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品
麻醉品
麻醉品,又稱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后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藥品,如鴉片、嗎啡、杜冷丁
má zuì pǐn
指服之具有成癮性的麻醉性藥品,如鴉片﹑嗎啡之類。亦喻指毒害身心的書刊。
“毒品”這個詞常常被用來指麻醉品。這些物質進入機體後會作用於大腦,引起意識、感覺和行為的改變。這些毒品是非常有害的。一方面,它們會使不同的系統中毒(尤其是神經系統、呼吸和心血管系統)。另一方面,它們會使人上癮,即吸毒者會有重新使用毒品及增加劑量的要求,因為機體會習慣毒品的作用。
成癮現象是一種真正的受奴役的狀態,吸嗜者會長時間地受到毒品的有害影響。對毒品的依賴,尤其是使用像海洛因和可卡因那樣的毒品,首先是精神上的,然後發展成生理上的依賴。停止吸毒會引起嚴重的焦躁不安,疼痛和痛苦的感覺。除非進行藥物和心理治療,否則,只有再使用毒品才能平息上述現象。
使用 古柯的衍生物,馬上會對它出現強烈的依賴性,造成嚴重的精神意外和心臟意外。某些揮發性毒品用鼻吸的方法服用。就像名字所表示的那樣,它們是溶劑,能夠溶解脂肪……細胞膜!最先受到的攻擊是呼吸粘膜,有造成呼吸困難、突然死亡的危險。中樞神經系統受到特別嚴重的威脅。
產品常常是混合物,由於含量不同,所以,注射的劑量也就不太明確。而超量使用海洛因的危險性就更大。從第一次使用海洛因起,很快就會對它產生依賴。通過注射使用海洛因。如果與艾滋病病毒或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共用注射器,就極有可能感染這些病毒。大約有20%-30%的海洛因使用者血清呈陽性。注射海洛因會使人的行為發生變化,尤其是從出現依賴性的時候開始,吸毒者常常會與社會格格不入。此外,用來增加毒品體積(也是為了增加價錢)的物質,如滑石粉,也會造成嚴重的病變。
常用嗜毒癖這個詞指對麻醉品,尤其是對海洛因的嗜好。然而,對酒精和煙草而言,這些看來似乎無害的消費品也具有同樣的問題:如機體內的毒性,對煙酒的上癮。雖然,停止吸煙引起的不適強度根本不能與停用海洛因這種“硬毒品”相比,但這也已說明了為什麼那麼多的吸煙者難以戒煙。然而,即使我們應該用同樣的方式看待煙草和毒品的作用,但吸煙卻不會造成像海洛因成癮或酒癮那樣引起的與社會格格不入的情況。吸煙者很容易被社會容納和接受。
從19世紀中葉,人們就開始認識和研究酒精中毒的破壞性。在那時,它已經對新興的工業和日益發展的城市造成的真正的危害。為此,人們建立了第一批反酗酒協會。含酒精飲料的消費與傳統文化有關,並經常與喜慶節日的觀念連在一起。這使含酒精飲料的消費成了普通的消費。飲用烈性酒對自己和社會都會構成許許多多的問題。除了喝醉酒之外,每天按時過量地飲酒也非常有害。因為酒精對肌體組織的毒害作用,長期積累會損壞大量的器官(肝臟、大腦及神經、消化道)。酗酒的人抗感染的能力較弱,他們更易患某些癌症。此外,酒精具有毒品的所有性質。習慣性飲酒會引起對酒精的依賴。與其他的毒品相似,對酒精的依賴會增加飲酒的數量和次數。因此,由酒精毒性引發的疾病的發生率會增加。此外,酗酒者的性格和行為失調經常會造成嚴重的家庭糾紛和就業困難,也會使酗酒者與社會格格不入。在法國,估計有200萬嗜酒者。每年有6萬人直接或間接地因酒精中毒而死亡。
麻醉品
《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
《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是目前有關藥物管制最主要的國際公約,它是將1961年以前簽訂的有關麻醉品管制的國際條約綜合在一起成為一個單一的公約,世界上多數國家已是它的締約國,我國於1985年宣布輥入此公約,受到國際上熱烈歡迎,截至1987年10月為上,共有121個國家參加該公約;1972年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各國又簽訂了《修訂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議定書》,根據議定書對公約作了修訂,經議定書修訂的公約取名為:《經修訂1961年麻醉品分別列入四個表給予不同級別的管制,截至1988年3月為上,有100種藥品被列入公約的表Ⅰ,10種藥品被列入表Ⅱ,列入表Ⅲ的是12種藥品的製劑,對以上三類麻醉品進行國際管制的嚴格程度從表Ⅰ到表Ⅲ依次遞減;表Ⅲ列入6種具有特別危險性的麻醉品,需對它們進行嚴格的管制或予以禁止,這6種藥品是:海洛因,印度大麻和印度大麻樹脂、埃托啡、乙醯氧戊甲嗎啡,二氫去氧嗎啡,酚哌丙酮。
《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
1971年在維也納簽訂了《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以便加強對這類藥物的國際管制,這是當前另一個主要的藥品管制國際公約,截至1987年10月為止,共有88個國家參加,我國於985年宣布加入這一公約。公約將精神藥物按有害程度及管制嚴格程度按順序列入四個表:表Ⅰ列入各種致幻劑與四氫大麻酚等共22種,對這類藥物的管制最嚴格,不能用於醫療,只能用於科研;表Ⅱ列入安眠酮,司可巴比妥、苯丙受類,利他林,苯環已哌啶、甲苯嗎啡等共13種,對它們的管製程度比表Ⅲ和表Ⅳ要嚴格;表的藥物有中效巴比妥類,導眠能,鎮痛新等7種;表Ⅳ列入長效巴比妥類、眠爾通、哌苯甲醇和苯二氮類共57種。
以上兩個國際公約都貫穿下列基本概念:(1)麻醉藥品與精神藥物具有醫療和科學價值,此點必須充分肯定;(2)濫用這些藥物會產生公共衛生,社會和經濟問題;(3)對它們需採取嚴格管制措施,只限於醫療和科研應用;(4)需開展國際合作,以便協調有關行動。
公約對各國的要求可歸納如下:限制這類藥品的可獲得性;需要有醫生的處方才能拿到葯;對其季裝和廣告宣傳應加以控制;建立監督和頒發許可證制度;對它們的合理醫療和科研應用應該建立估量和統計制度;限制它們的貿易;各國應向聯合國的藥品管制機構報送有關資料;要求加強國家管理,向非法販賣毒品鬥爭,採取有效措施減少藥物濫用。
《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近年來,國際毒品犯罪十分猖獗,不僅在數量上呈上升趨勢,而且在形式上日益與恐怖主度等有組織的國際犯罪相結合,威脅著國際社會安定、經濟發展和人類健康,已成為當今世界上最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雖然聯合國在麻醉品管制領域已有《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等公約,但這些公約尚不足以遏制日益嚴重的國際販毒活動。因此,國際社會一致呼籲制訂一項新的國際公約,將販毒明確列為國際性的犯罪,從而加強各國對此類犯罪的制裁和在這方面的合作。在此形勢下,第39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於擬訂這一《公約》的141號決議,經過聯合國和各國政府歷時四年的努力,《公約》於1988年12月19日以協商一致獲得通過,並開放供各國政府簽約和批准。《公約》共三十四條,其中第一條至第十九條為實質性條款,第20條至第25條為執行條款,第26條至34條為最後條款。《公約》的主要內容包括:(1)規定了“非法販運”的定義,並規定締約國應對這些犯罪給予制裁;(2)締約國應在一定情況下對上述犯罪確立管轄權;(3)締約國應通過沒收犯罪收益、引渡、法律協助、執法合作、支援過境國、對特定化學品進行管制根除非法種植和非法需求等方面的合作,打擊販毒犯罪;(4)締約國應向麻委會提供關於在其境內執行《公約》的情報。
麻醉品委員會(CND)
麻醉品管制機構
此外,麻委會應執行經1972年3月25日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第8條和1971年2月21日精神藥物公約第17條所指定的任務。?
聯合國麻醉品司(DND)
麻醉品司(DivisionofNarcoticDrugs)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所屬的六個職司委員會之一“麻醉品委員會”的秘書處,也是聯大秘書處經濟和社會事務部下屬的一個職能機構,素有麻醉品管制專業的技術知識“中央資料庫”(Central Repository)之稱。該司收藏的關於管制麻醉品濫用的資料很豐富,使用電子計算機程序探索。目前正在進行把執法人員的培訓和對濫用麻醉品分析化驗研究結合起來的工作。該司創建於1946年,原設在日內瓦,1979年9月遷來維也納國際中心。該司出版的期刊有:《麻醉品公報》,《情況通訊》和其它供專業人員使用的工作手冊等工具書。?
國際麻醉品管制局(INCB)
國際麻醉品管制局(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簡稱“麻管局”,系根據《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規定,是一個獨立的半司法機構,由13名成員組成,均由聯繫國經社理事會選舉產生。他們應是“受到普遍信任,勝任工作、公正無私的人”。?
麻管局的總任務是促進各國政府為了整個國際社會的利益,按照麻醉品管制條約辦事。其職責一般可以分為三個方面:第一方面是負責管理麻醉品和精神藥物的合法流通,以達到使麻醉品的生產、製造銷售和使用完全限於滿足醫療和科研需要;第二是與各國政府合作,設法保持正當的供求之間的平衡以滿足對麻醉品的合法需求;第三是與各國政府合作,努力防止違法或非法種植、生產、製造、販運和使用麻醉品。麻管局每年印發一份“年度報告”,向全世界報告其綜合審查世界各地麻醉品管制情況,並據此辨明或預測危險趨向,提出採取措施的建議。除年度報告外,麻管局還編印出版四分技術性較強的報告書:《世界麻醉品需求估計數》、《麻醉藥品統計數字》、《麻醉藥品估計數和統計數比較表》以及《精神藥物統計數字》。?
聯合國管製藥物濫用基金(UNFDAC)
這是聯合國1971年設立的一個基金機構,它的基金不是來自聯合國,而是靠各成員國志願捐助。它向有關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供資助,幫助開展管製藥物濫用的工作,它給一些種植天然麻醉品的國家如泰國、拉丁美洲國等提供大筆贈款以便執行作物改種計劃。該禁毒基金在加強國際麻醉品管制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