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舒翹
清朝末年大臣
趙舒翹(1847~1901),男,清朝末年大臣。字展如,號琴舫,晚年號慎齋。陝西長安(今西安市)人。
清穆宗同治九年(1870)科試一等補廩生。同治十二年(1873)中舉,翌年又中進士,授刑部主事。此後十年間,先後在刑部任提牢廳主事、直隸司主事等職,官至刑部尚書。1899年,為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繼任軍機大臣,兼管順天府(今北京市)府尹。
幼喪父母,由叔母董氏撫養。
20歲時師從關中名儒柏景偉(亦為長安人)。
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中舉。
同治十三年(1874年)又中進士,朝廷任命其為刑部主事。
光緒八年(1882)以辦事幹練、平反河南王樹汶冤獄,升員外郎。他還承其舅父薛允升鑽研刑律,著成《提牢備考》二卷。在參與處理崇厚擅自與俄國簽訂喪失主權與領土的《里瓦幾亞條約》等案時,嚴拒賄賂,並對行賄者痛加斥責。
光緒十年(1884)補湖廣司郎中。
光緒十二年(1886)以郎中出任安徽鳳陽府(府治今鳳陽縣城,位於蚌埠市東南20公里,轄區相當安徽省蚌埠市、淮南市、淮北市、宿州市及附近部分市縣)知府。在任四年,“清理積案,剖斷如流,人皆驚服”,並竭力廓清吏治,懲處不法胥吏衙役;積極設法防禦自然災害,捐俸助賑,辦理賑濟,給災民發放棉衣,並令妻婢給災民縫製寒衣。鳳陽府一帶貧苦百姓為生活所迫,生女嬰多溺死,育嬰堂又因資金缺乏而收嬰甚少。趙自捐薪俸創設保嬰自乳法,給生女嬰的家長以經濟補貼,令其自養。
光緒十六年(1890)升任浙江溫處道道員(今麗水縣和溫州地區)。不懼誹謗刁難,整飭鹽務,著有《溫處鹽務紀略》。
光緒十九年(1893)授浙江按察使,同年冬補授浙江布政使。面對日本侵略朝鮮、圖謀中國的嚴酷現實,他上書巡撫廖壽豐,分析鴉片戰爭清軍失利的原因,對浙江圉山、乍浦、溫州等地的防衛、將領任用及軍隊訓練諸事,均有建議。
光緒二十年(1894)升任江蘇巡撫。翌年清政府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江蘇省轄的蘇州也被列入通商口岸。他上書朝廷,力主保全厘金,挽回權利;又奏請對江蘇鹽務、厘金、太湖水師等進行整頓。
光緒二十三年(1897)八月“以舒翹諳律令”,召為刑部左侍郎。
光緒二十三年(1898)會同王文韶督辦礦務、鐵路總局,兼署禮部左侍郎,旋擢刑部尚書。戊戌變法時期,他反對改革。陝西維新派人士劉古愚等興辦實業,籌辦陝西保富機器織布局,在民間集股失敗,擬借北京豫豐銀號銀20萬兩,函請趙作保。趙力斥此事,致使計劃擱淺。戊戌變法失敗,趙主張對譚嗣同等不必問供即殺無赦,很為慈禧賞識。這一年,他為家鄉捐出2.4萬兩俸銀,重建起橫跨灃河、長約140米的22孔古靈橋,還為橋頭牌樓親書了“周芑春榮”匾。
光緒二十四年(1899)奉命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充軍機大臣,后又兼管順天(今北京市)府尹事。這一時期,他位躋中樞要員,竭力維護皇權,很受朝廷寵信。慈禧多次賜賞其綢緞、貂皮等物。清廷對“恪守其職、勞勛最著”的大臣從優議敘時,趙亦名列其中。
光緒二十六年(1900)夏京畿義和團與清軍及英國侵略者等發生衝突。五月初九(6月5日),趙奉慈禧命赴涿州查看,認為義和團不可依靠。但由於也奉派在涿州查看義和團的協辦大學士剛毅力主藉助義和團對付外人,加上慈禧亦主張利用義和團,他為恃祿保位,便迎合慈禧、剛毅回奏朝廷。不久,八國聯軍攻陷北京,慈禧、光緒帝等倉皇出逃,趙亦隨至西安。聯軍頭目向清廷全權代表奕劻、李鴻章提出重懲“首禍諸臣”。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農曆正月初二鼓樓集數萬人,聲言欲劫法場;慈禧太后若殺趙舒翹,便請回京。迫於此情形,慈禧太后不敢將趙公開處死。下詔改為“賜死”,令其在西安家中自盡,並令陝西巡撫岑(cen)春煊前往監督執行。當日,趙吞金自盡未死,又服砒霜仍未死,在岑春煊逼迫下,家人被迫用紙糊七竅,灌以燒酒方才身亡。時年5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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