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雷達行業協會

中國雷達行業協會

中國雷達行業協會,簡稱雷達協會,英文名稱:China Radar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RIA。是由中國雷達及相關電子信息工程領域的科研、生產、高校、使用等單位自願組成,由國家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協會是國家電子行業產、學、研、用的聯合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

協會概況


協會成立於1990年12月13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業務主管部門為工業和信息化部。
協會成員單位分佈在中科院、航天、航空、船舶、兵器、電子信息、交通、鐵路、民航、氣象、高校、貿易、軍隊等系統和領域,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領導機構為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協會的總部設在北京。
根據本行業的特點,協會下設船用導航雷達分會、電子對抗分會、航空電子分會、海用電子分會和資深專家委員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文名稱:中國雷達行業協會(簡稱雷達協會)。英文名稱:China Radar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RI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中國雷達行業協會是由從事軍民用電子信息技術、系統工程、雷達、通信、導航、空管、港管、電子戰、計算機等系統裝備及配套基礎產品、儀器儀錶、專用設備等的科研、生產、教學、使用的企業、事業、高等院校和用戶等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經濟團體,是在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一級行業協會。協會成員單位分佈在中科院、航天、航空、船舶、兵器、電子信息、交通、鐵路、民航、氣象、高校、貿易、軍隊等系統和領域。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本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的“雙向服務”方針,依靠協會成員的基本力量,做好行業服務、自律、協調等工作,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會員間的橫向聯繫,發揮行業的整體功能,提高行業的經濟技術和管理水平,推進全行業的和諧發展,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本協會的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宣傳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准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二)履行好服務企業的宗旨,切實為企業服務。
1、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了解、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提供信息服務;
2、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3、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單位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4、受相關部門委託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鑒定及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
5、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6、辦好《中國雷達》會刊、協會網站和簡報,編輯出版相關專業技術論文集等;
7、總結交流會員單位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經營管理、改革發展穩定等方面的經驗體會,推進會員單位的改革發展和經營管理。
(三)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1、組織會員單位聯合行動,開拓國外市場;
2、建設行業公共服務平台,舉辦國內外經濟技術專題論壇、研討會、交流會、博覽會、新產品展示會,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3、聯繫相關國際組織,指導、規範和組織會員單位的對外交往活動;
4、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組織會員單位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正常的出口經營秩序。
(四)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圍繞規範市場秩序,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約束機制,組織制訂並實施行規行約和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誠信建設,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主要是單位會員,並發展行業中有名望和有一定影響的專家、企業家和高級經營管理者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積極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按期交納會費;(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三)單位會員應是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從事軍民用電子信息技術、系統工程、雷達、通信、導航、空管、港管、電子戰、計算機等系統裝備及重點配套基礎產品的企業及科研、院校、使用等單位;個人會員應是本行業中有名望和有一定影響的專家、企業家、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單位會員的權利(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有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三)有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權;(四)有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和技術諮詢等服務的優先權;(五)有權提請協會對本單位的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協助進行診斷和指導;(六)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的義務(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信譽;(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支持並積極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四)按規定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與行業關聯的本單位生產經營情況、有關資料和數據報表;(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關於個人會員根據本行業發展和協會對內對外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條件和範圍內吸收和發展一些有名望、有一定影響的專家、企業家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為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以充分發揮本行業專家、企業家、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作用。個人會員的權利和義務有別於單位會員,其任務主要是,在協會的組織下,開展有關活動,對本行業、本協會和本單位的有關工作開展調查研究,進行研討諮詢,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個人會員的權利、義務和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一)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二)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拒不執行本協會決議及行規行約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訂和修改本協會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討論並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雷達及電子信息產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 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四)提名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秘書處及有關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資助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報酬和返聘人員的補貼金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
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淸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27日中國雷達行業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並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雷達行業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