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起,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併審理的訴訟活動。
含義及作用
根據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和第85條的規定,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機關或個人有: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人民檢察院(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義務承擔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賠償責任的機關或人員為: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和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另根據該解釋第91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並製作筆錄,向原告人宣讀,原告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代理律師的一項經常性的業務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的依據。前述解釋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符合規定的,決定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其次,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也是人民法院進行一系列訴訟活動時必不可少的法律文書。如前述解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5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並製作筆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再者,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判決的一個依據。人民法院根據不告不理原則,只負責對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中所記載的內容和所提起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和判決。
製作要點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實質上是一種民事起訴狀。它們的不同之處只在於造成物質損失的事實和理由存在差異,也就是說,前者是由於犯罪行為造成的,而後者一般是由民事糾紛引起的。表現在文書製作內容上,兩者既有相同之處,又有差別。根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164條規定,代理律師接受委託后,應代理委託人撰寫附帶民事起訴狀,其基本內容包括:(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況。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名稱、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如果屬單位、法人,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所在地址。代理律師應當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2)具體訴訟請求。主要是結合遭受犯罪行為侵害造成的物質損失範圍和大小來提出具體的訴訟要求。書寫訴訟請求時,要條理清楚,有法有據,不可隨心所欲。(3)基本事實和理由。在這一部分里,書寫人要詳細寫明造成自己物質損失的原因,即詳細的犯罪行為及其侵害過程與物質損失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對關鍵性的事實和情節,不得吝惜筆墨或者乾脆略去。本部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的核心。(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狀時間。(5)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也是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時應重筆描繪的地方。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是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的移植,原告人負有充分的舉證責任。這一舉證責任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的表現,即是在訴狀中寫明有關證據情況,包括證據名稱、來源,證人姓名、住址。(6)附項。主要是交待該訴狀副本的份數。
如果刑事案件還未審判,你們可以直接向檢察院、法院提出賠償項目及數額即可,不必寫訴狀。如果一定要寫,那麼寫明原告人(父、母、妻、兒(的身份情況,再寫被告人的身份情況;再寫訴訟請求(要求被告人賠償什麼費用,賠多少)再寫事實與理由(也就是為何事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最後署上你們的名字。連同相關證據材料(醫療費支出、交通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死亡證明、戶口本等)送至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格式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自然狀況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圖
具狀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