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拍賣行業協會

浙江省拍賣行業協會

浙拍協是由全省拍賣企業及有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相關個人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非營利的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註冊地點:浙江省杭州市。是中國社會組織評估等級5A級單位。

機構簡介


浙江省拍賣行業協會(簡稱浙拍協)成立於1996年10月,現有會員單位249家,其中理事單位60家,常務理事20名。會員企業佔全省拍賣企業總數的90%以上,其拍賣成交額佔全省拍賣業成交總額的99%以上。
協會設有秘書處及行業自律工作辦公室、法律諮詢與理論研究部(法律顧問室)、文化藝術品拍賣專業委員會和拍賣師分會、總經理聯誼會等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協會章程


浙江省拍賣行業協會章程(2011年5月6日第五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浙江省拍賣行業協會” (簡稱“浙拍協”,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為“Auction Trade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本會會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拍賣企業及有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相關個人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非營利的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為政府和會員開展雙向服務為宗旨,堅持“自主、自治、自養和自我發展”原則,發揮“橋樑、紐帶、協調、服務”功能,為政府部門當好參謀和助手,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行業凝聚力和自我發展能力,規範行業行為準則,推動全省拍賣業健康有序和諧發展,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浙江省商務廳和浙江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服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部門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商務部令《拍賣管理辦法》等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黨的方針、政策,開展行業調研,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及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制訂行規、會約,開展行業自律。推進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拍賣企業資質認定,促進企業規範化的管理與經營;
(三)掌握行業動態,向政府部門報告行業情況,反映會員的訴求,協調處理行業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開展各類信息與業務的交流,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諮詢服務,辦好協會刊物、網站,建設網路拍賣平台,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五)加強與國內外同行的交流與合作,研究、推廣國內外先進的拍賣理論、方法和經驗,提高全省拍賣行業的理論和業務水平;
(六)經省主管部門授權,參與企業年檢審核,組織實施行業統計,分析市場形勢,為協會開展工作和政府部門指導行業發展提供依據;
(七)受中拍協的委託,對國家註冊執業拍賣師及其執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舉辦拍賣師繼續教育、業務交流、主持技巧競賽。組織拍賣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及員工的培訓,舉辦講座、論壇、研討等活動,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八)接受政府和會員委託的其它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本省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拍賣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管負責人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因工作變更需換代表人,會員單位應及時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為有利於行業發展和協會工作,本會可接受少數專家、學者及業內知名人士以個人身份申請入會。本會拍賣師分會的會員可應邀列席協會的有關會議。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大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會刊、信息、資料和在《浙江拍賣在線》網上發布拍賣公告等其他服務的權利;(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學術交流和業務培訓活動的權利;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其它有關活動的權利;
(六)有退會的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行規、會約和協會決議;
(二)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按制度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工作總結、經驗交流材料和有關信息資料;
(四)依據規定按時繳納會費,並可自願向協會提供資助。
第九條 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程序
會員入會須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入會登記手續,經理事會審議批准,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會員自願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告知本會,並繳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或違法、違規經營給行業造成嚴重損害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可勸其退會,或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和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換屆大會,也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調整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或調整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員單位中選舉產生。理事單位應是依法規範運作、經營規模較大、經濟實力較強、關心行業發展、支持協會工作、在行業中影響大、信譽好的拍賣企業,原則上應具有A級以上資質。理事單位數原則上不超過會員單位數的1/4。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多開一次理事會或採用通訊形式徵求理事意見決定有關事項。理事會由會長召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單位書面向秘書處推舉新的代表接替。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研究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訂內部管理制度,領導協會各職能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協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視需要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在理事單位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單位數的1/3,原則上應具有AA級以上資質或是“誠信經營示範”企業、“浙江省拍賣企業30強”單位,且企業主要負責人在行業內有相當的威望,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議事能力。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因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審議決定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本職工作,熱愛拍賣事業,維護公平正義,在行業中具有較高聲望、獲得廣泛認可;
(三)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原則上應是AAA級資質企業或“誠信經營示範企業”和“浙江省拍賣企業30強”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副會長的名額原則上不超過常務理事數的1/3。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要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選可以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副會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拍賣及與拍賣相關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
第二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會長可以召集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的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會長的安排,分管協會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本會各項經常性的活動;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負責人的聘用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人員的聘用和報酬;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按照理事會的決定,聯繫處理協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工作。秘書處受理事會領導,由秘書長主持工作。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一)會員繳納的會費;(二)政府部門的補貼;(三)其他有關單位的資助和捐贈;(四)各種有償服務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收費標準向會員收取年會費。其標準為:會長單位20000元、副會長單位10000元,常務理事單位5000元、理事單位3000元,普通會員單位1200元。非企業會員按相應標準減半收繳。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調離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各種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一一年五月六日第五屆會員大會討論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現任會長:王中明 駐會顧問:吳汝浩 秘 書 長:王立田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武林路100號鴻鼎商務樓613室(郵編:3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