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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 青海省發改委原黨組成員、省能源局原局長
於小明
青海省發改委原黨組成員、省能源局原局長
於小明,男,漢族,1962年3月出生,中共黨員,在職碩士研究生學歷。曾任青海省發改委黨組成員、省能源局局長。
2017年1月1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曾任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局長(正處級);
2014.04--2014.12,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省能源局局長。
2014年12月21日,經青海省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免去於小明的青海省能源局局長(副廳級)職務。
2015年7月23日,經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紀委對省發改委原黨組成員、省能源局原局長於小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於小明在任省發改委能源處處長、省發改委黨組成員、省能源局局長期間,工作失職,致使分管的項目未批先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無法說明巨額財產來源合法,其中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青海省紀委監察廳研究並報省委、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於小明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7月27日,經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青海省海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青海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青海省能源局原局長於小明(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7年1月16日,青海省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通過官網發布消息稱,青海省能源局原局長於小明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該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非法所得及財產差額部分共計人民幣3997980.47元、15553美元、880英鎊、2000歐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互助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於小明利用擔任青海省能源局原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青海力騰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北京華寶興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負責人郭某某等人人民幣553865.42元、8100美元(摺合人民幣49894.38元),共計人民幣603759.8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被告人於小明對人民幣3444115.05元、7453美元、880英鎊、2000歐元家庭巨額財產無法說明其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