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政府機關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簡稱上海鐵檢院)於2012年6月正式移交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實行屬地管理,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派出,接受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全面領導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鐵檢分院)業務指導。
內設機構10個,即:辦公室(內設法警隊)、政治部、偵查監督科、公訴科、監所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刑事賠償辦公室)、民事行政檢察科、案件管理科、監察科(與紀檢組合署辦公)、檢察技術科。
一、刑事案件管轄範圍
1、南至浙江省嘉興市,北至江蘇省常州市範圍內的滬寧、滬杭鐵路幹線和上海樞紐支線段聯絡線延伸地區,管轄線路2625公里,包括上海站、虹橋站在內的21個處級站段。
2、上海市城市軌道和公交總隊偵查的發生在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區域內的刑事案件,涉及已開通運營地鐵14條線路、磁浮線1條,運營線路總長約548公里。
3、上海市範圍內破壞環境資源一審刑事案件。
4、上海市範圍內涉食品藥品一審刑事案件。
三、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受理範圍
1、由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區域內發生的一審民事案件。
2、由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高架支隊管轄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一審民事案件。
3、屬於本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涉環境資源保護案件(應由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4、原屬於閔行、徐匯、黃埔、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涉食品藥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以及企業破產案件(執行破產案件除外)
5、原屬於閔行、徐匯、黃埔、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航空、公路、水路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應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轄的除外)
6、由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與鐵路有關的一審民事案件。
7、上級法院指定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四、行政檢察監督案件受案範圍
2、由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區域內發生的一審行政案件;
3、其他由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對上述一審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及審判人員違法行為、執行活動及虛假訴訟、虛假調解進行法律監督。
備註:
1、涉鐵企業,是指轄區內鐵路運輸企業、鐵路建設工程企業、鐵路專用設備製造維修企業。
(1)鐵路運輸企業。即鐵路總公司下轄的鐵路局,非國鐵控股的地方鐵路公司(局)、合資鐵路公司,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
(2)鐵路建設工程企業。即在轄區從事鐵路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及註冊地在轄區的鐵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包括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所屬單位;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鐵路建設總公司)所屬單位;中國鐵路物資有限公司所屬單位。
(3)鐵路專用設備製造維修企業。即轄區內機車、車輛等整車製造、大修企業,以及影響鐵路營運安全的行車設備主要部件生產企業,包括中國中車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單位、中國鐵路通信信號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鐵路通信信號集團公司)所屬單位。
2、上海軌交系統,是指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
1、受理審查屬本院管轄提請逮捕的案件。
2、受理審查屬本院管轄提起公訴的案件,並出庭支持公訴。
3、接受管轄範圍內公民和法人的檢舉、控告、申訴的案件。
4、負責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負責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負責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看守所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民事和行政訴訟判決的監督。
8、負責應由本院管轄的刑事賠償案件的審查。
9、負責本院的隊伍建設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10、負責本院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11、負責本院的後勤管理和物資裝備工作。
12、承辦應由本院負責的其他事項。
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共和新路658號
郵編:200070
檢察長接待日時間:每周四上午08:3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