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對法

核對法

核對法是對憑證、帳簿、報表及其各有關資料之間、書面資料與實際情況之間進行的對照檢查。它包括證證 (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證 (帳簿與憑證)、帳帳 (日記帳、明細帳和總帳)、帳表 (帳簿與報表)、表表 (各種報表之間)、帳實 (憑證、帳簿、報表與實際情況) 和其他有關資料之間的核對,檢查有關數據是否相符,以發現問題和為深入揭示問題提供線索。為防止遺漏或重複,運用時應使用必要的和統一的核對符號,特殊的自定符號也應用文字標明含義,以免不必要的混亂。核對工作可由兩人合作或一人單獨進行,前者讀聽看結合,節約時間,但易於發生看錯、聽錯、讀錯或對錯。後者不易發生差錯,但進度慢。另外,核對法常常與審閱法、盤存法、鑒定法、查詢法和函證法等結合運用。

核對法介紹


摘要 核對法,是指對書面資料的相關記錄,或是對書面資料的記錄與實物,進行相互勾對以驗證其是否相符的一種稽查技術方法。核對法亦是稽查技術方法中,較為重要的技術方法。按照複式記賬的原理核算的結果,資料之間會形成一種相互制約關係,若被稽查單位的有關人員,存在無意的工作差錯或是故意的舞弊行為,都會使形成的制約關係失去平衡。因此,通過對相關資料之間的相互核對,就能發現可能存在的種種問題。

特點


核對法的特點是簡便易用,適用性廣。其優點是比較容易發現問題,缺點是比較費時。

核對要點


會計資料間的相互核對
1、證證核對
證證核對是指會計憑證之間的核對,它是核對法最重要的環節。其工作量最大,過程也比較複雜。由於會計憑證有很多種類,所以證證核對,也就包括很多方面的內容,包括原始憑證與相關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同原始憑證匯總表、記賬憑證同原始憑證以及記賬憑證同匯總憑證之間的核對,主要根據其所列要素,核對其內容、數量、日期、單價、金額、借貸方向等是否相符。
在核對記賬憑證與所附原始憑證時需注意兩點:
核對法
核對法
1)核對證與證之間的有關業務內容是否一致,包括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數量、單價、金額合計等。
2)核對記賬憑證上載明的所附憑證張數與實際張數是否相符,還應該對匯總記賬憑證與分錄記賬憑證合計,看二者是否相符;核對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因為記賬憑證是根據原始憑證編製的,所以記賬憑證上的有關內容必須與所附的原始憑證上的內容一致。有些業務的原始憑證沒有錯弊,而在編製記賬憑證時出現了錯弊,對此可通過核對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是否相符來查實。
其具體操作技巧為:
A、將記賬憑證註明的所附原始憑證份數與所附的實際份數進行核對,以稽查有無不相符的會計錯弊。
B、將記賬憑證上所有的會計科目與原始憑證上所反映的業務內容相核對,稽查有無錯用會計科目或故意擠占成本截留收入等會計錯弊。
C、將記賬憑證上所反映的金額與所屬原始憑證上的金額合計數相核對,稽查金額數是否相符,從中發現會計舞弊問題或因工作失誤而造成的會計錯誤。
D、將記賬憑證上的制證日期與原始憑證上的日期相核對,稽查有無二者相距太遠的情況。如某張付款憑證上的日期與支票存根和發票上的日期相距幾個月甚至更長,說明該單位在支票管理上存在問題;又如某張收款憑證上的日期與所附收取現金收據上的日期相距幾個月甚至更長,可能是出納員在一定時期將該筆現金挪用了,應進一步檢查。
除結賬和更改錯誤的記賬憑證外,其他所有的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在核對憑證時,應注意檢查有無應附而未附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如發現應附而未附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應檢查其原因,是否為虛記該項業務的問題。例如,付款憑證后未附原始憑證,應進一步檢查其是否屬於憑空付款進行貪污的問題。
匯總記賬憑證是根據一定暑期內的記賬憑證,按照一定標準匯總編製,並用以登記總分類賬的記賬憑證。所以,匯總記賬憑證與記賬憑證存在著直接的對應關係。通過二者核對,可發現有無不相符或在此環節進行舞弊的問題。如在編製匯總付款憑證時,進行多匯總,即匯總付款憑證上的金額大於各付款憑證的合計數從而貪污其差額。
科目匯總表也稱記賬憑證匯總表,它是根據記賬憑證定期匯總編製、列示有關總分類賬戶本期發生額並據以登記總分類賬的一種匯總憑證。科目匯總表與記賬憑證也存在著直接的對應關係,在編製科目匯總表時,也可能出現或多或少的會計錯弊,所以也應將二者進行核對以查證有無會計錯弊。
進行匯總記賬憑證與記賬憑證、科目匯總表與記賬憑證的核對,基本上是按照編製匯總記賬憑證和科目匯總表的方法,根據已審閱無誤的記賬憑證進行編製,然後將查證人員編製的匯總記賬憑證和科目匯總表與原匯總記賬憑證或科目匯總表相對照,檢查其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一般說明被查單位在這個環節存在會計錯弊。
進行證證核對,不是盲目地核對,而是在審閱某賬戶或其他會計資料時發現了疑點或線索,或者為了搞清某些問題而對特定科目的賬簿進行核對。如進行“庫存商品”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的核對,一般是根據查證工作方案中有關要查證產品銷售是否真實、合理、正確的內容或其他查證過程中發現被查單位有隱瞞銷售收入問題的疑點後進行的。
2、賬證核對
根據記賬憑證或匯總記賬憑證,核對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查明賬證是否相符,應看其內容、日期、金額、科目名稱、借貸方向等是否相符。
一切賬戶都是根據會計憑證登記的。明細分類賬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總分類賬大多根據憑證匯總登記彼此應當完全相符。所以會計賬簿與會計憑證就發生了直接的對應關係。通過會計賬簿與會計憑證二者核對,可發現並查證有無多記、少記、重記、漏記、錯記等會計錯弊。
進行賬證核對,一般採用逆查法,即在審閱有關賬戶記錄時,如對某筆業務產生懷疑可將其與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進行核對,從而證實有無會計錯弊。如在審閱現金或銀行存款日記賬時,發現某筆付款金額較大,摘要說明模糊甚至未填寫內容,可以根據日記賬中所說明的該筆業務的日期、憑證號碼,找出該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將二者進行核對,核查分析其有無不相符或業務內容不合法的問題。通過幾次或幾筆賬證核對后,如發現被查單位的會計錯弊較多或性質嚴重,必要時,應對某暑期內的所有業務的賬證進行一次全面、細緻的核對,以便把會計錯弊徹底查清楚。
3、賬賬核對
賬賬核對是指將有關的賬簿記錄相互進行核對。主要核對總分類賬期末餘額與所屬明細分類賬期末餘額之和是否相符,總分類賬本期發生額、期初餘額與其所屬明細分類賬本期發生額之和、期初餘額之和是否分別相符,以及核對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與日記賬有關記錄。
總賬餘額與所屬明細賬餘額之和必須相符,餘額方向必須一致,所有資產總賬餘額與所有負債與權益總賬餘額之和必須相符,方向必須一致。通過對存在必然聯繫的幾個或幾個科目之間的相互核對,可發現有無會計錯弊的存在。
例如,“庫存商品”明細賬與“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對於庫存商品銷售業務存在著雙方記錄的對應關係,通過“庫存商品”明細賬與“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核對,可發現被查單位有無隱瞞主營業務收入的會計舞弊行為。有的企業為了壓低銷售收入、壓低利潤額以達到少納銷售環節流轉稅、所得稅或其他稅款的目的,將自產自用產品的業務不作銷售處理,即本應借記“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科目(或其他有關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會計業務,卻作了借記“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科目(或其他有關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的賬目處理。還有的企業未將以物易物的銷售業務作銷售處理,即本應借記“低值易耗品”科目(或其他有關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卻作了借記“低值易耗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的賬務處理。這樣,本應增加庫存商品銷售收入的款項,未在銷售賬上反映出來,直接減少了庫存商品成本(減少庫存商品本應在結轉銷售成本時作),壓低了銷售利潤,偷漏了應繳稅款。這樣的問題反映在“庫存商品”明細賬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中,就是二者失去了對應關係。因為庫存商品減少(出庫)不外乎兩種情況:一種是銷售,另一種是非銷售,如損失、盤虧等。對於庫存商品的銷售業務,應在“庫存商品”明細賬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中同時登記(採用定期結轉銷售成本的企業應在“庫存商品”明細賬中登記由於銷售而減少的庫存商品數量)。如果發生前述會計弊端,就使得“庫存商品”明細賬中有數量減少的記錄(有時為了掩蓋問題,也將金額沖減,作非銷售情況處理),而在“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中未作記錄。為了搞清該業務是銷售業務,還是非銷售業務,應在“庫存商品”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核對不相符合,找出反映該業務的會計憑證,進行賬證核對,以查證問題。
進行賬賬核對,需將發生對應關係賬簿中的業務逐筆逐項進行核對。不僅要核對金額、數量、日期、業務內容是否相符,還要核查分析共同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在表面相符的情況下隱藏著營私舞弊行為。
4、賬表核對
賬表核對是將報表與有關的賬簿記錄相核對。核對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與各報表的相關項目數據是否一致,查明賬表是否相符。
賬表核對的重點是對賬、表所反映的金額進行核對,通過賬表核對,可以發現或查證賬表不符或雖相符卻不合理、不合法的會計錯弊。如在編製會計報表時,將來自會計賬簿中的某個或某些數字填錯,造成賬表不符。這種情況如果出現在資產負債表編製過程中,則造成了資產與負債權益總額不等,一般編表人員就會以此為線索進行賬表核對,查出錯誤。這種情況如果出現在利潤表的編製過程中,則會導致利潤額的虛增虛減,但不會像在資產負債表中那樣出現不平衡,所以在查證中一般不易發現疑點。因此,有些公司為了欺騙上級或主管部門,多報或少報利潤額,往往在編製利潤表時,多寫或少寫某個或某些數字。此類問題通過賬表核對即可以查證出來,但是不易引起注意。所以,查證人員審閱、調查有關會計資料或有關情況時,應注意尋找被查單位有無賬表不符的疑點。有時賬表雖然是相符的,但也存在一定問題。如某單位為了調高或調低利潤,便在計算銷售成本上做文章。為了提高或壓低銷售成本,故意虛增虛減庫存商品。為了達到調節庫存商品的目的,在賬上虛設待處理財產損益,並據此填制資產負債表中的“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或“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項目,賬表是相符了,但該項目或賬戶所反映的內容是虛假的,因此在進行查證時應通過賬證、證證、賬表三者之間的核對發現並查證問題。
進行賬表核對,必須熟悉賬與表中的哪些項目或內容發生直接或間接的對應勾稽關係。例如,“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賬戶餘額與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有直接的對應關係。又如,對於商業企業來說,庫存商品應根據其採用進價核算制還是售價核算制來決定賬表中相應項目有怎樣的對應關係。如採用進價金額核算制,則“庫存商品”賬戶餘額與資產負債表中的“庫存商品”科目就有著直接的對應關係;如採用售價金額核算制,則“庫存商品”賬戶餘額與資產負債表中的“庫存商品”科目之間就有著間接的對應關係,即“庫存商品”餘額減去“商品進銷差價”賬戶餘額后的差額應為資產負債表中“庫存商品”科目的金額。類似這種情況,在賬表對應關係中還有很多。因此在進行賬表核對時,應根據賬表項目的不同內容,確定其存在怎樣的對應關係,由此來決定核對工作應當如何進行。
5、表表核對
表表核對是指報表之間的核對。包括不同報表中具有勾稽關係項目的核對,如本期報表期初餘額與上期報表期末餘額核對,資產負債表中的“未分配利潤”與利潤分配表中的“未分配利潤”項目核對等,另外包括同一報表中有關項目的核對,如核對資產負債資產總額與負債、所有者權益數額之和是否一致等。表表核對的重點是核對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有關項目是否相符,如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是否根據上年決算批准后的期末數填列,二者數額是否相符;核對靜態報表與動態報表之間有關項目是否相符,如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負債的未付利潤數額是否與利潤分配表中可分配利潤的應付利潤數額相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的未分配利潤數額是否與利潤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潤數額相符;核對主表與附表的有關項目是否相符,如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項目的數額是否與“主營業務利潤”明細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項目的數額相符。
通過表表核對,可檢查各報表之間有無不正常關係,應該存在的勾稽對應關係是否存在,依此檢查被查單位有無會計錯弊,也可據以分析評價被查單位的經營與財務狀況。例如,將利潤表與利潤分配表進行核對,以分析檢查兩表的“利潤總額”項目的金額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應進一步進行賬表核對,檢查其究竟是編錯表的會計錯誤,抑或是故意搞錯以達到某種不良目的的會計舞弊行為。
會計資料與其他資料的核對
1、核對賬單
核對賬單指的是將有關賬面記錄與第三方的對賬單進行核對,查明是否相到一致。如將單位的銀行存款日記賬同銀行提供的對賬單進行核對,將應收應付賬款與外來的對賬單進行核對,等等
2、核對其他 原始記錄
核對其他原始記錄,即將會計資料同其他原始記錄進行相互核對,查明有無問題。這些重要的原始記錄包括核准執行某項業務的文件、生產記錄、實物的入庫記錄、出門證、出車記錄、託運記錄、職工名冊、職工調動記錄、考勤記錄及有關人員的信函等。
有關資料記錄與實物的核對
會計報表或賬目反映的有關財產物資的存在性是財產所有者普遍關心的問題。因此,核對賬面上的記錄與實物之間是否相符,是核對的一項重要內容。核對時,查賬人員應將有關盤點資料同其賬面記錄進行核對,或是將查賬時實地盤點獲得的結果同其賬面記錄核對。通過以上核對,發現其中差異所在。往往有些差異還需要進一步審查。如需再進行審查的,查賬人員應分析判斷產生差異的原因及後果,然後確定需要採用的檢查方法並實施更深程度的審查。

注意事項


核對法是對各種書面資料之間是否一致以及書面資料的記錄與實物之間是否一致的驗證。在具體進行核對時,可以由兩個人一同進行,也可由一個人單獨進行。由兩個人進行核對時,一般是一個人念,另一個對,這樣便於提高核對效率,但缺點在於常會因看錯、念錯或聽錯而影響核對結果:由一個人進行核對時,雖出錯的可能性小些,且便於發現問題,但效率低。因此,在核對方式上,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恰當選擇。在具體運用核對法時,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各點:
1、核對前,查賬人員應對用來進行核對的各種書面資料本身的可靠性予以認可,否則核對后獲取的查賬證據資料將是不可靠的。故通常需要結合採用其他檢查方法來運用核對方法。不過,如果用來核對的資料分別來自不同的渠道,則也可直接進行核對。
2、核對內容應全面。進行核對雖用不著高深的知識,但粗心往往會釀成大錯。故不僅要求查賬人員在核對時不遺漏任一細節,更重要的是,核對的內容一定要全面,避免輕易下結論。例如銀行存款賬目與銀行對賬單的核對,不能只對餘額,更重要的是核對發生額。因為只有通過核對發生額才可能發現隱藏的問題,如出借賬戶、貪污公款或挪用公款等。
3、採用核對法時要正確運用核對標記。核對應運用一定的符號,即核對標記,以便能識別哪些內容已經對過,或者核對了幾次,或是有無疑問,等等。核對標記是對經過審核的資料所作的標誌,表明這些賬目已經查過,以免重複或遺漏,並可通過不同的標記來總結核對結果和表示查賬人員的責任查自由式中通常應用三種核對標記:
1)對賬標記。它是核對過程中對每筆賬目所作的標記,可使用鉛筆記在被查資料數字的右邊,要保證整齊明顯。一般對核對結果正確的作“√”記號;錯誤的作“×”記號;有疑問的作“?”;“!”表示已經查證;“O”表示已核對二次或表示該賬已核;“∧”表示某項意見需修正後方能接受,等等。
2)小標記。通常是使用查賬人的簽名或姓名縮小刻製成的小戳,加蓋於憑證單據上,表示賬證相符和由某人負責審查完畢。
3)查訖戳記。通常是使用刻有查賬組織和“查訖”字樣的圖章,加蓋於報表的右下方和各類分類賬、出納賬的期末合計數之下,表示賬表已經查訖。
4、對核對中發現的差異、疑點和線索,應加以記載並作出分析,以便進一步澄清有關問題。
5、核對方式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最好由一個人進行核對,以防產生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