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司
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司
(一)擬訂礦產資源儲量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二)負責礦產資源登記、統計及其信息系統的管理;組織礦產品產供銷綜合研究;負責資源儲量管理信息化建設。
(三)負責礦床工業指標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礦床一般工業指標;負責礦產資源儲量估算技術、方法的監督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管理。
(四)負責全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礦業權評估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礦產資源儲量標準、地質勘查規範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礦業權評估的管理辦法、準則、規則。
(五)負責規範和監管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估)等中介組織、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七)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
(八)負責礦產地認定,擬訂礦產地儲備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地質資料管理工作。
(十)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司內共設4個處,分別是:
(一)綜合處
人員編製:3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二)資源儲量管理處
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礦業權評估備案的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監督管理礦床工業指標;組織擬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及礦床一般工業指標;負責礦產資源儲量估算技術、方法的監督管理。
人員編製: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三)監督管理處
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通報補償費年度徵收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制度,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審核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除外)和儲量變更的年度報告;管理全國礦產督查員隊伍(油氣督察員隊伍除外)。
人員編製: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四)地質資料管理處
負責全國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國地質資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技術標準;指導地質資料的館藏管理工作;通報地質資料年度管理情況;負責礦產地認定,擬訂礦產地儲備辦法並組織實施。
人員編製:2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