會以發展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促進相互經濟、社會、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為宗旨。
會長:楊文昌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成立於1949年12月15日,其宗旨為研究國際問題和外交政策,進行國際交流,開展人民外交活動。主要任務是同世界各國的政治活動家、知名人士、國際問題的機構和學者進行交往和聯繫,同時組織和參加雙邊或多邊的學術討論會等活動,就國際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和交換意見,以促進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與合作。
6、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會長:姜增偉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簡稱中國貿促會)成立於1952年。中國貿促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促進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及各種形式的中外經濟技術合作等活動,促進中國同世界各國的貿易和經濟技術關係的發展,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了解與友誼。
主席:張海迪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簡稱中國殘聯)成立於1983年11月。中國殘聯由殘疾人和殘疾人工作者組成,具有代表、服務、管理三種職能,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管理和發展殘疾人事業。
8、宋慶齡基金會
主席:胡啟立
簡稱“宋慶齡基金會”。原名“紀念宋慶齡國家名譽主席兒童科學公園基金會”,1982年5月29日在北京成立,同年12月28日改為現稱。該會宗旨:繼承和發揚宋慶齡畢生致力的少年兒童文教、科技和福利事業,促進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增進國際友好,維護世界和平;實現祖國統一。全世界設有四個基金會,即有上海“宋慶齡基金會”、日本的“宋慶齡日本基金會”、加拿大的“宋慶齡兒童基金會”和美國的“孫逸仙夫人(宋慶齡)基金會。
9、中國法學會
會長:王樂泉
中國法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團體,是中國法學界、法律界的全國性群眾團體和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宗旨是團結我國各民族的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理論聯繫實際,開展多學科、多門類的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堅持與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為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按照自身特點、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成立於1949年6月。組織網路已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10、中國紅十字會
會長:陳 竺
中國紅十字會始建於1904年,建會後一直從事救護傷兵、救助難民和賑濟災民活動,並積極參加人道主義救援活動。1950年8月改組。1952年恢復在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的合法席位。中國紅十字會以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我國已有基層紅十字組織7萬多個,會員2000多萬。
11、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會長:趙蔭華
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成立於1983年1月。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密切聯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為全面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服務,為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服務。
12、歐美同學會
理事會會長:陳 竺
歐美同學會成立於1913年10月。該會宗旨是繼承愛國主義的傳統,團結留學歐美等國歸國同學,廣泛聯繫海外同學、親友,修學敦誼,相互切磋,共同為振興中華、統一祖國的大業做出貢獻。
13、黃埔軍校同學會
理事會會長:李運昌
黃埔軍校同學會是1984年6月16日在紀念黃埔軍校建校六十周年時,由黃埔軍校校友組織成立的愛國團體。黃埔軍校同學會的宗旨是:發揚黃埔精神,聯絡同學感情,促進祖國統一,致力振興中華。黃埔同學的範圍:1924年後在黃埔成立的陸軍軍官學校、中央軍事政治學校中央陸軍軍官學校及分校的學生;在大陸辦的1至23期的中央軍校學生;在台灣辦的24期以後各期中央軍校學生;冠以中央陸軍軍官學校各種訓練班的學生,均為黃埔同學。同學會的綜合刊物是《黃埔》雜誌。
理事長:陳昌智
中華職業教育社是主要由教育界、經濟界、科技界從事和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的人士組成的全國性的人民教育團體,總部設在北京,由黃炎培聯合教育界、實業界的蔡元培、梁啟超、張謇、宋漢章等48位知名人士於1917年在上海創立。該教育社是以倡導、研究和實施職業教育為職志的全國性群眾團體。曾先後在上海、昆明等地開辦職業補習學校、職業指導所等。1941年,職教社參加發起組織“中國民主政團同盟”(后改稱中國民主同盟)。1945年,又聯合遷川工廠聯合會等發起成立了民主建國會。新中國成立后,總會由上海遷駐北京。

社團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它是以謀求社團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的,主要包括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聯、共青團)、社會公益團體(如殘疾人基金會)、文學藝術團體(如作家協會)、學術研究團體(如數學學會)。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八十八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第九十條 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一條 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中與社會團體相關的規定有:第三章、第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