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評估

礦業權評估

礦業權是指礦產資源使用權,包括探礦權和採礦權。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後者是指在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開採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礦產品的權利;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礦業權經依法批准,可以轉讓他人。礦業權的價值是礦業權人在法定的範圍內,經過資金和技術的投入而形成的,應當依法受到保護。

礦業權釋義


礦業權評估
礦業權評估在礦業權市場的全程運作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包括:在礦業權授予、轉讓、抵押時的礦業權評估,股票上市和交易時的礦業權評估,礦業公司及勘查公司之間重組、兼并、分設、收購時的礦業權評估,政府為加強對礦業權市場的宏觀調控,對某些具有典型意義的礦業項目的礦業權評估,為公司董事層決策服務的礦業權評估等。礦業權評估是礦業權轉讓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
礦業權分類
礦業權是一個比較複雜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確切含義,有必要對其進行解析,其實礦業權是一個權利束,是由一系列相關權利組合而成的。讓我們來看一下西方國家對礦業權的理解。澳大利亞將礦產權分為三類,即探礦權,採礦權和評價權。日本礦業權制度以許可證制度為主,可 分為鑽探權制度和採掘權制度,而且規定取得鑽探權的企業在探明勘探區卻有礦產並適於開採時,享有所探礦床的採掘優先權。綜觀中外學術界對礦業權概念的解析,我們發現有些學者根本不分 探礦權和採礦權,直接設定一個礦權;有的學者把探礦權分為排他性探礦權和非排他性探礦權,加上採礦權構成三類;還有的在兩類探礦權和採礦權的基礎上又加上一個礦產評議權,所以成為四分法。我國是採用了兩分法即把礦業權分,即探礦權與採礦權,因此,我國的礦業權亦即探礦權和採礦權的合稱。所謂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勘查礦產資源並優先取得作業區礦產資源採礦權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稱為探礦權人。所謂採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開採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採礦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稱為採礦權人。
礦業的發展所帶來的應該由法律來調整和規制的社會關係一共包括五種:礦產資源所有法律關係、礦產資源勘查法律關係、礦產資源開採法律關係、礦產資源轉讓法律關係、礦產資源環境法律關係。而這五種法律關係的客體則是五種權利:礦業所有權、礦業勘查權、礦業開採權、礦業轉讓權、礦業環境權。
法律是對社會關係的調整,法律關係就是由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法律關係是一種重要的社會關係,它不同於其他社會關係就在於它是根據法律所結成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對法律關係的操作就不可能對法律問題作任何技術性分析;沒有法律事實與法律關係的相互作用就不可能科學的理解任何法律決定”,可見對於法律關係的分析是我們研究某個領域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礎。礦業法律究竟應該調整那些社會關係?哪些社會關係構成礦業法律關係呢?這個問題的回答將為礦業權概念的界定提供理論上的平台。利用法理學法律關係的基本理論,結合中國礦業發展和礦業管理的實際,中國礦業法律關係至少應該包括下列法律關係:
礦產資源所有法律關係
作為自然物的礦產資源能夠成為人們可以利用的物首先是所有權制度的確地,所以礦業法律關係的最基本的構成也就是礦產資源所有關係。這一點在各個國家都是礦業法律制度的基本組成部分和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世界上只有不同的礦產資源所有制度,但是沒有任何一個國家不規定礦產資源所有制度。
礦產資源勘查法律關係
礦產資源被宣告歸哪個主體所有隻是礦產資源法律關係的起點。礦產資源的地質特點決定了它不可能讓所有者無成本的享有其效用。搞清楚礦產資源在地殼中的分佈、含量等本身就是一件成本極高的事情。如果說礦產資源所有制是礦產資源法律的起點的話,那礦產勘查就是整個礦業的起點。在礦產勘查過程中所形成的主要的法律關係就是勘查人和礦產資源所有人的關係,在國家則表現為勘察人和作為國家的代表的政府的法律關係。在礦產資源勘查法律關係中,勘察人和政府構成法律關係的主體,所要勘查的礦產資源構成法律關係的客體,而勘查法律關係的內容就是探礦權。
礦產資源開採法律關係
礦產資源的勘查並不改變礦產資源的具體形態,作為地殼的組成部分他們仍然沒有和地殼相脫離。要想使礦產資源被人類所利用,並且對其進行開採和加工,在這個過程中即形成礦產資源開採的法律關係。礦產資源開採法律關係的主體為採礦人和礦產資源所有人,法律關係的客體就是作為物的礦產資源,而法律關係的內容就是採礦權。
礦產資源轉讓法律關係
礦產資源的轉讓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作為自然物的形態的礦產資源實體的轉讓;另一種是作為代表礦產資源權利的採礦權的轉讓。在這兩種轉讓形式中,如果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轉讓,理應適用民法中的相關原則和精神,如果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轉讓則應該適用行政合同或者用社會法的理念來設計轉讓中的相關制度。在礦產資源轉讓法律關係中,轉讓人和受讓人是法律關係的主體,礦產資源或者代表礦產資源權利的採礦權是法律關係的礦體,而法律關係的內容則是本書將要設計和論證的礦業轉讓權。
礦產資源環境法律關係
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採改變了地球的形態。這種改變不僅表現為地殼形態的變化,也表現為地表物理形態的改變。這種改變使人類所處的自然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在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以及礦業發展中,形成了礦產資源環境法律關係。礦產資源環境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礦產資源所有人、礦產資源勘查人、礦產資源開採人、礦產資源使用人等,礦產資源法律關係的客體就是與礦產資源勘查與開採有關的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而法律關係的內容則是本是將要設計和論證的礦業環境權。

礦業權的評估


釋義
對礦業權所依附的礦產地價值的判斷。評估者根據所掌握的礦產地信息和市場信息,對現在的或未來的市場進行多因素分析,在此基礎上對礦業權具有的市場價值量進行估算。礦業權評估在礦業權市場的全程運作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包括:在礦業權授予、轉讓、抵押時的礦業權評估,股票上市和交易時的礦業權評估,礦業公司及勘查公司之間重組、兼并、分設、收購時的礦業權評估,政府為加強對礦業權市場的宏觀調控,對某些具有典型意義的礦業項目的礦業權評估,為公司董事層決策服務的礦業權評估等。礦業權評估是礦業權轉讓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轉讓,必須依法進行評估,並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其評估結果進行確認;非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轉讓的評估,由當事人自主決定。
礦業權評估的方法及各種情形
新企業設立時,使用礦業權出資作價的,工商部門需要礦業權的評估報告。企業在出租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的,需要進行強制評估。企業將礦業權進行轉讓、抵押、信貸等處置時,需要進行礦業權評估。另外,非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在進行轉讓作價時,也需要對其公允的價值進行一個判斷。評估可以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基礎的價格依據。
可以不進行評估的例外情形:原國有企業無償佔有的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因企業合併、分立、重組需變更民事主體而又未改變國有獨資性質的,可以不進行探礦權、採礦權價值評估,但需依法辦理主體變更手續。

評估常用方法


礦業權評估方法
《礦業權評估指南》收益途徑礦業權評估方法包括探礦權評估的折現現金流法、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折現現金流風險係數調整法以及採礦權的貼現現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權益法。由於評估方法理論以及對參數選擇的要求不同,某些方法適用範圍重疊,同一礦床、相鄰礦山採用不同方法評估,評估結果差異很大,出現了許多不合理現象。為此,修改方案對方法的修改主要是統一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DCF法,適當調整各評估方法的適用範圍。
統一DCF法
方法名稱:將探礦權的折現現金流法和採礦權的貼現現金流量法統稱折現現金流量法(DCF法),簡稱現金流量法(類似收益法是收益現值法的簡稱)。
1.《礦業權評估指南》採礦權DCF法存在的問題
折現率的口徑問題。由於開發投資收益已在折現前扣除,因此,此計算模型採用的折現率應僅為資金成本(貨幣的時間價值)而不包含投資回報因素,最合適的應採用長期國債利率而不是目前五年期存款利率3.6%+風險報酬,即目前扣除開發投資收益方式折現率7%偏高。(2005年我國一期記帳式10年期國債利率4.44%,折現率按資金成本口徑取5%即可。)這也導致目前採礦權評估方法設計時控制現金流出(該進成本、投資的不進)、以保證(提高)評估結果儘可能適應採礦權交易市場要求。類似的,收益法的折現率也存在同樣問題。
扣除開發投資收益內涵問題。根據計算模型,扣除的應是開發投資的收益,而不是老指南的銷售收入利潤(開發投資與銷售收入無線性相關關係),也不是現指南的凈現金流量分成額。此外,現指南的凈現金流量分成額也與評估界等關於無形資產(按財務部規定採礦權界定為無形資產)占項目凈收益(凈現金流量)比例公論(三分法除無形資產外的投資、經營管理佔2/3)相矛盾。類似的,收益法的凈利潤貢獻率也存在同樣問題。
扣除開發投資收益的取值數據來源問題。扣除開發投資的收益,在資產評估中常採用依據上市公司資料計算;老指南礦權評估中依據《中國統計年鑒》計算,但統計年鑒中全部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工業企業主要指標收益指標僅有利潤總額(企業利潤與虧損合計),難以據此計算出凈利潤(缺虧損額、盈利企業所得稅率不都是33%),因此也難以計算出總資產收益率(原來的銷售利潤率2.98%也存在同樣問題)。因此,現行條件下難以準確計算行業平均投資收益率。
2.《礦業權評估指南》探礦權DCF法及存在的問題
探礦權DCF法計算原理與採礦權DCF法類似,主要區別是開發投資收益的處理不同,其不從項目凈現金流中扣除開發投資收益,而是採用開發投資收益(回報)包含在折現率中,其折現率類似於項目經濟評價(礦床技術經濟評價/礦地產經濟評價)中折現率或基準收益率ic含義,包括了資金成本和投資報酬(含風險報酬和平均投資報酬)。經濟評價中折現率為ic時,計算出的NPV凈現值代表的是項目超出基準投資回報水平的“超額收益”,反映投資可行性――NPV≥0。由此,在探礦權DCF法評估,當折現率由資金成本和行業投資報酬(基準投資收益)構成時,其項目凈現金流量現值NPV即為項目超出基準投資回報水平的“超額收益”也即礦業權評估價值。
由於折現率對評估結果影響很敏感(尤其是建設投資較大時影響很大。通常折現率的百分數數位取整數,尤其是折現率採用無風險報酬+風險報酬這種風險累加法估算時,因數字有效精度取決於其構成中最短有效精度,故其百分數為整數),如何合理確定折現率是該計算模型成敗的關鍵。
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用於評估值計算問題。與全部投資現金流量表是反映整個項目的現金流入流出和收益情況不同,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是站在項目投資主體(自有資金)角度考察項目的現金流入流出情況,其反映的是自有資金而非整個項目投資收益,從DCF法計算原理看,採用該表用於評估計算是不正確的。當項目投資較大時,全投資現金流量表和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評出的結果相差很大,理論上難以解釋。此外,全投資現金流量表和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兩個表折現率的含義是否相同、取值是否一致,也存在疑問。
綜上所述,《礦業權評估指南》採礦權DCF法和探礦權全投資現金流DCF法計算模型均是符合評估價值內涵的,考慮到上述(參數)問題及國外礦地產DCF法評估通用模型,修改方案採用探礦權DCF法的全部投資現金流量表評估計算模型統一DCF法(取消自有資金現金流量表評估、不從項目凈現金流中扣除開發投資收益),折現率中包含社會平均投資收益率。
探礦權和採礦權DCF法統一方案,除《修改方案》第一稿討論時有專家建議以“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為基礎統一的意見外(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的問題見后敘),無其他意見。
3.DCF法適用範圍
修改方案綜合了各方意見,擴大了DCF法適用範圍,除保留原來的適用於詳查及以上勘查階段探礦權評估、擬建(新建)和在建礦山的採礦權評估外,也可選擇用於賦存穩定的沉積型礦種的大、中型礦床中普查勘查區的探礦權評估以及具備現金流量法適用條件的(具備或可類比確定評估參數的)生產礦山採礦權評估。DCF法是收益途徑評估首選方法。
對DCF法能否適用普查階段礦權評估,目前尚有爭議,主要是認為普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發現礦床,普查資源量誤差很大,在評估其價值時應著重於該普查礦區的勘查前景而非眼前的資源數量。考慮到其僅限於沉積型礦種的大中型礦床中普查勘查區的探礦權評估,主要是北方主要煤田(尤其是晉、陝、蒙、新等主要產煤區)煤層穩定、煤田總體已進行較高程度的勘查,在此較高勘查程度“背景”下的普查區類比估算得出的資源儲量大致可靠這些條件下適用,因此,為解決目前評估中的實際問題,作為一種嘗試,做出以上適用範圍調整,也有待實踐總結完善。
收益權益法
收益權益法是針對我國“雙小”礦(礦床儲量規模和礦山生產規模均為小型)財務或經濟評價資料欠缺或不規範等條件下推出的,該方法存在對具體礦床開採條件等考慮不足等問題,評估計算可能過於簡單化。但因該方法所需參數少、應用簡單(也能避免評估結果的“隨意性”),目前採用較為普遍,但有“過度”使用甚至超範圍使用。因此,有建議取消或限制使用本方法。考慮到評估的歷史延續性和方法選擇的多樣性(採用多種方法評估區間值時也可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法),且對服務年限較短的礦業權採用DCF法可能存在評估結果偏小甚至出現負數問題(相對於收益權益法),故《修改方案》保留收益權益法,同時,為解決該方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及目前該方法使用“過濫”問題,《修改方案》限定該方法適用範圍,具備DCF法等適用條件的(具備或可類比確定評估參數的),不使用收益權益法。
《修改方案》討論過程中,有建議在收益權益法原有計算公式的基礎上增加兩個調整係數即資源質量係數(主要是針對金屬礦種的品位)和開採條件調整係數,或者擴大權益係數的區間。考慮到金屬礦品位品級等資源質量在產品價格中反映,開採條件複雜程度屬成本因素,已在權益係數中反映,因此,增加兩個調整係數似與原有的權益係數重複。至於調整權益係數的區間問題,方案第一稿曾考慮過,因區間大可能造成隨意性大、有失嚴謹性、評估定量難等問題,且此方法可通過調整時點價格、限制使用範圍等辦法處理,故暫不修改。
收益法
收益法是針對正常生產礦山採用的,其實質和DCF法類似的,區別在於投資處理不同。收益法未考慮流動資金投入,將固定資產投資等以折舊形式進入總成本(DCF法為直接進入發生時點的現金流出、不進入經營成本),實際上未能真正反映現金流量的時間價值(計算折舊時不計資金時間價值,累計折舊雖然等於固定資產投資額,但折舊費折現后累計值顯然小於固定資產投資額),當折舊時間越長、折現率越高時,採用該方法計算的礦業權價值的偏差越大,這也是該方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從準確反映項目的財務狀況及與國際通行方法接軌考慮,有部分專家、修改小組成員建議取消收益法。
由於收益法和DCF法評估經濟參數基本類同,採用DCF法代替收益法關鍵問題是評估中固定資產投資能否合理取值。若固定資產投資取固定資產凈值,通常正常生產的初期礦山採用DCF法也是可行的,但當剩餘服務年限較短的中晚期礦山其固定資產凈值不合理時,採用DCF法評估結果可能會出現問題(如固定資產凈值尚余較大存量時,採用DCF法可能存在評估結果偏小甚至出現負數)。
考慮到我國其他評估行業收益法均普遍採用,《礦業權評估收益途徑評估方法修改方案》保留該評估方法但應謹慎使用。評估時應首選現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選擇適用收益法。
結合討論意見,修改後的DCF法評估生產礦山採礦權時對固定資產投資作如下處理:具備在評估基準日相近時間完成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礦山初步設計等資料時,可以參照新建和在建項目礦業權評估固定資產投資的處理方法確定固定資產投資;不具備近期完成的設計等資料時,可以用評估基準日企業已形成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及在建工程賬面值,剔除礦山企業辦社會資產和不良資產,作為評估採礦權採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需注意的是,對於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的原值,採用不同的折舊年限,進行折舊計算,固定資產計提完折舊后,折舊結束時點回收固定資產的殘值,下一時點以不變價原則投入等額初始投資的更新資金,評估計算期末回收固定資產余值);對按企業已形成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及在建工程賬面值確定固定資產投資時明顯不合理的,可以根據礦山原設計等資料及企業固定資產原值、凈值構成,類比近期建設的相似礦山投資情況或根據設計概預算定額標準指標,對評估對象礦山的固定資產投資進行調整或重新估算,以確定評估採用的固定資產投資。
折現現金流風險係數調整法
方法名稱:隨DCF法修改名稱,修改為折現現金流量風險係數調整法。
按《指南》規定,本方法現階段主要用於晉陝蒙主要產煤區詳查及以下階段探礦權評估,考慮到詳查階段探礦權評估適用範圍與DCF法重疊問題,故限定於賦存穩定的沉積型礦種的大中型礦床中勘查程度較低的預查及普查探礦權評估。
該方法要求委託有資質的地勘單位編製地質儲量報告並由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備,因其對地質資料、資源量、模擬開發方案要求比較高,評估實踐中一般不採用該法而採用成本途徑評估,難以達到設置本評估方法的初衷。此外,從目前實際及與國外接軌看,評估機構估算資源儲量並對此負責是評估改革取向,從鼓勵採用本方法的角度,《修改方案》修改為:評估依據的地質資料編製以及對普查、預查獲得的(333)、(334)? 資源量的評審不做強制性規定,由評估委託人決定。但無論評審備案與否,評估機構均應對地質資料和資源量估算的規範性、可靠性、可用性進行獨立的、負責任的評述。
折現現金流量風險係數調整法提出時間較晚,目前實際應用較少,方法理論和參數選取可能存在不完善處,且其適用範圍的普查區探礦權可以採用現金流量法評估,預查探礦權可以採用其他途徑評估方法評估,因此,在實際應用中應全面衡量各種評估方法的可用性,合理採用本方法。
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
方法名稱:隨DCF法修改名稱,修改為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量法。
約當投資-折現現金流法實質是多方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或採礦權評估價值分割,其分割的基礎――評估價值是其他方法計算出來的(《礦業權評估指南》為折現現金流量法,也可包括收益法等其他方法),方法本身可能不成為獨立方法。從其應用情況看,也存在與DCF法評估參數及評估結果差異或矛盾問題。考慮到歷史沿革,保留該方法,但改變其適用範圍,同時,修改後的《指南》要對其計算過程做相應修改。

選取的依據


礦業權評估方法都是在資產評估的客觀性、公正性基本原則下提出和實際應用的,從理論上講,是礦業權交易雙方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實際情況是,國內外實現的礦業權交易價格大部分遠遠低於其評估值,或是出現我國礦業權一級市場的溜標局面,甚至有的評估結果幾乎完全失去了參考意義。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礦業權交易雙方認識評價上的誤差,但更主要的源於礦業權評估方法的不完善、不成熟以及參數的選擇方面等還存在一些問題。當然,選擇礦業權評估方法的影響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依據以下幾個方面:

評估目的

礦業權評估目的是為礦業權交易或其他市場經濟行為提供礦業權定價的參考意見或依據。同一礦業權因將發生的市場經濟行為的不同,評估時選取參數的角度會有所不同,評估方法也往往不同,進而使評估價值也不相同。

評估對象

即礦業權的類型。不同類型和不同階段的礦業權,適用不同的價值評估途徑和方法。採礦權和勘查工作程度較高的探礦權應採用收益評估途徑。
勘查程度較低的探礦權,因進行開發的技術和經濟參數無法取得,不適合採用收益途徑,只能採用成本途徑進行評估。
對於在礦業權市場上進行交易的礦業權,評估的是資產的交換價格或公平市場價格,若市場上可以找到參照樣本,且差異調整參數可搜集,則市場途徑不失為一種簡單有效的方法。

信息資料

礦業權評估所需要的信息資料包括:地質、礦產、礦山建設、開發方案、採選技術、財務、市場等。根據可得相關信息的數量和質量,評估人員要根據自己在礦產開發和評估等方面的經驗和知識,對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等進行分析和評價,選擇合理的評估途徑和方法。在評估報告中要說明信息的來源,信息的質量,為什麼選擇這種評估途徑和方法,說明可得信息與選擇使用的評估途徑是否匹配等。

法律規章

評估方法的選擇還受有關法律規章的約束。《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採礦權評估可以選用的評估方法有 可比銷售法和 貼現現金流量法等方法,探礦權評估可視地質勘查程度選用 重置成本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貼現現金流量法和 地勘加和法等方法。
價值評估是一項動態化、市場化的社會活動,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存在的經濟範疇。礦業權評估是選擇適用的方法,根據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及經濟社會環境條件,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某一時點的礦業權經濟價值進行評定估算,用統一貨幣值反映其價值量的過程。在正常情況下,礦業權評估是其收益的評定估算,因此,礦業權評估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評估的目的、評估對象、資源的自然條件、勘探開發經營情況、政府、市場變化等,進而選取適當的礦業權評估方法。
礦業權評估通常由兩部分組成,即 技術評估和 經濟評估。
技術評估的核心是資源儲量、質量和勘查遠景。
經濟評估必須以技術評估為基礎和前提,其核心是資源未來可產生的效益在現時的價值。
因此,評估不僅是正確判斷礦產資源及其開發工程的技術課題,而且是一個將礦產資源置於多因素影響的市場經濟中,判斷究竟能產生多少收益的經濟課題。
礦業權評估的另一個基本概念是將礦產資源,特別是礦山可采量的評估納入資產價值的範疇。在用語上已經使用“礦產資產”(Mineral Assets)或“礦產財產”(Mineral property),在評估時沿用了《公司法》對資產評估和處置的原則。但評估時對公司財務賬目上的資產值僅作參考,對之影響更大的是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的價值。
因此,就評估方法學而論,目前在西方礦業界中有兩種趨向,一種是經典的技術經濟測算原則,也是基本的趨勢,以折扣現金流量/凈現值法為測算基本方法,用資源、工程和經濟等綜合參數測算資源未來可實現的效益在現時的價值;另一種是趨向強調評估的市場原則,認為評估也是一種市場行為,以現實的市場成交價來估價勘查地或礦產資源,如上市金礦公司目前的市場價值為基礎計算出其所擁有的金礦資源單價,或以其他成交單價作為現時估價的基礎。隨著資本市場成為礦業投資的主渠道,這種趨勢有所增強。

基本程序


根據各礦業權市場主體在礦業權評估過程中主導地位的變化,可以將礦礦業權評估分解為三個階段:
一、委託評估階段
在這一階段,主導者是評估委託人和評估機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委託程序和內容。《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對評估委託人、評估機構和委託程序作了規定。
1. 委託評估人和評估委託人
委託評估人:一般為有權出資探明礦產地礦業權的權利人(礦業權出讓管理機關和礦業權人)。此外的相關人委託評估礦業權是其自己的權利和選擇,但後續程序有別於權利人。
評估委託人:必須具有國土資源部認定的礦業權評估資格的機構才能接受委託。
2. 委託程序的規定
委託、受託是通過雙方鑒定的合同書(委託人的委託書)建立的服務經濟關係和法律關係。委託人有權自己選擇礦業權評估機構,評估管理機關不予指定,其他人無權干涉。
委託人應向委託機構說明評估目的、委託評估對象、範圍、權屬情況、投資性質等
評估委託合同書明確委託的評估對象、評估基準日、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承諾事項、法律責任等。
二、評估階段
(一) 準備工作
(1) 聽取委託人對評估對象的詳細情況介紹。
包括:評估對象的登記變動史和評估史,地質工作歷史沿革,不同階段的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工作性質、勘察成果、投資性質和數額。
(2) 評估人員到現場勘察礦業權的情況。
(3) 調查收集當地礦產品的市場交易情況和價格。
(4) 擬定評估思路、技術路線,確定方法。
(5) 歸納、整理資料,核實數據和材料。
(二) 評定估算
(三) 定稿
三、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階段

需要資料


一、礦山地質資料類:
1、採礦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
2、地質報告,包括地質圖(附採礦權範圍圖)、典型勘探線剖面圖、主礦體儲量計算圖、典型的鑽孔柱狀圖、採礦井巷工程分布圖(包括採空區的分佈);
3、儲委或地礦局審查決議;
4、儲量評審認定書、佔用儲量登記書、生產礦山儲量動態表、儲量套改等文件;
5、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礦山開發利用方案;
6、開發可行性研究方案或報告;
7、申請變更採礦許可證重新劃定礦區範圍的生產礦山,另應提供礦產開發利用說明和地礦主管部門《劃定礦區範圍批複》。
二、單位概況
單位、公司經營情況介紹;礦山沿革及開採現狀
三、法律性文件
1、單位、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有關情況報告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複文件。
四、會計報表資料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礦山固定投資分大類匯總表(原值、凈值);
4、產品銷售價格,單位成本構成明細表,近幾年礦山開採量,開採回採率、礦石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等三率指標統計表等;
5、其他有關的技術經濟統計表。

參數及選取


收益途徑評估礦業權涉及的參數主要包括:資源儲量、可采儲量、生產能力、礦山服務年限和評估計算年限、產品方案、采(選、冶)技術指標、後續地質勘查投資、固定資產投資、更新改造資金、流動資金、銷售收入、總成本費用、經營成本、銷售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採礦權權益係數和折現率等。這些參數的取值依據主要有三大類:一是技術、經濟基礎資料,如地質勘查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初步設計、礦山企業生產報表和財務會計資料、審計報告等;二是有關的技術規範、規程和財稅規定,如地質勘查規範、資源儲量分類標準、礦山開採、選冶設計規範和規程、稅費標準等;三是相關的各類統計信息資料,如統計年鑒、行業統計數據、價格信息資料等。
礦業權評估中,評估人員要根據評估對象的資源稟賦以及礦床開發條件等實際情況,在有關信息資料充分收集和分析研究基礎上,採用設定的生產力水平和在當前經濟技術條件下最合理有效利用資源和最佳用途開發為原則合理確定有關技術、經濟參數。對評估中所參考或依據的地質儲量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或礦山建設生產的實際指標等有關資料應該在評估報告中做出詳細分析和評述,對基本上採用上述報告資料中的參數或礦山實際指標作為評估參數的,必須首先對參考或依據的報告資料等做出詳細、負責的合規性、合理性及相應的社會生產力水平等方面的評述;對沒有編製(預)可行性研究、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的,或者評估參數選取時對(預)可行性研究、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主要參數進行了調整並對評價指標和結論有重大影響的,需要進行項目經濟合理性評價,在評估報告中對經濟評價結果和社會生產力水平等有詳細表述。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轉讓評估的礦業權以受讓方委託完成的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為依據時,必須經評估委託人(轉讓方)同意,並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同時還需評述該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所反映的社會生產力水平。
無論評估對象是否已經經過儲量評審,評估人員都應該根據評估基準日計價礦產品的價格、礦產資源開發技術水平等,對評估基準日的資源儲量情況按照現行資源儲量分類標準和勘查規範獨立地進行經濟分析、劃分類別或估算,計算和確定評估中採用的可采儲量參數。
現金流量風險係數調整法
一、“現金流量風險係數調整法”基本原理
現金流量風險係數調整法的適用的評估對象具有以下特點:地質勘查程度較低的穩定分佈的沉積型礦產;毗鄰區有同類型礦產勘查開發背景;與毗鄰區已開發礦產有相同地質成礦環境或者是毗鄰區礦床的延續部分。
現金流量風險係數調整法的基本原理是:首先根據毗鄰區礦產勘查開發的一般情況,採用收益途徑評估方法——現金流量法測算出具有上述特點的評估對象的凈現金流量作為其價值評估的基礎值(基礎價值),然後由一組係數進行修正,從而得到評估對象的價值。這組係數是對一些能反映因地質勘查工作程度不足所存在的地質可靠性低、開發風險高的地質、採礦、選礦因素進行主觀半定量化構成的,這組係數統稱礦產開發地質風險係數。該方法類似澳大利亞的“期望值法”(Expected Value,簡稱EV)。
地質勘查是一種風險工作,不同勘查程度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成果所蘊涵的地質信息不同,地質信息的不確定性帶來了資源開發的風險,礦種不同風險性也不盡相同。一般地講,隨著礦產勘查工作程度的提高,工作對象的地質和開發風險降低,即礦產勘查的過程是降低未來開發風險的過程。也有一些沉積型礦產,根據所處的區域地質環境,根據地質理論和勘查經驗,它們的成礦地質條件好、礦層層位和厚度比較穩定、賦存狀況變化較小,通過進一步勘查,資源儲量、礦石品質、開採技術條件等地質要素可能有一定變化,但變化不會很大。有理由認為這類礦產的探礦權可以採用收益途徑估算其價值。但對於礦產勘查開發來講,穩定是相對的,本著尊重地質礦產勘查規律和資源開發經濟規律的原則,進一步勘查的風險是必須考慮的。因此,在礦產地質信息基本成立的假設條件下採用現金流量法計算探礦權基礎價值,然後將可估計的因礦產開發地質風險因素所不能達到的價值量從基礎價值中扣除。
二、方法的基本假設
1.勘查區範圍屬於大中型沉積礦床的一部分,其周邊已進行過較高程度的勘查或進行開發,假定在收集相關地質信息、通過類比估算得出的資源儲量大致可靠。
2.假定根據勘查區已知地質情況所擬定的總體規劃或開發利用初步方案,與未來勘查結束后的開發方案沒有較大偏差。
3.假定根據所擬定的總體規劃或開發利用初步方案,通過類比測算出的未來收益大致可靠。
三、適用範圍
該方法主要適用於賦存穩定的沉積型礦種的大中型礦床中勘查程度較低的預查及普查區且採用成本途徑等不能體現探礦權真實價值的探礦權評估。
需要說明的是,本方法提出時間較晚,目前實際應用較少,方法理論和參數選取可能存在不完善處,且上述適用範圍的普查區探礦權可以採用現金流量法評估、預查區探礦權可以採用其他途徑的評估方法評估,因此,實際應用中應在全面衡量各種方法可用性后採用現金流量風險係數調整法。
四、使用條件
1.區域內礦層層位和厚度基本穩定,賦存狀況好,其周邊已進行過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進行開發,相關地質信息可以收集到,通過類比和推斷可以預測出評估對象的資源儲量、礦層賦存情況和開採條件等開發利用所必須的參數。
2.根據上述地質資料可以擬定出礦山建設總體規劃或開發利用初步方案;通過對本地區生產的礦山企業的類比,對評估對象未來礦山建成后的收益可以預測。
3.本區域勘查程度低、地質信息不確定,因礦產開發地質風險因素所不能達到的價值量可以通過對風險要素的分析、類比可以初步預測、量化。
五、“現金流量風險係數調整法”計算方法
計算公式:式中:Pa ——探礦權價值;
Wp ——採用現金流量法估算的探礦權基礎價值;
R ——礦產開發地質風險係數;(1-R) ——調整係數。
六、“現金流量風險係數調整法”評估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1.在勘查區範圍確定之後,應在原有地質資料或結合周邊生產礦井地質資料基礎上估算資源儲量。資源儲量估算工作可以由評估人員完成,也可以委託具備資質條件的地質勘查單位或專業人員完成,資源儲量估算報告編製及評審由評估委託人決定。評估機構應對地質資料和資源量估算的規範性、可靠性、可用性進行獨立的、負責任的評述。
2.應擬定或確定下一步地質勘查設計(或施工方案)。
3.應通過類比,編製礦山開發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地質資料不能滿足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要求時,可考慮編製礦山開發建設項目意見書(應包含投資估算及經濟評價內容)。
編製礦山開發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礦山開發建設項目意見書可以由評估人員完成,也可以委託具備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完成,具體由評估委託人決定。
七、評估參數選取
1.探礦權基礎價值(Wp)
探礦權基礎價值計算時所需要的參數有:資源儲量及可采儲量、生產規模、礦山服務年限和評估計算年限、後續地質勘查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更新改造資金、流動資金、總成本費用和經營成本、採選(冶)技術指標、產品銷售收入、銷售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折現率等。參數選取與現金流量法基本相同。
2.礦產開發地質風險係數(R)
礦產開發地質風險主要指由於勘查工作程度不足,地質礦產信息的不確定或可靠程度低所帶來的礦山開發投資風險。礦產開發地質風險係數是將這種風險的半定量化,據以計算因地質風險因素所不能達到的價值量。
屬於礦產開發地質風險的要素主要有:區域成礦地質條件、地質構造複雜程度、礦床變化規律與礦層穩定性、礦石品質及選冶性能、開採技術條件等。不同地區、不同礦種的地質要素差異較大,應根據各評估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其相應的風險係數。
不同類型礦種的礦產開發地質風險係數的測算和測算方法有待研究,本指南僅提供了適合我國北方地區分佈面積廣、穩定性較好的大的煤產區(尤其是晉、陝、蒙、新等主要產煤區)探礦權價值評估的礦產開發地質風險係數。我國其他地區煤礦、其他非煤礦種可按照本地區、本礦種的特點,制定適合本地區、本礦種的風險要素和礦產開發地質風險係數。
鑒於:①我國北方主要煤田(尤其是晉、陝、蒙、新等主要產煤區)地質工作程度高,成礦地質條件好;②目前煤層穩定、埋藏淺、煤質好、交通便利的地域,大都已進行過較高程度的勘查或已進行開發,其周邊需要進一步勘查的區域,一般情況下埋藏深,構造、水文地質及開採技術條件相對複雜,交通困難,勘查難度相對較大等情況。因此,對我國北方地區煤礦開發地質風險係數暫作如下規定:預查(概查或找煤)階段取0.35~0.58,基數值(平均值)0.46;普查階段取0.24~0.36,基數值(平均值)0.30。
不同情況下的煤礦開發地質風險係數取值詳見表五。
八、“現金流量風險係數調整法”應用中需注意的問題
1.評估對象的勘查工作程度主要考慮其勘查類型、已完成勘查工程的工程間距及對礦體控制程度,並比照現行地質勘查規範綜合確定。
2.計算可采儲量時,對於各種資源量應在項目經濟合理性分析後分類處理,屬技術經濟可行的各種資源量(包括333、(334)?)全部參加評估計算,不再使用“可信度係數”進行折算。
3.當勘查區範圍較小,區內資源/儲量較少,規劃生產能力為小型,難以採用現金流量法計算探礦權基礎價值時,也可採用收益權益法等其他方法計算探礦權基礎價值。
4.礦產開發地質風險係數(R)的確定,應由專業技術人員在充分分析“資源儲量估算地質報告”中所反映的各風險要素標誌的基礎上,通過論證、評判后歸類取值。也可採用3~5名地質和採礦專家組成的專家組評判賦值、求其平均值方式確定。

收益法


收益法是現金流量法的補充,有限制地使用。
一、“收益法”方法原理及特點
(一)方法原理
收益法評估資產價值的原理是根據預期收益原則和貢獻原則。資產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能為資產所有者或佔有者帶來未來收益,未來收益的大小決定了資產價值的高低,同時,某單項資產價值也取決於其對未來收益的貢獻份額。因此,採用收益法評估採礦權,是按照將利求本的思路,通過估算待評估採礦權實施后的未來預期收益-凈利潤現值之和,即為採礦權評估價值。
收益法中的折現率與現金流量法的折現率內涵和取值相同。
需要說明的是,收益法評估的原理與現金流量法基本相同,均遵循預期收益和貢獻的原則,都是通過預測未來收益的方式來估算當前資產的價值。所不同的是現金流量法通過凈現金流量進行估算,收益法通過凈利潤進行估算。由於通過凈利潤的估算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只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作為替代方法可以選用收益法,即限制使用收益法。
(二)方法特點
收益法的特點是相對於現金流量法而言,其特點如下:
1.評估對象的礦山生產穩定,持續經營;
2.評估對象的礦山已完成基本建設,其流動資金和已形成的固定資產在企業中正常運行,評估計算中沒有建設期,一般情況下也沒有試產期;
3.固定資產投資、更新改造資金以折舊形式列入總成本費用(由於“連續折舊”,更新改造資金也以折舊形式列入總成本費用),以總成本費用代替現金流量法中的經營成本;
4.不考慮流動資金投資,流動資金借款利息以財務費用形式列入總成本費用。
二、“收益法”財務模型和計算公式
(一)財務模型
收益法的財務模型為:
銷售收入(+)
總成本費用(-)
銷售稅金及附加(-)
企業所得稅(-)
凈利潤
折現係數
凈利潤現值(凈利潤×折現係數)
採礦權評估價值
收益法採礦權評估價值估算表式參見表二。
(二)計算公式
根據收益法原理和財務模型,其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WP —採礦權評估價值;
Wai —年凈利潤(凈利潤=銷售收入-總成本費用-銷售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
r —折現率;
i —年序號(i=1,2,3,…,n);
n—計算年限。
三、“收益法”參數構成
收益法評估涉及的主要參數包括:保有資源儲量、可采儲量、生產能力、礦山服務年限和評估計算年限、採選(冶)技術指標、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產品銷售收入、總成本費用、銷售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折現率等。
採用收益法評估參數的來源和依據主要是生產礦山基於評估基準日的地質儲量核實報告、生產和財務報表或其他統計數據。
四、“收益法”適用範圍
收益法適用於正常生產礦山的採礦權評估。
由於礦山經營管理等原因導致礦山虧損,其礦山實際生產技術和經濟參數常常難以反映行業平均技術和管理水平,因此,原則上,經營性虧損礦山的採礦權評估不能採用本礦山企業的技術經濟參數採用收益法評估,而應採用代表設定的生產力水平的技術經濟參數採用現金流量法評估。
基於前敘的收益法的特點,收益法在計算礦業權未來收益時,未考慮流動資金投入,將固定資產投資等以折舊形式進入總成本,實際上未能真正反映現金流的時間價值,當折舊時間越長、折現率越高時,採用該方法計算的礦業權價值的偏差越大。這也是該方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因此,收益途徑評估中應謹慎採用收益法。由於收益法和現金流量法評估經濟參數基本類同,收益途徑評估時應首選現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選擇收益法。
五、“收益法”應注意的問題
1.在使用收益法時,應特別重視區分和甄別企業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要重視應用礦業權評估原則和規範對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研究分析,要注意礦山實際生產統計數據與行業平均技術、管理水平的比較利用。
2.資源儲量核實。生產礦山的資源儲量已有變化。變化的原因主要有三類,一是因采出礦石消耗了原地質勘查探明儲量,二是礦山生產勘探增加或減少了資源儲量,三是技術經濟條件變化引起的資源儲量變化。所以,必須進行資源儲量核實,計算評估基準日保有資源儲量。
同時,計算可采儲量選用參數指標時,要剔除礦山企業因技術水平或管理水平不同所造成的差異。如,採礦回採率或採礦損失率指標,礦山歷史統計數據或現實數據可能隨企業的技術水平或管理水平而變化,採礦權評估時,應採用反映行業平均水平的相應指標。
3.固定資產及折舊。採用收益法評估採礦權,固定資產投資額應以企業評估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固定資產明細表列示的固定資產凈值和在建工程賬面值作為取值依據,但應當剝離與採礦權評估無關的礦山企業辦社會資產和不良資產。正確區分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對於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的原值,採用不同的折舊年限,進行折舊計算。固定資產計提完折舊后,以不變價原則投入等額初始投資的更新資金,採用連續折舊方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