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信息化局合署辦公,正廳級。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牽頭綜合協調全省保護知識產權工作、受理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的職責划給省知識產權局;將有關制定企業規模類型劃分標準及其認證的職責划給省統計局;將主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教育培訓的職責划給省委組織部。
(三)將省機電(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省國防科技工業公司)的有關軍品管理職責划入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具體包括:
1.根據國家武器裝備發展戰略、科研規劃和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規劃,負責編製我省地方軍工企業軍品的中長期規劃、年度生產計劃和匯總統計信息;
2.負責省軍品生產任務企業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科研開發、新產品研製等工作的審核;
3.依法負責有關軍品生產許可證、軍品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以及軍品購銷合同鑒證等工作。
(四)將省鹽業公司(省鹽務局)的有關鹽業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划入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具體包括: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鹽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研究擬訂我省鹽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擬訂我省鹽業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措施,平衡協調全省食鹽和工業鹽產能和產銷總量;
(五)加強行業管理和服務,促進產業振興、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加強日常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和調度,協調解決日常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和重大問題,加強煤、電、油、氣、運調度和保障工作;強化全省電力(含核電)、煤炭、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和監測,加強綜合協調,指導能源結構調整;加強全省節能監督管理,規劃、指導、協調、監督、促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工作,指導全省資源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工作;加強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協調和服務,指導和推動創業投資業發展,組織協調政銀企合作,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強全省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工商領域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省有關工業、內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工業、內貿方面的規劃、計劃、導向目錄等政策措施,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布局;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參與擬訂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負責監測分析工業、內貿運行態勢,併發布相關信息;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內貿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問題;建立並組織實施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運行調度機制和經濟運行應急調度機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重點支農產品、重要工業品、重要生產原材料等的調控方案;牽頭協調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建立工業企業服務機制。
(三)負責組織實施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負責提出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方向;按規定負責管理工商領域企業投資項目;擬訂並組織實施工商領域企業投資項目利用政府資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辦法;指導、協調我省工業企業與央屬企業合作;指導、協調閩台產業對接有關工作;擬訂產業集群建設發展意見和政策措施,按規定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全省工業產業園區建設。
(四)負責能源行業管理;負責監測分析能源運行情況併發布能源信息;銜接能源生產和供需平衡,協調解決能源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培育和監管能源市場;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負責煤炭等能源產品的應急保障工作;負責全省電網運行與調度管理;依法負責全省發電企業併網運行條件審查。
(五)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指導資源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
(六)負責原材料工業、裝備工業、消費品工業、國防科技工業(不含軍工電子產品)及民爆器材等行業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和品牌工作;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按規定負責鹽業行政管理;依法歸口負責農藥、民爆等工業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依法管理稀土資源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
(七)負責研究流通體制改革並提出建議;負責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負責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承擔有關商貿服務業和典當業、融資租賃業的行業管理;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應急管理機制;負責組織實施主要消費品、應急商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負責全省城市副食品生產基地建設和生豬儲備管理工作;負責畜禽屠宰、酒類流通、成品油流通的監督管理;負責牽頭協調全省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和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指導和服務中小企業;牽頭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和融資擔保體系;負責指導、推動創業投資業發展;引導和支持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指導推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指導和服務全省鄉鎮企業的有關工作;依法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九)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承擔指導協調企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有關工作;指導和推動產學研聯合,組織實施重大產業示範工程;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協調工業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工作。
(十)組織開展省際、區際間的區域性橫向經濟技術協作活動;指導協調省際、省內、區域、企業的經濟技術協作;聯繫外省政府駐閩辦事機構;承擔省政府有關對口支援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支前工作,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支前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二)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委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委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保密、電子政務、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績效評估、信訪等工作;起草委機關重要文件;建立健全委機關規章制度;負責委機關行政後勤工作。
(二)綜合處
綜合分析工業、內貿運行和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起草委機關重要報告和領導講話,負責全委各項資料綜合和信息匯總;負責宣傳及編髮內刊工作;指導、監督和管理典當行業;組織協調委機關有關調研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省減輕企業負擔辦公室)
組織、協調和參與起草我省有關工業、內貿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調查研究經貿系統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提出建議,承擔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指導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清理,承擔委機關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依法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綜合協調委機關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全省經貿行政執法;承擔減輕企業負擔的有關工作。
(四)計劃財務處
(五)投資和規劃處
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我省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規劃及結構調整;組織編製有關專項規劃;監測分析工業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方向;按規定負責管理工商領域企業投資項目;協調解決重大工業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按規定辦理工商領域企業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手續;依法監督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項目建設招投標工作。
(六)產業協調處
組織擬訂並監督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統籌指導、協調行業准入;擬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指導、協調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統籌規劃、指導新興產業、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統籌規劃、指導、協調重大產業基地、產業集群和工業產業園區建設;指導、協調我省工業企業與央屬企業合作;指導、協調閩台產業對接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協調工業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工作。
(七)技術進步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產業技術提升和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承擔指導協調企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有關工作;指導和推動產學研聯合,組織實施重大產業示範工程;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指導推進全省工業企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推廣應用工作;統籌協調工業行業技術規劃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提升和品牌管理。
(八)企業處
指導、推動工業和內貿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擬訂創業投資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和規範創業投資業發展;承擔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工業、內貿企業融資工作;指導推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九)中小企業處
負責指導和服務中小企業;牽頭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指導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和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機構管理;指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的對外交流合作;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承擔指導和服務鄉鎮企業發展的有關工作。
(十)能源處
負責全省電力、煤炭、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的行業管理;負責監測能源發展情況併發布能源信息;銜接電力、煤炭的生產和供需平衡,協調解決電力、煤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培育和監管能源市場,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負責煤炭的應急儲備等工作;負責全省電網運行與調度管理、發電企業併網運行條件審查;按規定承擔煤炭生產、經營和電力行業的管理和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環境和資源綜合利用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清潔生產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按規定監督管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組織開展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和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開展節能、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執法監督檢查;推動相關重點工程建設以及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組織開展全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協調工業污染治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承擔福建省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綜合協調和節能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二)商貿管理和市場體系建設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健全規範市場體系的政策,推動流通標準化;指導大宗商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商品流通體系建設;按有關規定對拍賣、租賃(實物租賃與融資租賃)、汽車流通、舊貨流通和再生資源流通行業等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承擔有關商貿服務業(含有關商業、餐飲業、住宿業及有關服務業)的行業管理及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商貿行業文明建設;推動流通體制改革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指導流通領域科技和節能降耗工作。
(十三)市場運行調節處(省副食品基地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商品市場運行調節的政策;負責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負責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組織實施重要商品(肉、糖、菜等)市場調控、儲備管理和應急商品調控;負責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設,協調副食品生產供應工作;按有關規定對原油、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和承擔應急保障等工作;負責酒類流通管理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場秩序處
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全省市場經濟秩序、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組織開展內貿綜合行政執法;指導、管理商務舉報投訴工作;負責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承擔省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工作小組、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裝備工業處(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
承擔國防科技和裝備工業(含民爆器材)的行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產業政策,擬訂相關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產業政策建議,引導行業布局,促進技術進步與結構調整;負責起草相關行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統計、彙集、整理和發布工作;依法負責民爆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依法承擔相關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省國防科技工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六)原材料工業處(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辦公室、省稀土辦公室)
承擔鋼鐵、有色、黃金、稀土、石化、化工、建材等的行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產業政策,擬訂相關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產業政策建議,引導行業布局,促進技術進步與結構調整;負責承辦我省《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務,按規定負責管理有關監控化學品的生產、銷售、儲存、使用等;依法負責農藥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負責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和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省稀土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負責起草相關行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統計、彙集、整理和發布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消費品工業處
承擔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等工業和醫藥商業行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產業政策,擬訂相關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產業政策建議,引導行業布局,促進技術進步與結構調整;擬訂並組織實施鹽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工業鹽、食鹽年度生產總量平衡計劃及政府儲備計劃,負責全省食鹽專營和鹽政執法的監督;承擔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省級國家醫藥儲備管理監督工作;負責起草相關行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統計、彙集、整理和發布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經濟技術協作處(省政府對口支援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服務經濟技術協作、區域經濟合作工作;參與擬訂我省經濟技術協作、區域經濟合作的有關政策;聯繫外省政府駐閩辦事機構;指導協調全省對口支援工作,牽頭編製並組織實施對口支援的指導性計劃;參與我省對口支援項目的籌劃、協調和督促檢查。
(十九)支前工作處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支前工作;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戰備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承擔軍民共建相關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部隊後勤供應保障工作,幫助支持駐閩部隊做好生產、生活項目建設。承辦省國防動員委員會支前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十)食品安全工作處
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以及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公布,協調或組織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處;組織貫徹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起草我省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負責擬訂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實施方案,確定食品安全工作重點和階段性工作目標;負責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報告、發布制度;負責組織協調和綜合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並向省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根據年度預算安排,負責提出省級食品安全重點項目建設資金扶持計劃;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專項治理和年度督查工作;牽頭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承擔省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擔組織和指導工程與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製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機關行政編製為218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製 5 名和經濟運行局行政編製)。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不含兼職),正處級領導職數2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1名、經濟運行局局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6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製 32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製6名)。
五、直屬行政機構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經濟運行局,機構規格為正處級。
主要職責:監測分析工業運行態勢併發布相關信息,協調解決運行中的有關問題;擬訂工業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負責全省工業總量平衡;建立並組織實施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運行調度機制和應急調度機制,組織煤、電、油、氣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指導產業安全相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重點支農產品、重要工業品、重要生產原材料等的調控方案;牽頭協調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建立工業企業服務機制。
(一)關於工商領域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閩政〔2009〕7號)等有關規定承擔工商領域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
(二)關於能源管理的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擬訂全省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關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能源行業規劃與行業政策,審核、轉報、安排能源重大項目,協調能源重大項目建設和前期工作;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能源行業管理,組織擬訂能源行業規劃,培育和監管能源市場,規範能源市場運行秩序,監測分析能源生產、使用情況,提出近期能源綜合調控目標,負責電力、煤炭、石油等能源的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與協調。
(三)關於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以及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公布,協調或組織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處;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企業標準備案,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省農業廳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水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管。
(四)關於鹽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鹽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擬訂我省鹽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我省鹽業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措施,平衡協調全省食鹽和工業鹽產能和產銷總量;負責對食鹽專營工作和鹽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省鹽業公司(省鹽務局)承擔食鹽專營和有關鹽政執法工作。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省鹽業公司(省鹽務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加強對省鹽業公司(省鹽務局)食鹽專營和鹽政行政處罰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省鹽業公司(省鹽務局)將食鹽專營和有關鹽政執法工作定期報告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五)關於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職責分工。省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其中,有關綜合協調和節能方面的工作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為主承擔,有關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工作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主承擔,有關污染減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環境保護廳為主承擔。
(六)關於水電建設行政管理的職責分工。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5萬千瓦以上水電站建設行政管理職責;省水利廳負責5萬千瓦及其以下的水電站建設行政管理職責。
(七)關於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有關工業和內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仍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主負責,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按照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一崗雙責”等規定,履行相關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具體工作由相關內設機構承擔。
(八)關於礦井關閉監管的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生產開發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我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九)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製本指南,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
本指南將及時更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在本委門戶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省經貿委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本委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屬於主動公開的本委政府信息由生成、獲取和保存該信息的處室負責公開。
本委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委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主要政府信息:
1、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和指南;
2、規範性文件;
3、發展規劃與相關政策;
4、統計信息;
5、財政資金;
6、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9、有關工作動態;
10、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在本委門戶網站公布。
(二)公開形式
通過本委門戶網站、省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陸本委門戶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到本委機關查閱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從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有關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2008年5月1日開始執行)
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包括國務院辦公廳規定的境外人員或機構)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申請受理機構
1、福建省經貿委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華林路76號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2、本機關各處室亦可直接受理屬於該處室工作範圍內的政府信息的公開申請。
(二)申請程序
申請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信息,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接到核實身份證明通知的,申請人應到指定的受理點接受核實。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登陸本委門戶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建省經貿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本委門戶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送交。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三)申請的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后,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本委受理申請后,按以下方式作出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委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若知道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將告知申請人該機關名稱及聯繫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5、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並告知申請人;
6、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重複答覆。
7、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本委門戶網站上的流程圖。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非盈利組織或其他公益團體,確有經濟困難的,個人憑申請、機構憑有關證明,經本委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委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處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或者認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本委監察部門投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或者認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