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債券

上市債券

上市債券指經由政府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內買賣的債券,也叫掛牌券。與股票不同,企業債券有一個固定的存續期限,而且發行人必須按照約定的條件還本付息,因此,債券上市的條件與股票有所差異。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保證債券交易的流動性,證券交易所在接到發行人的上市申請后,一般要對企業債券的上市資格進行審查。

條件介紹


(1)債券的發行量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這是因為,如果上市債券流通量少,就會影響交易的活躍性,而且價格也容易被人操縱。
(2)債券發行人的經營業績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如果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惡化,就會使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受到影響,從而可能發生債券到期不能兌付的情況,使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
(3)債券持有者的人數應該達到一定數量。如果持有者人數過少,分佈範圍很小,那麼即使債券的發行量大,其交易量也不會太大,從而影響債券的市場表現。
在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債券上市規則的情況下,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制定了基本相同的上市規則。以上海證券交易所頒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企業債券上市交易規則〉為例,申請上市的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公開發行;
(2)債券的實際發行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含1億元);
(3)債券的信用等級不低於A級;
(4)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發行人所有債券1年的利息;
(5)累計發行在外的債券總面額不超過發行人凈資產額的40%;
(6)債券須有擔保人擔保;
(7)募集的資金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其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發行審批機關批准的用途;
(8)債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9)債券持有人不得少於1萬人;
(10)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1)其他條件。

交易規則


交易時間原則

A股相同
報價單位:以張(面值100元)為報價單位,即“每百元面值的價格”,價格是指每100元面值國債的價格
委託買賣
單位:以“張”為單位(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債券賣出最小申報數量單位為1張,債券買入最小申報數量單位、債券回購買賣最小申報數量單位為10張。
價格最小變化檔位:債券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漲跌幅限制

不設漲跌限制
申報撮合方式:正式實施國債凈價交易后,將實行凈價申報和凈價撮合成交的方式,並以成交價格應計利息額之和作為結算價格
行情報價:報價系統同時顯示國債全價、凈價及應計利息額。
申報上限: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低於1萬手(含1萬手)
交易方式:T+0,國債現貨交易允許實行迴轉交易。即當天買進的債券當天可以賣出,當天賣出的債券當天可以買進。

競價方式

與A股相同
上市首日申報競價規定:深交所上市國債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申報價格的有效範圍為前收盤價(發行價)上下各150元(即15000個價格升降單位),進入連續競價后申報價格的有效範圍為最後成交價上下各15元(即1500個價格升降單位)。
申報

價格限制

上市首日後,每次買賣競價申報價格的有效範圍為最近成交價上下各5元(即500個價格升降單位)。

證券代碼

:深市:國債現貨的證券編碼為:“1019+年號(1位數)+當年國債發行上市期數(1位數)”,證券簡稱為“國債+相應證券編碼的后三位數”;但自2001年十五期國債開始,深市國債現貨證券編碼為10****,中間2位數字為該期國債的發行年份,后2位數字為其順序編號。

注意事項


(1)記賬式國債的交易方式與股票交易相同,成交后債權的增減均相應記錄在其“證券帳戶”或“基金帳戶”內;無記名國債在賣出交易前,投資者必須將無記名國債拿到指定的證券商處辦理託管手續,然後在其所指定的證券商處進行交易。買入無記名國債后,投資者需要時,可通過在指定的證券商處辦理提取實物券手續。
(2)國債現貨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額。
(3)國債現貨交易實行“T+1”資金清算,投資者與所指定的證券商在成交后的第二個營業日辦理交割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