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古陶瓷科學技術研究會

上海古陶瓷科學技術研究會

上海古陶瓷科學技術研究會於1988年9月23日由中國科學院上海硅酸鹽研究所李家治陳顯求、劉菱芬、郭演儀、仝武揚等同志發起,經上海市科協組織部批准,以上海硅酸鹽研究所所內一個學術團體的形式成立了"中國科學院上海硅酸鹽研究所古陶瓷科學技術研究會",后經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同意,於1992年3月18日經上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為社團法人,研究會正式更名為"上海古陶瓷科學技術研究會"。研究會發展至今已有會員近80名。

研究會概況


研究會第一屆理事會由李家治、陳顯求、劉菱芳、郭演儀、仝武揚、譚浩然、張福康、陳士萍等同志組成,李家治先生任理事長,仝武揚先生任秘書長嚴東生先生、郭景坤先生為顧問;第二屆理事會由郭景坤、孫荊、陳顯求、郭演儀、陸玲影、陳士萍等同志組成,郭景坤先生任理事長,孫荊、陳顯求、郭演儀等同志任副理事長,陸玲影同志任秘書長,陳士萍同志任副秘書長。研究會第三屆理事會由郭景坤、羅昆安、郭演儀、陳士萍、毛雲琪承煥生陸明華夏君定羅宏傑等同志組成,嚴東生先生、李家治先生任顧問,郭景坤先生任理事長,羅昆安、郭演儀同志任副理事長,毛雲琪同志任秘書長,因毛雲琪同志工作調動,又增補陳士萍、張申同志為副秘書長。

理事會


顧 問嚴東生 李家治名譽理事長郭景坤 理事長羅宏傑 常務副理事長李偉東副理事長承煥生 陸明華 吳雋 張 申秘書長張 申理 事毛雲琪 李偉東 劉朝暉 吳 瑞 吳雋 陳士萍 羅宏傑 羅昆安 張 申 卓尚軍 陸明華 承煥生 夏君定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上海古陶瓷科學技術研究會(英文名:Shanghai Research Socie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Ancient Ceramics,縮寫為:SRSSTAC )。
第二條:本會是由上海地區從事古陶瓷科學技術工作者及其愛好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具有公益性、學術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一切熱心研究古陶瓷的國內外人士,對中國古陶瓷的科學技術及其發展史進行研究,促進本研究領域的發展和進步;學術上提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民主,發揚自由討論、尊重實事求是的優良作風;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增進國內外學者之間的學術交流與友誼。
第四條: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和開展古陶瓷科學技術的研究、對重點課
題的探討、科學考察活動,促進古陶瓷學科的發展;
(二)按國家《科普法》要求,積極開展科學普及工作,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科學技術;
(三)出版科技文獻和科技期刊,並對技術標準、詞典、手冊、工具書進行編輯和審核;
(四)積極開展科技諮詢、技術服務、發揮研究會的中介作用,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有關科技政策、科技與行業發展戰略、有關科學決策、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等工作;
(五)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進修班,開展對會員和有關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積極發現、推薦和培養人才。
(六)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優秀青年學者和論文作者、研究會的先進工作者;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維護合法權益,經常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個人會員、特邀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七條: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具有相應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將根據實際情況吸收有關古陶瓷考古、鑒賞、工藝美術等相關學者經本會理事會討論決定作為特邀會員。
第八條:個人會員:凡從事古陶瓷及其相關工作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本會批准即為本研究會的會員,併發給相應的會員證
1、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職務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獲得政府頒發的各類獎項的相關人員;
3、高等院校畢業后工作三年以上的、或自學成才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相當學術水平者;
4、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條:個人會員(特邀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學術活動和科普事業活動;
4、優先取得與業務有關的學術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3、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堅決杜絕邪教和偽科學;
4、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各種建議和學科發展報告;
5、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為本會的發展做各種公益事業;
6、自覺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條:團體會員:為使本會取得更廣泛的聯繫、更多的支持,在適當的時間將積極發展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是自願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支持本會各項工作的科研、設計、教學、生產、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和依法成立的有關社會團體,須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理事會討論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並由本會發給團體會員證。
(一)團體會員的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和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2、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技術講座等;
3、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人才資料、本領域有關信息等;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3、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信息和科普活動;
4、積極向本會反映本領域的情況和建議,提供有關資料;
5、自覺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須本人提出申請並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后,方可吸收為本會外籍會員。外籍會員由本會發給自理事長簽名的會員證。
(一) 外籍會員的權力:
① 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的有關資料;
② 可應邀參加本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
③ 可應邀參加本會舉辦的國際學術會議;
④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 外籍會員的義務:
①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② 支持本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適信息,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並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進行學術交流等;
③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還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又無特殊情況,經學會提示后一年內仍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觸犯刑律,其會藉即自動被取消;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取消會藉。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6、決定本會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科委審查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人選應是在古陶瓷領域中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的組織管理工作者。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理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承擔理事工作時,可提出更換要求,理事會可批准理事的變更或增補。
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其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執行機構,其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
2、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等領導成員;
3、制定工作計劃,籌備召開下屆會員大會,決定提交大會審議的議案;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會員(或團體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設置和撤銷下屬機構,任免下屬機構負責人,領導下屬機構開展各項工作;
7、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少於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8、進行本會的獎勵和表彰活動;
9、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秘書長或理事會指定的副秘書長在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五年,換屆提前或延期須報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換屆提前或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秘書長原則上任期不超過二屆。
第二十三條:曾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決定可特邀為顧問,或授予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和榮譽會員等稱號。
第二十四條:法人代表根據實際情況,可由理事長或由常務副理事長擔任。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專、兼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由駐會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主持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領導關係
第二十六條:本會接受上海市科委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領導,掛靠單位為中國科學院上海硅酸鹽研究所。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研究會基金;
2、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與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會費;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建立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年度財務報表制度,嚴格執行社團財經法規,接受上級部門和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學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學會設立一名司庫,負責日常財務管理。
第七章 終止
第三十條:本會遇特殊情況需終止時,由理事會提出,交會員大會通過,並組成終止清理小組,對本會的財務、物資及債權、債務等進行清理,經審計部門審計后出具審計報告,與終止文件同時報上海市科委審查,並向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執行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上海市科委備案,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