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教程
行政許可法教程
《行政許可法教程》是2004年7月1日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關保英。
行政許可是一把雙刃劍,如果運用恰當,可以創造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並進而調整各個方面的行政管理關係;若運用不生則會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行政管理的遲滯和行政效率的低下。換言之,行政許可對於一國的行政管理而論是不可或缺的,它是政府行政調控手段的基本組成部分,在世界各國得到廣泛的運用。如美國自1886年正式採用行政許可技術后,至今有幾百種行業領域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日本有50多部法律規定了上千種許可制度。同時,行政許可必須是有限度且規範化的,行政法制發達的國家一般都將它納入了行政法治的軌道。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與之相對應,政府行政系統也以管制與全面干預為行為取向,從而決定了行政許可在我國行政權行使中有泛化、不規則化的內外在表現;這種泛化和不規則化在我國全面推行市場經濟以後就有所警示,只是問題的嚴重程度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2001年歲末我國完成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歷史任務,要求我國行政權的行使和政府法制必須和世貿組織以及發達國家的相關規則接軌,我國現行行政許可的不適已經非常突出地反映出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已就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在多處作出承諾,如第7條第4項規定:"進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響進出口的許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國家主管機關或由國家主管機關授權的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實行和執行。不得實施或實行不屬國家主管機關或由國家主管機關授權的地方各級主管機關實行的措施。同時世貿組織相關規則對成員國的行政許可也作了嚴格規定,如《進口許可程序協定》第孔條第6、7項規定:坤請程序和在適用情況下的展期申請程序應儘可能簡單。應允許申請者有一段合理的期限提交許可證申請。如有截止日期,則該期限應至少為21天,並應規定如在此期限內未收到足夠的申請,則該期限可以延長。申請者應只需接洽與申請有關的一個行政機關。如確實不可避免而需接洽一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則申請者應無需接洽三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任何申請不得由於文件中出現的未造成所含基本數據改變的微小錯誤而被拒絕。對於在文件或程序中出現的顯然不是由於欺騙意圖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的任何遺漏或差錯,所給予的處罰不得超過提出警告所必需的限度。"這些規定對國內行政許可是一個巨大挑戰。對於政府法制系統和行政系統而言,有效規制行政許可已成為當務之急。加入WTO以後,我國已經引起了對行政許可的重視,尤其對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重視,國務院法制辦在2001年底召開了清理地方立法和規範性文件的重要會議,目前各地已經緊鑼密鼓地進行清理工作,必將通過這些清理把不規範的行政許可項目減少到最低限度。事實上,我國中央政府和一些地方政府正在下功夫解決行政許可中的不規範等具體問題,例如,2001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級政府部門審批事項減少和保留目錄的通%》規定:“省級政府部門結合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對原有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規範。50個部門(含具有審批事項的非政府部門)共減少審批、審核、核准等總事項1277項,其中審批事項減少869項,減少幅度分別為50.6%和58%,達到了省政府提出的減少兩個三分之一的目標;保留的審批事項628項。省政府同意省級政府部門提出的上述減少和保留的審批事項,現予以公布,請各地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參見《浙江政報》2001年第4期,第4頁。)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正式通過,該法的出台對前期的行政許可改革是一個總結,而對今後的行政許可改革又具有統攝作用。顯然,該法的頒布施行並不意味著我國行政許可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經結束,恰恰相反,它啟動了我國行政許可更深層次的改革,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我們在編寫本教科書時,將《行政許可法》的內容評介與我國行政許可的理想模式予以結合,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理與行政許可案例予以結合,這便是本書的特色。
第一章 行政許可法律理論
第一節 行政許可的性質與類型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二、行政許可的性質
三、行政許可的類型
第二節 行政許可行政法制約的界定
一、行政許可的行政法制約是對行政許可提供
法律淵源的狀態
二、行政許可的行政法制約是對行政許可進行
法律定性的狀態
三、行政許可的行政法制約是對行政許可設計
法律程序的狀態
四、行政許可的行政法制約是對行政許可總量進行減少的狀態
第三節 行政許可行政法制約的現狀分析,
一、從行政禁止的廣泛性看行政許可行政法制約的不足
二、從行政許可的不規則性看行政許可行政法制約的不足
三、從行政許可僅以行政手段為之看行政許可行政法制約的不足
四、從行政許可由政府管制中產生看行政許可行政法制約的不足
第四節 行政許可行政法制約的價值選擇
一、實現宏觀調控的價值
二、側重保護私權的價值
三、提高行政效率的價值
四、確定禁止規則的價值
第五節 行政許可行政法制約的內容構設
一、行政許可項目法典化
二、行政相對人請求權明確化
三、行政許可主體職級對等化
四、行政許可過程連續化
五、行政許可重大事項聽證化
六、行政許可的依據公開化
七、行政許可的結果法律效力化
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主體
第一節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一、行政職權機關
二、行政授權機關
三、綜合執法機關
四、共同行政許可
五、專業技術組織
六、行政許可的委託
第二節 行政許可的當事人
一、行政許可的權益人
二、行政許可的利害關係人
第三節 行政許可的參加人
一、行政許可中的公眾
二、行政許可中的證人
三、行政許可中的工作人員
第三章 行政許可法律行為
第一節 行政許可的設定行為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權
二、行政許可設定的行為要件
三、可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事態
四、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的情形
第二節 行政許可的監控行為
一、行政許可的層級監控
二、行政許可監控的手段
三、行政許可監控的法律效力(變更、撤銷、註銷)
第三節 行政許可的收費行為
一、行政許可的費用支出
二、可收取費用的行政許可
三、免收費用的行政許可
第四章 行政許可法律程序
第一節 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
一、行政許可申請的形式
二、行政許可申請的處理
三、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
第二節 行政許可的審查與決定
一、行政許可的審查
二、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三節 行政許可的聽證
一、行政許可聽證的範圍和例外
二、行政許可聽證參與人
三、行政許可聽證的原則
四、行政許可聽證的環節
第四節 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一、行政許可的變更
二、行政許可的延
第五節 行政許可程序的特別規定
一、國務院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適用
二、行政許可中的市場機制
三、行政許可中的考試與考核
四、行政許可中技術手段的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