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教育委員會
中國高等教育委員會
中國高等教育委員會,簡稱高教委,國務院主管教育的行政領導機關,由全國六屆人大常委會決定,成立於1985年6月。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將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更名為中國高等教育委員會。
中國高等教育委員會,簡稱高教委,國務院主管教育的行政領導機關,由全國六屆人大常
中國高等教育委員會
中國高等教育委員會主要“負責掌握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統籌安排整個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指導、組織和協調有關教育方面的工作,統一部署和指導教育體制的改革。”
此前,新中國教育行政領導機關是教育部,成立於1949年11月1日。
1952年,分為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1958年,兩部合併,1963年再度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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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中,兩部工作癱瘓。
1970年至1974年,全國的教育行政工作由國務院科教組管理。
1975年,該組撤銷,恢復教育部,直至國家教委設立被取代。曾任教育部部長的有:馬敘倫、楊秀峰、張奚若、何偉、蔣南翔、周榮鑫、劉西堯、何東昌等。國家教委主任先後由李鵬、李鐵映擔任。國家教委的主要職責有:根據國家方針政策,制定教育工作的具體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制定與修改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計劃)、財務計劃、基本建設計劃,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直屬學校的財務管理工作;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等基本文件,組織編審教科書和教學指導書,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工作;督促和檢查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體育衛生工作;規劃與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師資培訓和提高工作,掌握高等學校一部分人事管理工作;組織高等學校的招生、畢業生調配工作;組織教學儀器的生產、供應工作;負責留學生的管理和對外聯絡工作;組織和推動教育科學研究工作。
其機構:設辦公廳和若干司局、處及若干直屬單位。
(一)貫徹執行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研究提出本市教育改革發展戰略,編製各級各類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提出教育事業的發展重點、結構、速度和步驟;指導協調教育規劃、計劃的實施;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統籌規劃和宏觀管理學前教育、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統籌規劃、協調、指導教育體制、辦學體制和教育、教學的綜合改革;統籌協調和管理教育部與上海市共建高校;承擔市職業技術教育委員會、市成人教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審核或審批高等教育專科層次機構的設置、撤銷、變更;審批高等院校專業設置;研究制定社會力量辦學政策;負責高等教育機構涉外辦學的審批和管理。
(五)參與教育預算編製,管理使用有關專項經費;歸口管理國外對本市教育的援助和教育貸款。
(六)制定中等、初等和學前教育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教學基本要求;組織編寫、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制定教育技術裝備規劃和配套標準;承擔市托幼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
(七)統籌管理各類學歷教育的招生工作;負責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
(八)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教育工作;統籌協調社區教育工作;規劃並協調教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承擔市青少年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及本市重大科研項目,指導並推動教育系統的自然科學、哲學和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規劃、管理高校高新技術應用研究和推廣,推進“產學研”結合;指導協調校辦產業發展。
(十)統籌規劃並指導各級各類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以職業道德為核心的建設工作;宏觀管理教師資格認定;指導、協調教育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一)歸口管理教育系統對外交流;負責全市性教育系統出國(境)留學生、來滬留學生、外援教師、來滬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管理工作及港、澳、台地區教育交流工作;規劃並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自費出國留學生諮詢服務中介機構。
(十二)規劃、指導、協調學校後勤改革和後勤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學校的環境治理和安全工作。
(十三)承擔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擔市學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主 任:張繼東
黨組書記、副主任:李洪強
副 主 任:吳利民
副 主 任:歐陽丹珠
副 主 任:羅明
紀檢組長:李雲滿
終身教育處
發展規劃處
財務處
基礎教育處
職業教育處
高等教育處
科學技術處
體育衛生藝術科普處
國際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學校後勤保衛處
政策法規處
語言文字管理處
審計處
督導辦公室
青少年保護工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