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資產轉讓
整體資產轉讓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簡稱轉讓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下簡稱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範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從上述規定可以知道,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涉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要徵收增值稅,但企業產權轉讓則不征流轉稅。因此,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和企業產權轉讓屬於不同的概念。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主體是企業,交易的對象是企業的資產,而企業產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的產權人,交易的對象是企業的產權,性質上屬於股權轉讓,而股權轉讓是不征流轉稅的,兩者屬於不同的交易形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亦規定,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只是在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股權支付額的因此,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涉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仍屬於資產轉讓行為,不論其股權支付額比例如何,均應當照章徵收增值稅
資產收購是指一個或幾個公司的資產和債務轉讓給一個新成立或收購前就存在的公司以取得各種形式的轉讓收入(包括股權、其他有價證券、現金、其他財產或債務的轉讓)。在資產收購交易中,轉讓企業可以在轉讓後繼續存在,也可以通過清算將資產轉讓所得分配給原股東。因此,資產收購是一個外延範圍較寬的改組業務,可能是整體資產轉讓,也可能是正式的依法進行吸收合併,還可能是非正式的經濟性合併,或是企業分立。
如果將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部資產和債務轉讓給接受企業,且轉讓企業不解散,作為繼續存在的獨立納稅人的地位沒有發生任何變更,轉讓企業在轉讓后只是由從事營業活動(工業、商業、交通運輸等)轉變為投資活動(投資公司或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則屬於《股權投資通知》規定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
如果企業將“非獨立核算”的營業分支,例如一條或幾條生產線,多項固定資產、存貨、投資等轉讓出去,換得接受企業的股權,則不屬於整體資產轉讓,而屬於《股權投資通知》規定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要視同資產銷售處理有關資產轉讓的收益或損失,並按規定徵稅。
如果企業將“非法人”的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廠的經營活動全部資產和債務轉讓給一個或幾個有法人資格的接受企業,並且將取得的接受企業的股權及其他非股權支付額分配給轉讓企業的原股東,轉讓企業解散(清算或者不清算),則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以下簡稱《合併分立通知》)規定的企業分立。
如果作為“獨立法人”的轉讓企業將經營活動的全部資產或債務轉讓給接受企業后,將取得的接受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額分配給其原股東,轉讓企業只解散不清算,則屬於《合併分立通知》規定的吸收合併或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