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信貸

農業信貸

農業經濟活動中,貸款者向借款者供應貨幣(或商品),後者定期歸還並支付利息的行為。資本主義的農業信貸是借貸資本在農業中進行投資的一種形式。但由於農業生產的風險大,貸款利率和抵押條件的要求高,一般大農場較易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小農主多靠合作信貸取得資金來源。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農業信貸是金融組織在農村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信用活動的總稱,是動員和分配農村中暫時閑置的貨幣資金,以供應農業再生產過程中資金周轉需要的一種形式。

必要性


是由於:①社會主義農業生產是商品性生產,在伴隨著商品運動的資金運動過程中,必然會有一部分貨幣資金暫存在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和農民手中。只有通過信貸形式,才能將這部分資金吸收和集中起來,在不改變資金所有權的情況下,有計劃地用於農業生產。②農業生產周期長,資金周轉慢,受自然災害的影響大,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不可避免地會遇到資金不足的困難,需要依靠農業信貸解決。③為實現農業擴大再生產所需增加的投資,常非農業本身的積累所能滿足。為此除國家給予資金支援外,還需通過農業信貸籌措資金來源。④農村金融機構可利用信貸這個經濟槓桿,通過調節貸款的範圍、數量、利息率以及償還期限等,促進農業生產結構的合理化,引導農業生產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宏觀要求。

農業信貸歷史


封建時代的農業信貸
中國的農業信貸早在春秋戰國時代,就有了民間的自由借貸和官吏商賈的高利貸;此外,還有政府向民間發放的粟貸,國家之間的糧粟借貸等。秦漢以後,農業信貸的規模、種類又有擴大。南北朝後有了典當和義倉。宋代王安石變法,推行青苗制,向農民貸款、貸谷。明代以後,農業信用活動已為私人高利貸所壟斷。到民國時期,利用吸收的閑散資金在農村試辦農業貸款的商業銀行,最多時曾達1000多家。后多為官僚、買辦資本金融機構和地主階級所操縱、利用。
近現代的農業信貸
1942年起各銀行的農貸業務都併入中國農民銀行,後者就成為國民黨政府壟斷農業貸款、剝削農民的主要金融機構。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地區曾創辦工農銀行、平民銀行、貧民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它們在組織存款、發放貸款,幫助農民解決生產、生活上的困難和支援革命戰爭等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到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各抗日根據地和解放區已大多設有自己的銀行,並以吸收存款和發放農貸為主要業務,信用合作社也有較大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50年代農業合作化時期,在各地普遍建立信用合作社,農業信貸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辦理;從1981年起又改由中國農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辦理。
現階段農村金融機構辦理的農村存款主要包括來自國營農業企業、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鄉鎮企業等的存款以及農村的個人儲蓄等。農業貸款包括以農業生產承包戶、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鄉鎮企業和國營農業企業為對象的生產性貸款以及開發性貸款、農民生活貸款、災區口糧貸款等。

投入特點


農業信貸是整個信貸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信貸業務中必須堅持上述信貸原則。但農業信貸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從而使農業信貸必然反映出區別於其他信貸的一些特點。
第一,貸款對象分散,額度零星,總量需求大,計劃性差;
第二,農戶底子薄,自籌資金能力弱,貸款比重大;
第三,農作物生產周期長,貸款的期限長;
第四,農業抗災能力弱,貸款的風險較大;
第五,農業生產收益低,農戶對貸款利率的承受能力較弱;
第六,農村還有相當數量的貧困戶需要扶持,貸款政策性強;
第七,隨著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貸款結構需要相應調整等等。

投入現狀


農業信貸
農業信貸
(一)農貸結構不合理
1、農業信貸投量佔全國銀行各種貸款總量的比重過低,1980年至1989年每年平均僅為6.5%。
2、農業生產貸款量增長比全國農業銀行和信用社各種貸款總量增長慢,1980年至1989年每年平均為23.2%;同期工商業貸款增長4倍,農業貸款只增長1.9倍。
3、在全部農業貸款總量中,糧食種植業貸款比重大,1983至1987年每年平均為70%左右,而用於林牧副魚多種經營的貸款只有30%左右。
4、在種植業貸款中,用於常規性的種子、化肥、農藥、薄膜等當年生產費用短期貸款比重過大,約佔80%左右。而用於農業基礎設施、農田基本建設、水利建設、農業機械、農業資源開發、農業科技開發等增強發展農業生產後勁的中長期貸款少。
(二)農業信貸供需雙向制約
1、信貸需求制約
(1)農業生產行為的短期化,導致農業投資相對冷縮。由於農民承包後土地經營規模小而分散,對土地使用機器缺乏穩定感,重眼前利益輕長遠投資,形成經營土地的短期行為,實行掠奪性經營。農民較為重視那些投資少、效益高的工副業,而對農田基本建設、水利建設、農業機械、資源開發等中長期受益的投資則不願投入。另外,農業勞動者的思想觀念和人員素質對農業信貸投入有著重要影響。我國農業勞動者文化教育、技術水平普遍低下,阻礙了對現代農業生產要素的組合和科學技術的掌握、採用。他們長期思想禁錮,許多地區農民仍然守著自給自足的小農家庭經濟,把無負債作為家庭小康的標誌。對於擴大再生產僅限於自己實力所及,而不願以償付為條件的外部幫助,這就淡薄了他們對信貸資金的期望。
(2)農產品收購價格偏低,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連年猛漲,使農業特別是糧食等種植業生產的利益比較低。農產品價格扭曲,生產成本上升,挫傷了農民投入的積極性。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勢必感到種田不合算,更加不願借款增加對農民的投入。
(3)由於農業生產風險較大,產業政策的導向和經濟效益差異等原因,大量社會資金流向工商業、流向城市、流向利潤高的行業。據調查,農村非糧食專業戶的人均收入比糧食專業戶高21—37%。1989年農民每年投資於第一產業的純收入是1.83元;第二產業的純收入是2.71元;第三產業的純收入是14.58元。在此種情況下,必然導致種植業農戶生產力要素的轉移。
2、信貸供給的制約
(1)農村信貸資金緊張。近年來,農業資金受到多方面、多層次的蠶食,造成農村信貸資金緊張。
①企業存款下降。各種財政證券的發行,地方財政拖欠補充企業虧損、加價款及差價補貼,地方政府超比例提取企業利潤和向企業攤派,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展,社會集資的增加等,使企業存款大量下降。
②上交存款增加。基層行上交人民銀行及專業銀行各種存款及認購債券增加,基層行一般上交款占存款總額的30%左右,有的高達50%。人民銀行還規定農副產品收購資金下降部分上交50%。
③多家金融機構在農村爭設網點,盲目競爭,挖走農村資金。
④農副產品收購資金增加,加劇了農貸資金緊張。多年來,農副產品的收購資金一直是由農業銀行全部包下來,需要多少,農業銀行就要拿多少。近年來由於農副產品產量不斷增加,價格上漲,使農副產品收購資金的需求越來越大。1985年收購農副產品貸款餘額為595億元,1986年為600億元,1987年為690億元,1988年達到790億元,占貸款總額的30%,有些省所佔的比例高達40%—50%。即使如此,仍不能滿足收購需求,1988年收購部門對農民打了幾十億元的“白條”。
⑤財政投入減少,增加了農貸供給的壓力。近幾年來,國家財政對農業基建投資占國家基建投資的比重和支農資金占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呈遞增態勢。1988年比1980年農業基建投資減少67.7%,支農資金減少14.7%。另外自1983年企業流動資金由銀行統管以來,企業流動資金由財政銀行兩家供應改由銀行一家供應。企業自有流動資金佔全部流動資金的比例,已由1983年的39..5%下降到1988年的18%。所有財政減少對農業資金的支出,均需由農行信貸補充。
⑥現行的農業信貸計劃與資金分離。儘管每年都下達信貸計劃,但基層行社資金緊張,又受擇優投向規律的誘導,結果必然是壓農業貸款,保存款支付,保農副產品收購和利潤高的生產項目。
(2)金融政策中的“一刀切”傾向制約了農業信貸的投入。農業是受保護的基礎產業,國家對服務農業的金融部門也應實行一定的優惠政策。而現在的稅收、利率、利潤、信貸基金、貸款準備金和其他金融法規、制度、辦法等往往部分農工商行業,一律實行一個政策,影響農行、信用社對農業信貸的投向下投量。
(3)由於農業信貸的特點,使得貸款的經營效益較差。農貸費用開支大,利潤率低等,特別是貸款利率下調後有的存貸款利率倒掛,已有相當大一部分基層農業銀行和信用社出現虧損而難以維持經營。
(4)資金營運出現短期行為。承包機制引入銀行后,利潤是主要經營目標,農行與信用社選擇貸款投向時,往往重短期貸款,輕中長期貸款;重工商業貸款,輕農業政策性貸款;重利潤高的行業貸款,輕利潤低的產業貸款。造成農村信貸結構的不合理狀況。
(5)農業貸款利率政策不夠完善,阻礙了利率槓桿職能的正常發揮,減輕了農業信貸靈活調劑農村生產、流通和社會資金餘缺的作用。在50年代到60年代期間,國家規定的農業貸款利率都低於工商業貸款利率。自成立專業銀行后,在農業銀行不能虧本的思想指導下,迫使農業銀行執行與全國工商業貸款一樣的利率政策,消弱了對農業的支持。近幾年來,農業銀行對某些政策性貸款採取讓利措施,僅在1986年,農業銀行各種貸款中低於基準利率的低息貸款就有20多種,貸款額達到1.014億元,使農業銀行一年少收利息近10億元。
(6)農村金融機構人員不足,素質較低,影響農業信貸資金運營。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現代農業科技的採用,農業貸款的增加,對農業信貸工作要求越來越高。但我國農村基層銀行信貸人員嚴重不足,而且業務水平較低,相比之下,上邊的管理人員較多。1986年到1989年,全國農行行政管理人員增加15.640人,農業信貸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則由1986年的11.2%下階到1989年的9.2%。在此期間農業信貸人員不但沒有增加,反而下降了17.8%。有部分基層營業所沒有專職農業信貸員,嚴重影響了農業貸款的發放,降低了投資營運的有效性,造成資金周轉緩慢,逾期、獃滯呆賬貸款較多,影響了信貸向農業傾斜政策的實施,影響了農業信貸作用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