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閣會議
石渠閣會議
公元前 51 年,漢宣帝在皇家圖書館石渠閣召開了一次重要的學術會議,蕭望之等五經諸儒二十三人參加了會議,會議過程記錄稱為石渠閣論,大部分已經散佚,但尚有隻言片語流傳後世。會議結果增設博士至十四人,比漢武帝置五經博士更進一步,並對經學產生一系列影響。
石渠閣會議是一次很重要的學術會議,但並不是一次單純的學術會議。橫向研究,應該考慮昭宣時期學術,政治,社會等多方面因素;縱向研究,應該考慮秦漢以來的諸歷史問題與石渠閣會議的聯繫。對它們的研究,不僅要看到它們的原因,也要重視對之後的影響。石渠閣會議與漢代經學學術思想有著密切的關係,它是漢代學術史上的重要的樞紐,是漢代學術許多重大問題的關鍵點,以此為切入點對象觀察西漢前後之學術問題可以有一個整體的把握。
漢宣帝時為了進一步統一儒家學說,加強思想統治,又於甘露三年(公元前51)詔蕭望之、劉向、韋玄成、薛廣德、施讎、梁丘臨、林尊、周堪、張山拊等儒生,在長安未央宮北的石渠閣講論“五經”異同。由漢宣帝親自裁定評判。石渠講論的奏疏經過彙集,輯成《石渠議奏》一書。又名《石渠論》。所輯奏議共一百五十五篇,今俱佚。唐杜佑的《通典》中保存有若干片斷。經過這次會議,博士員中《易》增立“梁丘”,《書》增立“大小夏侯”,《春秋》增立“穀梁”。
有關石渠閣會議內容的記錄大部分已經散佚。從《漢書·藝文志》的記載中,我們可以知道會議內容從名稱上叫做《議奏》,包括書《議奏》四十二篇,禮《議奏》三十八篇,春秋《議奏》三十九篇,論語《議奏》十八篇(有論語《議奏》而無《論語》學,以其不入“五經”之列)。有關會議具體內容的記載,皮錫瑞在《經學歷史》中指出:“《石渠議奏》今亡,僅略見於杜佑《通典》。《白虎通義》猶存四卷,集今學之大成。”
皮錫瑞沒有指出《白虎通義》中哪四卷是《議奏》的內容,從已有的文獻資料中很難找出證據證明。杜佑在《通典》則有標明,《通典》中關於石渠閣會議內容的資料成為我們當下研究的寶貴文獻資料。除了皮錫瑞所提到的內容,梁劉昭注《後漢書·輿服志》,唐孔穎達疏《毛詩正義》與《禮記正義》也有關於石渠閣會議內容的隻言片語。清人雖有輯本,大抵以馬國翰所輯《石渠禮論》較有條例,但皆出《通典》,編次不盡同。以上便是石渠會議內容的簡要介紹。筆者未能搜集到軍禮和嘉禮的材料,但為了使結構整齊,筆者按吉、凶、軍、賓、嘉五禮的順序編排,相信隨著學者的不斷努力,材料不足的問題將得到解決。
《周禮·春官·大宗伯》記載:“以吉禮祀邦國之鬼神亓,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實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祀司中司命飌師雨師,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嶽,以狸沈祭山林川澤,以疈辜祭四方百物,以肆獻裸享先王,以饋食享先王,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以嘗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
杜佑《通典》
卷七十三:
漢《石渠禮議》:“(問)曰:‘《經》云:宗子孤為殤。言孤何也?’聞人通漢曰:‘孤者,師傅曰,因殤而見孤也,男子二十冠而不為殤,亦不為孤,故因殤而見之。’戴聖曰:‘凡為宗子者,無父乃得為宗子,然為人後者,父雖在得為宗子,故稱孤。’聖又問通漢曰:‘因殤而見孤,冠則不為孤者。《曲禮》曰:孤子當室冠,衣不純采。此孤而言冠,何也?’對曰:‘孝子未曾忘親,有父母、無父母,衣服則異。《記》曰:父母存,冠衣不純素;父母歿,冠衣不純采。故言孤。言孤者,別衣冠也。’聖又曰:‘然則子無父母,年且百歲,猶稱 孤不斷,何也?’通漢曰:‘二十而冠不為孤,父母之喪,年雖老猶稱孤。’”
卷七十七:
漢《石渠議》:“(問)曰:‘鄉請射,告主人樂,不告者何也?’戴聖曰:‘請射告主人者,賓主俱當射也。夫樂,主所以樂賓也,故不告於主人也。’宣帝甘露三年三月,黃門侍郎臨(原註:失其姓也)奏:‘《經》曰鄉射合樂,大射不樂。何也?’戴聖曰:‘鄉射至而合樂者,質也;大射,人君之禮儀多,故不合樂也。’聞人通漢曰:‘鄉射合樂者,人禮也,所以合和百姓也;大射不合樂者,諸侯之禮也。’韋玄成曰‘鄉射禮所以合樂人本無樂,歲時所以合和百姓,以同其意也。至諸侯,當有樂。《傳》曰:諸侯不釋懸。明用無時也,君臣朝廷固當有之矣,不必須合樂而後合,故不雲合樂也。’公卿以元成議是。”
卷八十一:
《石渠禮》:“(問)曰:‘諸侯之大夫為天子、大夫之臣為國君服何?’戴聖對曰:‘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當繐縗,既葬除之,以時接見於天子,故既葬除之;大夫之臣無接見之義,不當為國君也。’聞人通漢對曰:‘大夫之臣,陪臣也,未聞其為國君也。’又問:‘庶人尚有服,大夫臣食祿反無服,何也?’聞人通漢對曰:‘《記》雲,仕於家,出鄉不與士齒,是庶人在官也,當從庶人之為國君三月服。’制曰:‘從庶人服是也。’又問曰:‘諸侯大夫以時接見天子,故服;今諸侯大夫臣亦有時接見於諸侯不?’聖對曰:‘諸侯大夫臣無接見諸侯義。諸侯有時使臣奉賀,乃非常也,不得為接見;至於大夫有年獻於君,君不見,亦非接見也。’侍郎臣臨(即梁丘臨)、待詔聞人通漢等皆以為有接見義。”
卷八十三:
漢《石渠議》:“聞人通漢問云:‘《記》曰,君赴於他國之君曰不祿,夫人曰寡,小君不祿,大夫、士或言卒、死,皆不能明。’戴聖對曰:‘君死未葬曰不祿,既葬曰薨。’又問:‘屍服,卒者之上服,士曰不祿,言卒,何也?’聖又曰:‘夫屍者,所以象神也,其言卒而不言不祿者,通貴賤屍之義也。’通漢對曰:‘屍,象神也,故服其服,士曰不祿者,諱辭也,孝子諱死曰卒。’”
卷八十九:
漢《石渠議》:“問:‘父卒母嫁,為之何服?’蕭太傅云:‘當服周,為父后則不服。’韋玄成以為:‘父歿則母無出義,王者不為無義制禮,若服周,則是子貶母也,故不制服也。’宣帝詔曰:‘婦人不養舅姑,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絕也,故聖人不為制服,明子無出母之義,元成議是也。’”《石渠禮議》:“又問:‘夫死,妻稚子幼,與之適人,子后何服?’韋元成對:‘與出妻子同,服周。’或議以為:‘子無絕母,應三年。’“
卷九十:
漢《石渠禮議》:“戴聖曰:‘大夫在外者,三諫不從而去,君不絕其祿位,使其嫡子奉其宗廟。言長子者,重長子也,承宗廟宜以長子為文(原註:嫡妻之長子也)。’蕭太傅曰:‘長子者,先祖之遺體也,大夫在外,不得親祭,故以重者為文。’宣帝制曰:‘以在,故曰長子。’”
卷九十二:
漢《石渠禮議》:“戴聖對曰:‘君子子為庶母慈己者。大夫之嫡妻之子養於貴妾,大夫不服賤妾,慈己則緦服也。其不言大夫之子而稱君子子者,君子猶大夫也。’”
卷九十六:
漢《石渠議》:“(問曰:)‘大宗無後,族無庶子,己有一嫡子,當絕父祀以後大宗不?’戴聖云:‘大宗不可絕,言嫡子不為後者,不得先庶耳。族無庶子,則當絕父祀以後大宗。’聞人通漢云:‘大宗有絕,子不絕其父。’宣帝制曰:‘聖議是也。’”
卷九十九:
漢《石渠禮議》:“(問)曰:‘《經》云:大夫之子為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何?’戴聖以為:‘唯子不報者,言命婦不得降,故以大夫之子為文。唯子不報者,言猶斷周,不得申其服也。’宣帝制曰:‘為父母周是也。’”
卷一百三:
漢《石渠禮議》:“蕭太傅云:‘以麻終月數者,以其未葬,除無文節,故不變其服為稍輕也。已除喪服未葬者,皆至葬反服,庶人為國君亦如之。’宣帝制曰:‘會葬服喪衣是也。’或問蕭太傅:‘久而不葬,唯主喪者不除,今則過十年不葬,主喪者除否?’答云:‘所謂主喪者,獨謂子耳,雖過期不葬,子義不可以除。’鄭志、趙商問:‘主喪者不除,且以今言之,人去邦、族,假葬異國,禮不大備,要亦有反舊土之意,三年闋矣,可得除否?明為改葬緦之例乎?為久不葬也?’或答云:‘葬者,送亡之終,假葬法後代巧偽,反可以難禮乎?’”
石渠閣會議的現代解讀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丁凌華在《西漢石渠遺文解讀及其在法制史上的意義》一文中認為,西漢宣帝時期的石渠閣會議作為古代經學史上的一個大事件,一直受到經學界與史學界的重視,但法制史學界並未關注這一事件。作為石渠閣會議的成果,今天留存的石渠遺文僅見十餘條,至今未見有學者——包括經學界與史學界的學者註釋與關注過這些遺文,筆者認為這些遺文還是能說明一些問題的,並且在法制史上也有它的意義。
石渠閣會議“講論五經”,按當時今文經學家的排序,五經應指詩、書、禮、易、春秋,但《漢書·藝文志》的記錄為《書議奏》、《禮議奏》、《春秋議奏》、《論語議奏》、《五經雜議》。缺了《詩議奏》和《易議奏》,而多了《五經雜議》與《論語議奏》,也許易、詩的討論匯總在《五經雜議》中,也可能東漢時已經佚失。不論何種結果,至少說明易、詩不是石渠閣會議討論的重心。這五部議奏今均已不存,僅有十餘條遺文藉助南朝及唐人著作的引用保存了下來。包括《後漢書·輿服志》梁劉昭注、《毛詩正義》與《禮記正義》的唐孔穎達疏中各保存了1條,唐杜佑《通典·禮典》保存了11條內容,稱為“石渠論”、“石渠議”、“石渠禮”或“石渠禮議”。后二者無疑是《禮議奏》的遺文,前二者從內容看也應是《禮議奏》的內容,但也可能是《五經雜議》的內容。由於這些史料的零落與佶屈聱牙,歷來學者未予注意與釋解。
《後漢書·輿服志下》(梁)劉昭注引:
《石渠論》:“玄冠朝服。戴聖曰:‘玄冠,委貌也。朝服布上素下,緇帛帶,素韋韠。’”
此節應是討論《儀禮》首篇《士冠禮》首句“筮於廟門,主人玄冠朝服,緇帶素韠”,很可能是石渠《禮議奏》的起首內容。戴聖解釋說,玄冠是與東漢的委貌冠相似的略帶赤色的黑色禮帽,朝服就是上身黑衣、下身白裳的禮服,腰束黑色帛帶,下系白色熟牛皮所制的蔽膝。都是在朝見君主、卜筮等較莊重場合所穿的服裝。此屬嘉禮中之冠禮。
《毛詩正義》卷十七孔穎達疏引:
《石渠論》云:“周公祭天用太公為屍,是用異姓也。”
此節屬於吉禮,即祭祀之禮。屍是先秦時代表死者或神接受祭祀的活人,據傳祭祀時死者靈魂或神會依附於屍。後世不用屍,而代之以神主(牌位)、畫像。為屍之人必須比祭祀者低一輩或一級,如子祭父必以孫為屍,天子祭神則以大臣為屍。祭祖必以同姓為屍,祭神則可以異姓為屍。此引《石渠論》即說明這一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