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

為了有效地利用企業登記檔案資料為社會公眾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
工商企字[1996]398號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利用企業登記檔案資料為社會公眾服務。
第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辦法》做好企業登記檔案的歸檔和開發工作,企業登記檔案資料的查詢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資料的完整與完全,方便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逐步採用計算機網路工程和自動化查詢技術,以建立準確、快捷、廣域、經濟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服務系統。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辦理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
已經實現計算機聯網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聯網區域內企業登記檔案資料開展異地查詢。
第五條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的查詢,按照提供途徑,可以分為機讀檔案資料查詢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
機讀檔案資料的查詢內容包括:
(一)企業登記事項: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別、註冊資金或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經營方式、主管部門、出資人、經營期限、註冊號、核准登記註冊日期等。
(二)企業登記報批文件:部門批准文件、章程、驗資證明、住所證明、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企業變更事項:核准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日期、變更有關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別、註冊資金或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事項和各種登記文件及核准變更日期。
(四)企業註銷(吊銷)事項:法院破產裁定、企業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清算組織及清算報告、核准註銷(吊銷)日期。
(五)監督檢查事項:企業被處罰記錄及日期、年度檢驗情況(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開戶銀行及帳號除外)。
書式檔案資料的查詢內容包括核准登記企業的全部原始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條 各組織、個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進行機讀檔案資料查詢。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持有關公函,並出示查詢人員有效證件,可以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
書式檔案資料中涉及的機密事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方可查閱。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審批文書,在辦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案件時方可查閱。
第八條 機讀檔案資料、書式檔案資料查詢、應查詢人的要求,可以加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檔案資料查詢專用章。
第九條 查閱企業登記檔案資料,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塗抹、拆取和標註,不得損毀和擅自抄錄。
查詢人不得利用獲得的資料開展有償服務活動,也不得公布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第十條 查詢、複製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人應當交納查詢費、複製費。公、檢、法、紀監察、國家安全機關查詢書式檔案資料不收費(不包括民事資料)。
查詢費、複製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同級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企業登記資料查詢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