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存存款
繳存存款
繳存存款指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將吸收的存款按規定比例划繳人行的業務,包括繳存財政性存款和繳存一般性存款(法定存款準備金)。
一般性存款核算的是商業銀行根據規定將其有關存款按照一定比例交存到中央銀行的部分,即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最初淵源於保證商業銀行對客戶提款進行支付,之後逐漸具備清算資金的功能,後來發展成為貨幣政策工具。目前城鄉信用社存款準備金率為6%,多數金融機構7.5%,部分金融機構8%。
各商業銀行繳存存款,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前往中央銀行辦理。縣支行或城市區辦事處每旬調整一次,於旬后5日內辦理;縣支行以下機構每月調整一次,要通過縣支行匯總轉繳,可在月後8日內辦理。期限內遇到假日不順延,期滿日為假日順延。
對財政性存款,按照“財政性存款”科目增加或減少的實際數額(計至角、分),計算應調增或調減的金額(算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人);對一般存款,增減額度達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進行調整,增減額度不超過10萬元的,併入下次調整,在計算時,應按照各科目增加或減少的實際數(計至角、分)算出應調增或調減的金額(算至千元,千元以下四捨五入)。
“繳存(調整)財政性存款劃撥憑證”、“繳存(調整)一般存款劃撥憑證”
[編輯]繳存存款的核算
1、首次繳存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放中央銀行財政性(或一般性)存款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放中央銀行存款
某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於2004年9月剛成立,至9月末該銀行財政性存款餘額為800000元,一般性存款餘額為5000000元。9月末該銀行第一次辦理繳存手續。該銀行應繳存財政性存款800000元(800000×100%),應繳一般性存款375000元(5000000×7.5%)。根據計算結果分別編製繳存存款劃撥憑證,進行轉賬,會計分錄如下: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中央銀行財政性存款800000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中央銀行存款800000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中央銀行一般性存款375000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中央銀行存款375000
2、調整繳存款的核算
本次應調整數=本次應繳存數-已繳存數
正數為應調增數,負數為應調減數。
續例1,該商業銀行每月調整繳存存款金額。至2004年10月末,其財政性存款餘額為750000元,一般性存款餘額為7000000元。
財政性存款:本次應繳存數-已繳存數=750000-800000=-50000元,財政性存款繳存金額本期應調減50000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中央銀行存款50000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中央銀行財政性存款50000
一般性存款:本次應繳存數-已繳存數=7000000×7.5%-375000=525000-375000=150000元,一般性存款繳存金額本期應調增150000元,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中央銀行一般性存款150000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中央銀行存款150000
3、欠繳存款的核算
(1)發生欠繳的處理
當商業銀行調整應繳存款時,如果遇到存人民銀行存款不足的情況,對本次能實繳的部分,按上述繳款的手續辦理,但應將“繳存(調整)財政性存款劃撥憑證”中的“本次應補繳金額”欄改為“本次能實繳金額欄”,並在備註欄中說明本次應繳金額和欠繳金額。本次實繳金額應先繳存財政性存款。將實繳和欠繳的金額分開填列憑證。實繳部分的會計處理與正常繳存相同。
此外,根據欠繳金額填制“欠繳憑證”一式四聯,同時填制“待清算憑證”表外科目收入傳票,憑以記載表外科目登記簿。
收入:待清算憑證——人民銀行
(2)扣收欠繳存款的處理
補繳時,中央銀行按日計收罰息,連同欠繳存款一併扣收。
借:存放中銀行款項——存放中央銀行財政性(或一般性)存款
借:營業外支出——罰款支出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放中央銀行存款
同時銷計表外科目登記簿
付出:待清算憑證——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