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強

陝西省政府原副省長、黨組成員

陳國強,男,漢族,1962年5月生,安徽宿州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曾任陝西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20年6月10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陝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國強受賄一案。9月15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陝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國強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國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陳國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人物履歷


1981.09—1984.07,西安基礎大學機械系機械製造專業學習;
1984.07—1994.10,陝西省勞動人事廳、勞動廳安全監察處、計劃統計處科員、副主任科員(其間:1986.10—1987.10陝西省淳化縣潤鎮鄉蹲點扶貧);
1994.10—2000.09,陝西省勞動廳綜合計劃與工資處副處長(其間:1996.08—1998.12中央黨校領導幹部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0.09—2004.06,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險處處長(其間:2002.10—2003.01廣東省深圳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掛職;2003.03—2003.07陝西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4.06—2009.01,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2003.09—2006.07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在職研究生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7.08—2008.02美國西弗吉尼亞大學學習);
2009.01—2010.11,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黨組成員(2008.09—2010.09長江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0.11—2013.02,陝西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13.02—2018.01,陝西省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辦公廳黨組書記兼省行政學院(陝西經濟管理職業技術學院)院長(其間:2015.09—2016.01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一班學習);
2018.01—2018.03,陝西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政府秘書長(兼),辦公廳黨組書記(兼);
2018.03—2019.03,陝西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第十三屆省委委員,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省十三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免去職務

2019年3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免去陳國強的陝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辭去代表

2019年3月29日,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由銅川市選出的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陳國強,因個人原因,本人提出辭去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19年3月27日,銅川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接受陳國強辭去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陳國強的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

依法雙開

2020年1月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陝西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陳國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國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為謀求個人職務晉陞大搞政治攀附和人身依附,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規干預插手幹部人事工作,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貪慾膨脹,收受禮品、禮金,甘於被“圍獵”,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在企業經營、幹部職務調整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陳國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國強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陝西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1月8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陝西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陳國強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陳國強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2月,陝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國強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交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國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陳國強,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陳國強利用擔任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陝西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0年6月10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陝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國強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陳國強利用擔任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陝西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融資貸款、職務晉陞、職工錄用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3566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陳國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國強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數十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20年9月15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陝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國強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國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陳國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陳國強利用擔任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陝西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融資貸款、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566萬餘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國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為多人職務提拔、調整提供幫助,具有從重處罰情節。同時,其又具有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