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利潤

企業應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潤

應付利潤(profit payable)企業在接受投資或聯營、合作期間,按協議或合同規定應支付給投資者或合作夥伴的利潤。該項利潤在尚未實際支付以前,構成企業的一項流動負債

應付利潤的會計核算


在會計核算中設置“應付利潤”科目進行核算。應付利潤包括應付國家、其他單位以及個人的投資利潤。該項流動負債應於期末,根據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計算並及時予以確認。
該指標根據會計"利潤分配表"中"應付利潤"項的本年合計數填列。其中股份制企業需要單獨填報"已分配股利"。
其中:已分配股利指股份制企業(公司)根據股東所擁有的本公司股份(票)已分配給股東的股息和紅利的累計數。該指標根據本年應付給優先股股利普通股股利的合計數填列,或根據會計的"財務狀況變動表"中"已分配股利"項的數額填列,非股份制企業不填報指標。

私營公司應付利潤的核算


為反映企業應付給投資者的利潤,應設置“應付利潤”科目,本科目借方登記已支付利潤,貸方登記發生的各類應付利潤數,期末貸方餘額表示尚未支付的利潤。實行股份制的企業,應設置“應付股利”科目進行核算,賬戶的結構與“應付利潤”賬戶相同。
非股份制企業,分給投資者的利潤,應在提取盈餘公積以後進行分配,按照投資協議、章程或其他約定的辦法進行分配。
企業計算出應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潤時,借記“利潤分配”科目,貸方本科目;支付利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企業計算應付甲企業投資分利20000元,以現金支付,作分錄如下:
1.利潤分配時
借:利潤分配——應付投資分利 20000
貸:應付利潤——甲企業投資分利 20000
2.支付利潤時
借:應付利潤——甲企業投資分利 20000
貸:庫存現金 20000

應付利潤帳戶的涉稅檢查及案例分析


一、“應付利潤”帳戶的性質、用途和結構
“應付利潤”屬於負債類帳戶,用於核算企業應付投資者,包括國家、其他單位及職工個人等的利潤(股份制企業應付股東紅利稱為應付股利。因此,使用“應付利潤”帳戶進行核算)。該帳戶貸方,登記應付利潤數;借方登記實際支付數;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尚未支付的利潤數。
二、“應付利潤”帳戶涉稅檢查的主要內容及側重
應付利潤是企業稅後利潤按規定提取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后,按企業章程、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在企業投資者之間分配的數額。雖然“應付利潤”帳戶的帳務處理比較簡單,但政策性很強,因為利潤分配關係到投資者、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必須做到合法、真實、合理。包括應付利潤的分配應經過正當程序授權批准;已分配的應付利潤應真實、正確;分配依據要合規、合理等等。由於應付利潤的核算只是對企業稅後利潤在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的處理,因此在稅務檢查中往往較少注意到可能發生的涉稅問題。但必須指出,在某些情況下仍有可能發生涉稅的行為。首先,“應付利潤”也是一個負債類帳戶,同樣具有往來結算、過渡性帳戶的性質。雖然核算的內容不象“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帳戶那樣繁雜,但它是企業所得后核算使用的帳戶不為人所注意,正因為這個特點,就有可能被企業用來隱匿、轉移某些應稅收入。其次,企業對投資者支付利潤的形式多樣化,既可以用貨幣支付,也可以用實物支付。如果企業以外購、自產或委託加工收回的貨物支付利潤時,按稅法的規定,應按銷售貨物處理。若企業不通過銷售帳戶,而是直接按貨物成本價轉帳,則可能導致偷逃稅款。
根據“應付利潤”帳戶的性質、用途、結構及對納稅產生的具體影響,其涉稅檢查應側重於借、貸方發生額的檢查。應注意檢查的涉稅問題主要有:
1.貸方發生額中有無企業隱匿轉移的應稅收入?
2.借方有無以貨物支付的利潤?是否偷逃了稅款?
“應付利潤”帳戶涉稅檢查的案例分析
【案例1】利潤“應付利潤”帳戶轉移應稅收入,偷逃企業所得稅案例
審閱某企業“應付利潤”明細帳,發現在A公司明細帳下有一筆帳戶對應關係異常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250,000.00
貸:應付利潤——A公司 250,000.00
所附原始憑證為1張銀行進帳單收帳通知聯,付款人為M公司。
本年之月某日,又見從借方轉出:
借:應付利潤——A公司 250,000.00
貸:銀行存款 250,000.00
所附原始憑證為1張轉帳支票存根,但支款用途未填。
經查實,所支付的利潤原來是企業取得的一筆投資收益。企業已用此款為職工搞了集體福利。
點評 為搞集體福利,不顧國家稅法,公然隱匿投資收益。尤其是將隱匿的收益轉在稅後的結算帳戶,更可謂匠心獨具!
【案例2】以實物支付利潤,不通過銷售帳戶核算,偷逃稅款案例
審閱某企業“應付利潤”明細帳,發現借方有一筆會計處理:
借:應付利潤 200,000.00
貸:產成品——乙產品 166,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00
經核實,該批用於支付利潤的乙產品成本價為166,000元,不含增值稅的售價為200,000元。企業雖然計算了增值稅銷項稅額,但由於沒通過銷售帳戶核算其銷售收入銷售成本,故此認定偷逃了企業所得稅。
應補納企業所得稅=(200,000-166,000)×33%=11,220元
點評 企業對自產、委託加工及外購貨物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核算和納稅處理中,以貨物對外投資和以貨物支付利潤,二者極易發生混淆,必須認真予以區別:以貨物對外投資,實質不是銷售行為。企業不會因為對外投資而取得銷售收入,增加貨幣流通量。因此,在會計上對這種視同銷售行為不作為取得銷售收入處理,即不通過銷售帳戶核算。在納稅處理時,將按售價計算出的應科稅金作為銷項稅額處理,計繳增值稅。計繳企業所得稅時應將按售價計算出的銷售額並作計稅收入。而以貨物支付利潤這種視同銷售行為,雖然沒有貨幣的直接流出,但事實上,將貨物出售後取得貨幣資產,然後再分配給投資者與將貨物直接分配給投資者,從嚴格的意義上兩者並無根本區別,只是這裡沒有發生貨幣的流入流出,而直接以貨物流出的形式體現。並且體現的是企業內部與外部的關係。因此,這一視同銷售行為應通過銷售帳戶核算,在計繳所得時,不僅要反映銷售收入,也要反映銷售成本。
此例即是由於對兩者的區別辨認不清所發生的會計處理和納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