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委派制度

會計委派制度

會計委派制度是西方公司治理結構中所有者約束和監督經營者行為的一種制度。它是指政府機關或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下屬的分支機構或公司委派會計人員,並授權委派會計人員監督所派單位會計行為和其它經營活動的一種制度。

作用原理


會計委派制度
會計委派制度
委派會計制度是透過派出單位對受派人的完全控制而實現對受派單位的約束和監督的。因此,一個有效的會計委派制度必須很好地解決三個問題:
一是委派會計的素質要專業化;
二是委派會計的職責要明確化;
三是委派會計的利益要獨立化(即不能與所派單位有利益上的聯繫)。

作用


會計委派制度
會計委派制度
會計委派制度是防範金融風險的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
一般所講的會計委派制度是指所有者或政府機關或企業的上級部門為了實現對分支機構或下級部門的有效管理而採取的內控措施。但則主張把會計委派制度引伸為金融監管當局為了控制金融風險,維護存款人利益而採取的一項監管措施。
金融風險問題是當前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共同面臨的一個難題。儘管金融風險的形成原因複雜,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市場因素的衝擊、政治形勢的動蕩都有可能造成金融風險,但普遍實施的存款保險制度(包括陷型的和顯型的)和金融機構代理人的代理風險是現代金融領域裡風險突出的重要原因。
代理是一種受他人委託,代表或代替他人行動的行為。當一個個體或組織(委託人)授權他人或組織(代理人)代表他或他們行使某項工作或職權的時候,這種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就構成代理關係。在現代社會中,委託代理關係無處不在,無處不有。大至國家治理,小至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都存在著委託代理之類的事情。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各自利益的不同及信息在兩者之間的不對稱分佈,委託代理關係會產生成本,這種成本被稱之為代理成本。根據詹森和麥克林的研究,代理成本包括監督成本、契約成本和誤差成本。監督成本是委託方規定代理方的行為而產生的。契約成本是指代理方向委託方保證他不會採取不適當的行為產生的。誤差成本是指由代理方與委託方面對相同信息所採取的行動差異而發生的成本。由於委託方與代理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就存在代理人不會總是根據委託人的利益採取行動。又由於委託方與代理方的信息不對稱;一方面,在委託代理關係產生時,委託方對自己授托的事情較之代理方具有更多的信息,而代理方對自己的代理能力有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在委託代理關係成立之後,代理方對自己的代理行為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委託方很難精確地監視和評估代理方的行為。這兩個方面被稱為隱蔽信息和隱藏行為問題。代理經濟學告訴大家,要提高委託代理效率,除了調整和改善產權結構,完善激勵機制外,關鍵是改善信息分佈,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代理風險。
現代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就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關係。金融機構的管理者受股東和存款人的委託經營金融資本,管理者本應最大限度地最大化利潤和最小化風險,可是從現實中卻經常發現經營者的行為與此相悖。這種代理人違背委託人利益而產生的成本,表現在金融機構就是金融風險。許多金融機構財務虧損增大、信貸資產質量不佳,相當部分是由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引起的。金融機構的經營者或是通過擴大在職消費、或是藉助違規信貸去擴大自身的利益,而由此產生的則是金融機構的利益受損。在金融機構所有者約束機構健全、股東和董事會正常發揮作用的情況下,經營管理者的這種行為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經營者的代理風險會因此而降低。因為金融機構經營者造成的風險和擴大的利益直接與所有者的剩餘權益大小密切相關,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嚴格的反比關係。因此金融機構的所有者有動力去關心金融機構的經營好壞,從而監督和制約代理人的行為。但是,如果金融機構的風險不是由所有者承擔,而是可以透過存款保險機制向外轉化(如由政府出錢化解金融風險),則所有者監督經營者的動機就會弱化,甚至出現所有者與經營者一起對金融機構進行掠奪性經營的情況。如美國上個世紀80年代的儲貸機構危機和中國許多城市信用社、信託的風險就是這樣形成的。這是一種比經營代理風險危害更大的風險。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種風險,必須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從目前的政策性保險轉向完全的市場化保險,真正按“金融風險成本由誰產生由誰承擔”的市場原則處置金融風險。但在這一原則沒有真正實現之前,應該實行由金融監管當局向金融機構派出委派會計的制度。
由金融監管當局向金融機構委派會計完全符合金融監管的目標要求。因為金融監管的目的就是要通過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的透明度、信息的真實性去強化公眾對金融機構的選擇,加強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人員的約束,從而實現維護金融安全,保護存款人利益的目標。會計委派制度恰恰在規範會計核算,保障財務信貸信息的真實性,防範和控制違規行為方面具有十分獨特的作用。金融機構的代理人即人們所稱的高級管理人在成為負責人前要先接受任職資格審查。金融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經營管理信息和財務狀況。要定期接受社會中介機構的審查。所有這些措施都是為了防範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者的隱藏信息和隱藏行為,降低代理風險,但這些措施的作用都沒有委派會計制度直接和有效。

實施要件


會計委派制度
會計委派制度
1、從任職條件來看,一個合格的委派會計應該具有正直的人品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委派會計必須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辦事公正,敢于堅持原則;熱愛財會工作,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農村信用社的各項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從事金融工作、擔任中層正職兩年以上,具有助理會計師或經濟師職稱。
2、委派會計的職責是按委派主體要求,對受派單位執行會計法、財經紀律和信貸制度實施會計監督;及時準確全面地向委派單位報告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信息質量;對受派單位會計工作的合法合規性、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性負監督、管理責任;幫助受派單位完善內控機制,實現依法穩健經營;對受派單位的各項財務、信貸收支實施實時和事後監督。為了有效履行這些職責,委派會計應該有權參與受派單位的經營管理的決策會議和財務、信貸審批事項,具有建議權和監督權;參與制定和完善各項考核和激勵機制,下達考核指標,檢查執行情況;有權制止經營業務中的違法亂紀行為,在制止無效時有權直接向上級書面報告;對轄內會計進行系統的培訓和指導,對基層會計具有否決權。
3、為了使委派會計盡心盡責地為委派單位工作,必須使委派會計利益與受派單位脫鉤。由委派單位按照責、權、利統一和權力相互制約的原理,對委派會計的人事關係、工資關係、福利待遇、職稱評定實行直接管理,工作考核、年度考核、評先評優由委派單位負責。委派會計享受受派單位副職待遇,並按量化指標進行考核,按考核結果計發工資。

存在問題


通過上面不同形式的會計委派制的實踐都可以從不同的方面驗證會計委派制的可行性與必要性。但通過比較與實踐過程的,也出現了很多不足與需要完善的地方。
1、思想認識不統一
(l)對實行會計委派制,很多地方有抵觸情緒。一旦會計委派制全面推開,已經從原有體制缺陷中獲利的階層必定會設置種種障礙,維護其已經獲得的不正當利益,阻礙會計委派制的實行。
(2)對委派會計的性質認識不清,有些單位把會計委派制當作政府的一種純粹干預。
2、法規和制度建設不規範
(l)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對會計委派制的依據不足。
(2)缺乏統一的管理制度,近幾年,各地為了保證這一制度的順利實施,有的規定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委派,有的規定對所有的單位的會計人員實行統管統派,制度五花八門,難以進行宏觀的統一管理。
(3)委派缺乏統一的管理機構。有的是會計局,有的是財政部門,還有的是由幾個部門聯合管理,甚至成立臨時小組等。
(4)委派人員的職責範圍缺乏統一規定。第五,委派人員的考核制度、管理制度有待規範。
3、配套措施滯后
(l)委派人員的身份定位不明確。
(2)委派的工資福利待遇懸而未決。各個地方發放制度不統一,會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3)委派人員的素質函待加強,合格的委派人員應具有較強的素質,要通曉國家政策和法規,掌握會計和審計的專業知識,熟悉的生產特點和工藝流程。但是現有的委派人員對於上述知識的掌握參差不齊,需要加強委派人員的後續。

若干看法


會計委派制度
會計委派制度
1、加強對會計委派制的宣傳,提高各級領導對會計委派制的重視程度
會計委派制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政策性強,涉及範圍廣,影響力大,是和人事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僅靠財政部門的努力並不能創造實施會計委派制的必要條件,諸如有關實行會計委派制的許多立法,部門之間權力劃分與協調配合問題,委派會計的地位及待遇問題等等,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通過持續不斷的宣傳,引起各級領導,尤其是高層領導人的充分重視,既要解決宏觀的協調問題,又要解決具體單位領導的支持與配合問題。
2、建立和完善會計委派制相關的保障體系
(1)要修訂與之相關的《公司法》、《企業法》等財經法規,對有關職責許可權進行明確的界定和劃分,明確會計職權,明確委派會計人員具有管理和監督的雙重身份。
(2)《會計法》要明確允許各級財政部門制定靈活多樣,切實可行的會計管理模式。在財經法規中突出會計工作的重要地位,實行政企分開,政府更應該通過對會計人員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統管統派,以消除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遏制由會計行為所滋生的各種奢侈浪費及腐敗行為,使會計改革及會計操作步入良性運作的軌道。
3、加強對委派會計的管理、明確會計職權,確保依法成立委派會計的專門管理機構
對委派會計的管理,各試點地區基本上處於各行其是的狀態,或管理混亂,或管理失控。究其原因,除了缺乏管理經驗外,沒有專門的委派會計管理機構是重要原因之一。建議各地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儘快成立會計管理局,管理區域會計人員的應聘、委派事宜。具體是制定應聘、委派計劃,辦理與各單位申請聘用會計人員的協約書,約定會計人員工作範圍、和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責任;規劃會計人員的培訓、與預測供求情況,負責考核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思想素質;認定會計人員的上崗資格、頒發相關證件等工作。
4、健立健全委派會計再監督制度,尤其是加強社會監督機制
會計委派制這種全新的會計管理模式,不失為解決目前會計領域出現的一些問題的有效舉措,但不是醫治會計信息失真的靈丹妙藥,因此要加強會計監督體制的建設。
(1)加強會計監督體系建設。完善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內部監督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要儘快加大國家監督的力度,嚴懲違法者,同時加強註冊會計師的執業監督,使社會監督真正成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警察”。
(2)建立委派會計人員的激勵機制,把會計人員的工作成果與經濟利益掛鉤,形成對會計人員可靠利益保障機制,充分調動會計人員的監督積極性。

實踐與思考


會計委派制度
會計委派制度
一、試行會計委派制度取得的初步成效
為了探索進一步加強會計管理工作的新途徑,宣武區自1998年10月起分別在區內所屬的一個企業系統、一個事業單位系統和一個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中進行了共同委派和直接委派兩種會計委派制度模式的試點工作。先後對138個單位委派了244名會計人員,其中:由政府部門和系統共同委派243名,由政府部門直接委派1名。從總體上講,會計委派制度的試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委派會計人員對所屬單位的單純依附關係,委派會計人員的責任意識明顯增強,委派會計的職能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被委派會計單位的管理工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一)增強了委派會計人員的責任意識。在試行會計委派制度的過程中,宣武區財政部門事先根據會計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對委派會計人員的工作職責、許可權範圍進行了科學的界定,並且在這個基礎上與試點單位共同以文字的形式規定了委派會計人員在受派單位中應當享有的權利、必須履行的義務和所要承擔的責任。由於責權利規定的明確,使得委派會計人員普遍感到自己身上的擔子加重了,從而進一步激發了他們的使命感,增強了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自覺參與管理的責任意識。根據對委派會計人員責權利的劃分以及制定的相關制約措施,委派會計人員既要對區財政部門負責,同時還要對本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如果委派會計人員在工作中出現了違紀違規及失職行為,有關方面就要根據相關規定對其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因此,委派會計人員都能夠做到在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的同時,自覺地參與本單位的經營活動和管理工作。例如:被委派到樓外樓飯莊的主管會計根據工作職責的規定,在改進會計工作、完善財務管理的基礎上,不僅能夠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及時向經理反饋收入、利潤等財務指標完成進度情況的信息,為加強企業管理獻計獻策;而且還做到逐月向全體員工通報企業的經營狀況,增強了飯莊運營情況的透明度。很多事例說明,委派會計人員在思想意識上比以前“領導叫怎麼辦我就怎樣干”的認識有了一個新的飛躍,通過試行會計委派制度使會計人員的責任意識明顯增強。
(二)促進了會計職能作用的發揮。按照宣武區會計委派制度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一方面,對試點單位的會計人員採取基層單位推薦,主管部門審核,區財政部門核准並簽發委任書的任用方式;另一方面,會計人員一經委派任命,受派單位在未徵得區財政部門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隨意撤換。這一規定,不僅保證了委派會計試點工作的規範化運行,而且也為會計人員履行好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職責提供了重要保障。
例如:區教委系統所屬學校的任何開支,過去都是校長一人說了算。試行會計委派制度后,由於會計人員實施監督的職責明確,所以現在在發生支出行為之前,校長們都主動找會計商量,看看資金的安排是否合理,即將形成的支出中有沒有違法違規的問題。再如:委派到翔達公司下屬企業中的19名主管會計,積極運用財會管理手段針對各自單位中在商品採購、經營費用、管理費用等諸環節中存在的漏洞主動加強會計核算工作,及時完善核算工作程序,變被動管理為主動管理。通過開展相應的管理工作,不僅有效地控制住企業核算的全過程,而且降低了企業的成本費用並促進了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這些情況表明,會計委派制度對加強會計核算工作和保證內部會計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進而促進會計職能作用的進一步發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提高了會計管理工作水平。為了更好地規範委派會計的行為,保證委派會計人員工作的正常開展,宣武區在試行會計委派制度的過程中緊緊圍繞授權與考核兩個環節加強對委派會計人員的管理。授權,即明確委派會計人員有對本單位經營決策的參與權、財務管理權和經濟業務行為、會計行為的監督檢查權。考核,即由區財政部門建立委派會計人員的業績檔案,在對委派會計人員工作情況進行日常追蹤問效的基礎上,按會計年度由區財政部門會同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委派會計人員履職的情況定期進行考核,據此對委派會計人員的業績作出評價並確定下一年度是否繼續委任。由於管理工作嚴謹有序,且涉及委派會計人員的切身利益,因而有力地調動了委派會計人員進取向上的積極性,促進了被委派單位會計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斷提高。並在以下兩個方面取得了新的進展:首先,建章建制工作進一步落到實處。為了加強內部控制,委派會計人員普遍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單位會計管理工作實際,開展了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工作。他們在對原有的制度進行補充、完善的同時,還有針對性地制訂了涉及會計崗位職責分工、記賬傳遞程序等一系列具體的管理措施,並且將這些制度。措施自覺地落實到實際工作中去。其次,提高自身業務素質的要求更加迫切了。面對工作責任加大和擇優上崗的現實,委派會計人員大都感到如果不及時了解、掌握國家新出台的有關財經法規和財會領域中的新知識,在工作中就難免會出現失誤和不勝任本職工作的情況。因此委派會計人員自覺“充電”意識日益強烈。
二、試行會計委派制度中需繼續研究的問題
就實際工作過程和當前所面臨的基層行政、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及財政支出改革的形勢而言,會計委派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應當進一步探索、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被委派單位認識上的不統一性。對試行會計委派制度,不少單位是理解和贊同的,但在某些區屬單位中也存在著一些不同的看法。其中有的認為:根據中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事業單位中通常實行的是廠長(經理)負責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作為廠長(經理)、行政領導擁有對本單位人。財、物的領導、指揮和協調權,其中也包括對本單位會計人員的任免、聘任或解聘和財務管理的許可權。而試行會計委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法規賦予單位負責人的對會計人員任免、聘任或解聘和財務管理的許可權,這與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相矛盾。
(二)委派會計責權利上的不對等性。在調查中委派會計人員普遍感到在實際工作中所負擔的責任要明顯大於所賦予的權力,同時在責任明顯加大的情況下相應的待遇卻沒有得到提高,形成了“責”大於“權”、“權”大於“利”的責權利不對等的格局。這種在責權上存在的不對等性,導致了部分委派會計人員心理上的不平衡,在某種程度上挫傷了委派會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
(三)委派會計人員素質的不同一性。從目前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的素質現狀看,在不同性質、不同規模、不同管理基礎的單位中,會計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的現象還是比較明顯的。這種業務水平上的參差不齊,造成了委派會計人員業務素質的不同一性。因而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委派單位對委派會計人員進行後續管理的難度。
(四)對企業委派會計存在不適應性。雖然宣武區在前一階段試行會計委派制度的過程中也對企業採用了相應的會計委派方式,但是同時感到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根據市場經濟的法則,對企業進行會計委派存在種種不適應的因素。這些不適應性主要表現在:
其一,與企業管理的原則不相適應。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當前對企業的管理是以企業理財權下放和政企分開為基本原則的,如果對企業發生的經濟業務行為和會計行為以政府部門委派會計的形式進行直接監督,與現行的企業管理原則及要求明顯不一致。
其二,與中國《稅法》的規定不相適應。根據中國《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會計行為如果與稅收規定相抵觸時,要依照稅務部門監督的意見按照稅收規定進行調整。依據這一財務會計服從稅收會計的法律規定,直接對企業的經濟業務行為和會計行為進行監管的應當是稅務部門,因而通過財政部門委派會計的方式對企業進行直接監管會與之發生衝突。
其三,與企業改制的情況不相適應。目前大部分中小規模的企業特別是區屬企業已經陸續改製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性質的企業,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類性質企業的各項管理要通過股東代表大會的授權來實現,所以由財政部門對其委派會計的做法是不適宜的。
(五)直接委派工作中存在的限制性因素。直接委派會計的方式有利於強化被委派單位的會計管理工作,也有利於防止委派會計人員發生舞弊行為,同時還有利於對委派會計人員實行統一管理。但是在直接委派會計工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限制性因素,從大的方面看主要有:
第一,人員編製的限制。採用直接委派的方式,一般情況下要從委派單位抽調人員。從宣武區的情況看,如果直接委派的會計人員數量大,作為地方財政部門是很難招架的,進而就會涉及到增加人員編製的問題。而根據行政單位機構改革的基本方案,在現有基礎上再加大財政部門的人員編製是不可能的。因此人員編製的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對廣泛試行直接委派會計的模式形成了制約。
第二,機構設置的限制。從有效開展直接委派工作的角度看,要保證此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就應當成立一個專門的委派會計管理機構。但是新機構的設置不僅涉及到諸多必備的條件要求,而且還涉及到相當一部分在崗會計人員利益格局的大調整。而就宣武區目前的情況而言,由於相應的條件尚不成熟,因此設置專門的委派會計管理機構在近期難以實現,從而使得直接委派會計的試點工作無法廣泛開展。
第三,收入標準的限制。直接委派會計,必然要涉及到委派會計人員收入標準的確定問題。但是由於各單位的規模不同、會計工作的強度不同、所享受的待遇高低不同,因而使得委派部門無法對委派會計人員的收入標準作出一個合理的界定。如果採用同一標準,勢必產生苦樂不均的問題。而分類確定標準,目前的依據又不充足,因此收入標準的界定問題,也是當前影響廣泛試行直接委派會計模式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四,業務數量的限制。根據建立公共財政和加大財政支出管理力度的要求,大額財政資金的運作將陸續通過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等方式實行統一控制。在這個前提下,作為完全依靠財政預算撥款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其會計的業務工作範圍和實際工作量就會逐步縮小,最終有可能形成一種簡單的報賬制。此種情況的出現,對直接委派會計模式試行的廣泛性所產生的影響也是不可低估的。
三、關於繼續試行會計委派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對會計委派制度的宣傳工作。
要繼續推行會計委派制度試點工作,就必須做好廣泛、深入的宣傳工作。在宣傳工作中既要把大道理講明,同時又要特別注重以成功的經驗和失控的典型案例從正反兩個方面加強引導。通過廣泛、深入地宣傳,使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能夠更加充分地了解試行會計委派制度的現實意義和長久作用,逐步消除認識上存在的偏差,促使其逐漸變被動試行為主動試行。
(二)深化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試行會計委派制度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有與之相適應的控制機制和配套措施做後盾。而從中國現行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看,在委派會計人員的選拔與任用或聘任、定期輪崗、獎勵與懲罰、重大經濟事項的報告等方面都還缺乏較為完善的控制機制,在對委派會計人員責權利的劃分、進行業績考核等方面也都還缺乏可操作性較強且行之有效的具體配套措施。因而要繼續推進會計委派制度試點工作,並保證此項工作的正常運行,就必須圍繞會計委派制度來考慮和研究如何進一步深化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
(三)實事求是地開展委派制試點工作。
在試行會計委派制度的過程中不能簡單地把試點的模式固定化,而應當注意結合試點地區和試點單位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開展委派會計的試點工作。從大的環境及實踐的經驗看,可分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研究這方面的問題:
1、對國有性質的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委派會計的工作一般以採取間接委派的方式來實現較好。間接委派可以通過兩種具體的形式來實現:一種是對實行公司制管理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事)業單位,按照《國有企業監視會暫行條例》的規定通過外派監事會的形式進行監管;第二種是對於主動要求進行委派會計試點的其他組織形式的企(事)業單位,可以採取委派部門與被委派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共同委派的形式,形成一種共擔責任、共負風險的控制機制。
2、對享有絕對自主權的城鎮集體性質的企業不宜採取由國家委派會計的模式,而應當通過社會中介組織的社會監督方式和稅務部門履行的監督職能來對其實施有效監控。
3、對國家機關、財政撥款及代行政府收費和罰沒職能的事業單位,一般應試行直接委派的方式。如果採取直接委派的方式,就必須結合各單位會計工作的具體情況考慮具體實現形式。根據下一步財政支出改革工作的總體構思,直接委派工作可以圍繞三種具體方式來實現:一是在既有一定數量的經費撥款,又具有相應的行政性收費或罰沒職能的事業單位中,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通過委任總會計師的方式實施監管;二是對明確規定必須通過財政監督手段強化監督的國家機關,可採取直接委派主管會計的方式,其一般會計人員則由委派的主管會計進行聘任並向財政部門備案;三是對完全依靠財政預算撥款的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在逐步對其按類別(或系統)實行集中核算方式的基礎上對統管會計進行直接委派。
此外,在人員編製和機構編製目前尚無法全面解決的情況下,如果要試行直接委派會計的方式,還應當從合理利用社會閑置的人力資源這一角度出發,全面考慮和研究如何與勞務派遣組織、職介機構攜手來解決委派會計人員來源的問題。
(四)強化對委派人員的後續管理工作。
在試行會計委派制度的過程當中,應當說選拔是前提、委派是核心、管理是關鍵。強化對委派會計人員的後續管理工作,首先要研究如何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機制,對委派會計人員的業績進行日常和定期相結合的考核管理,並使之與獎懲機制有機地聯繫在一起;其次,要研究加強對委派會計人員進行繼續教育的有效方式,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制定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內容並組織好各類培訓工作;再次,要研究如何充分運用追蹤問效等手段去及時了解和掌握委派會計人員的工作進展情況,同時還要考慮如何在可能的前提下積極幫助其協調和解決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難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