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北京商會

安徽省北京商會

安徽省北京商會是經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主要是由安徽省投資的北京企業和北京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關人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全國政協原副主席王文元,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文海英,省政協副主席王鶴齡,省政協原副主席秦德文擔任名譽會長;安徽曦強乳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平哲擔任會長。商會成立於2010年7月23日,是個新成立的商會,發展迅速。商會成立后將始終秉承宗旨,做好服務,發揮作用,切實搭起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協調各方資源,促進北京、安徽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

商會簡介


安徽省北京商會是經安徽省合作交流辦公室和安徽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省級社會團體,主要是由在皖投資的北京企業和北京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關人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全國政協原副主席王文元,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文海英,安徽省政協副主席王鶴齡,安徽省政協原副主席會員秦德文擔任名譽會長;安徽曦強乳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平哲擔任會長。商會現有領導88人顧問,副會長12人,300人。

商會宗旨


團結、拓展、交流、服務。團結北京籍的工商界人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聯繫,增進友誼,提供服務,互通信息,維護權益、互相扶持,促進合作。

商會顧問


安徽省北京商會領導顧問名單
(排名不分先後)
閔光輝 中共安徽省委 副秘書長
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主任
任澤鋒 中共安徽省委 副秘書長
中共安徽省委政策研究室 主任
王學銀 中共安徽省委 副秘書長
安徽省行管局 局長
沈 干 中共安徽省委 副秘書長
中共安徽省委保健委員會 專職副主任
許國雲 中共安徽省委第四巡視組 組長
李祖順 中共安徽省委 原副秘書長
徐景仁 中共安徽省委 原副秘書長
安徽省科學家企業家協會 常務副會長
余焰爐 安徽省人民政府 副秘書長
安徽省科學技術協會 副主席
程中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副秘書長
趙世對 安徽省政協常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 主任
金海平 安徽省政協常委、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 主任
汪滬敏 安徽省政協 副秘書長
朱 勇 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 常務副書記
操建華 中共安徽省委統戰部 副部長
徐 武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黨委書記
孔曉宏 安徽省發改委 副主任
賀 凌 安徽省經信委 黨組書記、副主任
張華建 安徽省農業委員會 主任
劉 健 安徽省民政廳 廳長
徐根應 安徽省科技廳 廳長
陳先森 安徽省財政廳 廳長
張慶軍 安徽省國土廳 廳長
梅 勁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廳長
劉 莉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廳長
倪 虹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廳長
楊 果 安徽省文化廳 廳長
劉戰平 安徽省審計廳 廳長
繆學剛 安徽省環保廳 廳長
趙 波 安徽省林業廳 副廳長
張恩水 安徽省司法廳 紀委書記
王 宜 安徽省教育紀工委 書記
羅昌平 安徽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主任
張 箭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主任
胡學凡 安徽省旅遊局 局長
胡道新 安徽省國稅局 局長
桂來保 安徽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局長
邱棟久 安徽省出入境檢驗檢驗局 局長
程傳如 安徽省安全生產管理局 局長
周長生 安徽省黃金管理局 局長
王亞龍 安徽省公安廳警衛局 副局長
陳懷安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劉 健 安徽省經濟技術與協作辦公室 主任
張良慶 安徽省信用聯社 理事長
畢美家 中共淮北市委 書記
徐崇信 淮北市人民政府 市長
方春明 中共亳州市委 書記
吳旭軍 宿州市人民政府 市長
陳啟濤 中共蚌埠市委 書記
孫雲飛 阜陽市人民政府 市長
曹 勇 淮南市人民政府 市長
張韶春 六安市人民政府 市長
周春雨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市長
宋國權 黃山市人民政府 市長
王福宏 中共黃山市委 書記
陳樹隆 中共蕪湖市委 書記
李 明 銅陵市人民政府 市長
方西屏 池州市人民政府 市長
肖超英 安慶市人民政府 市長
韓先聰 中共滁州市委 書記
陳 強 中共巢湖市委 書記
謝 剛 合肥市人大 副主任
盛志剛 合肥市政協 副主席
吳 平 安徽省電力公司 總經理
朱國斌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徽分公司 總經理
問 武 安徽省煙草專賣局 局長
朱建華 安徽中煙工業公司 總經理
趙龍池 合肥海關 關長
王正忠 新華社安徽分社 社長
劉 傑 人民日報社安徽分社 社長
孫 葉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安徽記者站 站長
顧立軍 中國新聞社安徽分社 社長
李必輝 財政部駐安徽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專員
錢 敏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 主任
余龍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 局長
李迎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 局長
徐 明 國家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 行長
唐小晴 中國銀行安徽省分行 行長
顧正宇 中國農業銀行安徽省分行 行長
劉偉建 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行長
夏玉楊 中國人保財險安徽省分公司 總經理
馬衛星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安徽分公司 總經理
蔣素華 中國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總經理
朱宏偉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總經理

商會領導


會長
王平哲
監事長
袁立新
執行會長
梁萬標
常務副會長
袁立新 宋永錫 姚友蘋 崔雲東 紀燕萍
副會長
鐵 錚 饒志宇 裴世聰 張海欣 李新皊 楊彬峰 許君豪 陳澤漲 黃炳根 於 洋 葉宗國 袁龍 周茂銘 劉愛國 韓 睿 江志勃
常務理事
王平哲 袁立新 梁萬標 宋永錫 姚友蘋 鐵 錚 饒志宇 裴世聰 米勝榮 朱宏斌 高 明 汪和俊
張 諾 楊 蕾 崔雲東 張海欣 李新皊 楊彬峰 黃炳根 章葉軍 許君豪 陳澤漲 房傳民 於 洋
葉宗國 袁 龍 周茂銘 劉愛國 韓 睿 江志勃
理 事
王平哲 袁立新 梁萬標 宋永錫 姚友蘋 鐵 錚 饒志宇 裴世聰 米勝榮 朱宏斌 高 明 汪和俊
張 諾 楊 蕾 崔雲東 張海欣 李新皊 楊彬峰 黃炳根 章葉軍 懷鵬飛 王 石 王宜主 楊勁松
許君豪 陳澤漲 陳澤漲 於 洋 葉宗國 袁 龍 周茂銘 劉愛國 韓 睿 江志勃 余世春 宴雙利
蔣 坤 戴 軍 靳春旺 張 勇 馬德良 余泓鑫 崔雲東 陳 偉 周忠華 潘 東 官錦強 孫志勇
孫大平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安徽省北京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Beij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Anhui。
第二條 本會是在安徽省投資的北京企業和北京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關人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拓展、交流、服務。團結在安徽省投資的北京企業和北京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關人員,互相扶持,促進合作;加速發展,發揮本會的優勢和作用,為構建和諧安徽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登記理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紅星路86號省政府老幹部活動室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1、廣泛聯繫在安徽省投資的北京企業和北京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關人員,加強信息交流,介紹投資導向,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促進全方位合作,為安徽經濟發展牽線搭橋;
2、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對會員進行團結、友愛、互助、愛國、敬業、守法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3、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
4、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交流、培訓、投資等服務,辦好本會服務事業;
5、為會員提供必要的合法的證明,為會員一般的經濟糾紛和民間糾紛提供協調服務;
6、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公平競爭和權利,保障正常的生產和銷售秩序,使會員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7、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考察訪問,幫助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8、有條件時增進與國內工商經濟社團人士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
9、組織會員舉辦各類公益活動和文體活動;
10、創辦網站、報紙和會刊,加強對商會和會員單位的宣傳;
11、評選和表彰優秀會員和會員單位;
12、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團體會員的入會申請表應當由其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託人簽字確認;
2、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3、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主辦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積極承擔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4、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權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項;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發展;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等;
7、任命各主要下設機構負責人;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用通訊等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用通訊等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
2、熱愛商會,有帶領商會不斷發展壯大的意願和工作能力;
3、所在企業在省內外行業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或者本人在北京籍人士中有很好的威望、信譽度和影響力;
4、遵紀守法,社會公德心和公益心較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八條 會長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開展工作;
3、提出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的主要負責人人選,並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4、決定聘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監事長決定召開。監事會成員出席相應的監事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商會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一條 經理事會通過,可聘請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著名企業家及社會名流擔任名譽會長或高級顧問。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可應邀出席理事會議,應邀參與商會活動,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創辦實體上繳的管理費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商會會費管理制度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向會員公開。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有費用開支必須嚴格按照本會制度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兼職工作人員的待遇由秘書長報常務理事會審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安徽省民政廳審查同意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安徽省民政廳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安徽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條件


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擁護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團體會員:
1、北京籍在皖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
2、北京籍在皖的個體經營者;
3、北京企事業單位在皖設立的分支機構。
個人會員:
在皖工作的北京籍各界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