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僱員制
政府僱員制
政府僱員制發軔於西方,是指政府以契約形式聘用、管理某些專門技術人才及承擔部分臨時性、勤務性工作的人員的公共人力資源制度。它以勞動合同為主要手段,來界定、規範和調整政府與僱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的優化和組織形式的完善,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為社會發展提供多樣化和高品質的公共產品。
政府僱員制是近幾年來我國才出現的一種新的人事制度。20 世紀50年代,聯邦德國就開始在公共行政組織中引入政府僱員制度,隨後西方許多國家都相繼開始廣泛運用這種制度,並且在政府管理活動中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在一些西方國家的行政實務中,人們通常將包括公務員在內的所有行政公務人員都稱之為政府僱員,這是一種廣義理解上的政府僱員。而狹義的政府僱員則是指政府從社會上直接僱用的法律、金融、經貿、信息、高新技術等方面急需的專門人才,以及打字、駕駛、維修、勤務等熟練型、普通技能型的低端工作人員,他們一般不佔用行政編製,不直接行使行政權力,按照雇傭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在一段時間內服務於政府某項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門,他們與實行常任制的公務員共同完成行政機關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和事務。在推行政府僱員制的英、美、澳、新等西方國家,政府僱員的人數大致占其行政公務人員隊伍的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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