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無理由退貨
網購消費的重要規則
七天無理由退貨指商品到貨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2014年3月15日正式實施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除特殊商品外,網購商品在到貨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
2014年2月13日,工商總局公布了《網路交易管理辦法》,消費者的網購“後悔權”將在法律和部門規章層面都獲得支持。
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市食葯監局等8家單位,對京東、天貓、亞馬遜等13家網路交易平台進行了行政指導,強調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等不合理規定。
2021年3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與中央廣播電視總台聯合發出倡議,倡議廣大實體店經營者自願參與“七日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據劉敏介紹,中消協工作人員在全國30多家網購網站進行實際體驗,調查發現,不少網站、電商的售後政策普遍不提供七天無理由退貨服務。為此,中消協約談了10家網站的負責人,要求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應僅在網站上登出公告、聲明等面對大眾的提示,還要和消費者進行一對一的確認。
2014年3月15日,中國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新消法新增無需要理由退貨(後悔權)、非現場購物信息披露、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擔責等三項制度,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積極完善售後服務體系,希望實體店經營者積極行動起來,主動承諾,認真踐諾,為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作出貢獻。
如何判定“完好”存爭議
根據工商總局最新公布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六條,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有四種商品除外: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
“辦法”規定,除了這四類商品之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認為,“辦法”對“七天無理由退貨”作出明確規定,對消費者和網路經營者都有利,長遠來看應當是利於電商發展的。
“網路交易要有後悔權,是因為網路交易不像實體店可以貨比三家,可能存在色差或是網路技術手段的影響,加上部分網路欺詐現象的存在,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可能受到影響。而提振消費信心,讓消費者敢於放心買,也是促進網路購物,利於網店賣家開展經營。”邱寶昌說。
不過,不少消費者仍然擔憂,儘管劃定了明確不退的幾類商品,但“辦法”中規定的“退貨商品應當完好”如何判定,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引發糾紛。
邱寶昌認為,“完好”是指退回商品時的包裝能保證商品完好、不會在物流過程中引發二次損壞,畢竟是拆開過的商品,比如冰箱,再包裝回去不可能和原來完全一樣,“不過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包裝帶有明顯的污損,也可能影響二次銷售。”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研究員、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延來說,法規實施的最大的障礙可能會是貨退回去后什麼情況下不影響二次銷售,例如試穿過的衣服有香水殘留怎麼辦?怎麼界定不同商品不影響二次銷售,仍需在實踐中細化。
專家認為物流延誤不影響 派件簽收亟待規範
除了退貨範圍,“辦法”第十六條對如何退貨退款也作了限定:對於允許退貨的商品,消費者需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也有買家擔心,如果貨物的物流延遲,如何判定7天的有效期;商品退換過程中來回多次,郵費怎麼算;退貨過程中發生的損壞如何認定等。
邱寶昌認為,一般而言,如果遇到快遞“爆倉”商品被堵在路上,並不會影響退貨維權,收到貨的時間是以快遞被簽收為準。
“不過按照實際情況,代收貨的現象很普遍,建議網路平台、物流系統對於是否允許代收貨設置提前約定.”邱寶昌認為,要減少收貨期限引發的維權糾紛,涉及電子商務相關的方方面面,例如必須規範快遞物流業,本人簽收和代收貨應嚴格按約定操作。
事實上,7天無理由退貨服務在淘寶等電商平台上早就開始實施,這次新規定的出台無疑將以強制性的手段推開。
從整體的可行性來看,‘7天無理由退貨’的操作難度較大。雖然法規列舉出不能進行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但是很難窮盡。專家提出,再比如運費的承擔,“新消法”規定是消費者承擔,如果運費是來回幾次,如何落實可能仍然存在問題。
不過多位專家也表示,網購環境總體向好,而且新規僅是包退貨,並不涉及多倍賠償,郵費也由買方自理。
專家認為,法律只是一方面,市場的規範還要靠行業自律以及消費者自身規範誠信,逐漸培養成熟的網購環境,這也需要電商平台負起責任。新規的實施會鼓勵更多的人嘗試網路購物,市場也會變大,最終的方向是不斷規範市場,帶動消費者的購物慾望,拉動內需。
工商總局2017年年初出台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不僅對消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一步細化,還另規定了補充了以下三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這樣規定下來,網路購買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範圍就界定為“4+3”的情形。
如果說,上述關於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情況主要是從技術層面規定的,對於那些不屬於技術層面,無限制濫用後悔權的做法,法律也有禁止性規定。消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消費者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和網路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都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