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
吳忠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國家、自治區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鄉規劃、城鄉測量和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城鄉規劃、市容市貌管理、環境衛生等方面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指導城鄉規劃的編製和管理;擬訂環境綜合治理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指導監督檢查環境衛生工作。
(三)負責組織編製及審查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製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市區城鄉規劃修編和調整;參與編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製和審查與城市建設有關的各項專業規劃;負責利通區鎮、村規劃體系的編製和管理。
(四)負責市區、太陽山移民開發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地下空間和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的審查審定;負責市區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規劃審批、規劃放(驗)線和規劃竣工驗收。
(五)負責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擬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依法建立、完善和實施城鄉規劃管理制度;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監察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章建設行為。
(六)負責市區、太陽山移民開發區市容市貌管理和環境衛生綜合管理;負責市區戶外廣告設置、各類招牌、主要商業街、城市道路佔用的管理;負責市區環衛基礎設施建設、環衛項目的申報和實施,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
(七)負責指導監督紅寺堡區城鄉規劃分局各項工作。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絡;協調、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信訪等工作。
(二)規劃管理科
承擔城市總體規劃的組織編製及審查;負責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及近期建設規劃組織編製、評審論證、專家諮詢等;參與和協調涉及城市建設方面的各類規劃的編製和審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辦理及規劃設計條件提出;負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負責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及建築方案審查和檔案歸檔工作;參與建設項目規劃驗收;承擔規劃設計單位行業管理工作。
(三)建設工程管理科
負責建築施工圖的規劃審查;負責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規劃放線圖的編製和建設工程放驗線;負責建設項目批后監管;負責組織建設項目規劃驗收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辦理;負責全市城市規劃測繪方面的指導和管理;負責建設項目檔案歸檔工作。
(四)城市綜合管理科
負責擬訂加強城市綜合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指導督促檢查城市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工(農)業園區市容環境衛生和生活垃圾及建築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置;負責各類戶外廣告和主要街區門頭招牌、櫥窗、報刊亭、電話亭審查工作;負責辦理主要商業街、城市道路臨時佔用審查工作;負責百貨夜市攤位規劃和年度審核、換證;負責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點規劃布局並監督實施。
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行政編製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4正2副。
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製3名。
紅寺堡區城鄉規劃分局有關事宜
(一)主要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審批前的預審、選址、現場踏勘等基礎性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條件的提出及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負責規劃範圍內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查、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管線、道路交通工程的規劃管理;負責臨時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的放線、驗線和規劃驗收工作;負責查處未按規劃許可建設的行為;承辦紅寺堡區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紅寺堡區城鄉規劃分局行政編製3名。其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1名(副科級)。
2、市區臨時性挖掘(佔用)城市道路審批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做好配合工作。
(一)本規定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二)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對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