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關係

地主出租土地給農民收取地租

租佃制下,農民租種地主部分或全部土地,向地主繳納一定的地租。即地主把部分或全部土地出租給農民耕種,收取地租作為收益。地主和佃農通過租佃契約形成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

產生原因


⑴大地主大量增加

①公卿貴族佔有“公田“,並將其轉化為私有土地;
②受賞賜獲得大量土地而成為地主;
③一些人通過土地買賣獲得土地而成為地主;

⑵剩餘人口大量增加

①生產力進一步發展,人口增加;
②封建戰爭頻繁導致了人口的流動;

發展歷程


①產生:早在戰國時代租佃方式就已經出現。
②發展:漢代“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的現象已比較普遍。
③普及:自宋代開始,租佃關係日益普遍化,租佃經營成為僅次於自耕農形式的重要經營方式。
④深化:明清時期,租佃關係進一步普及、深化,成為農村經濟中的主要形式

特點


①極強的自給自足性;
②聚族而居;
③勞動者與田莊主形成人身依附關係
④勞動者有時還要承擔軍事義務,成為豪強的私人武裝;

影響


⑴消極:

①農民經濟狀況惡化,階級矛盾激化,引發農民起義,導致社會動蕩,危急王朝統治;
土地兼并使地方豪強勢力壯大,影響中央集權;
自耕農是國家稅收的主要承擔者,土地兼并導致政府的稅收減少,財政狀況惡化;

⑵積極:

①契約納租方式的確定,使佃農對地主的依附關係相對減弱,因為他們在選擇僱主方面有一定的權力;
②從依附關係逐漸解脫出來的農民,生產自主權大為提高。因為他們不僅在選擇僱主方面有一定的權力,而且在支配產品方面也獲得適當的自主權,甚至能和市場發生聯繫。這就大大提高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的發展,也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