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貼現
企業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
票據貼現是應收和應付票據的貼現。企業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企業在應收票據到期之前,將票據背書後上交銀行貼現,銀行將票據的到期價值,扣除按照貼現利率計算的從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 (貼現折價)后的餘款付與企業,稱為應收票據貼現。應收票據貼現利息與貼現實得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貼現利息=票據到期價值×貼現率×貼現期
實得金額=票據到期價值-貼現利息
在出票人向銀行償付已貼現的票據前,貼現應收票據是企業的或有負債。企業開出本身的票據向銀行貼現,銀行將票據面值扣除貼現利息后的餘額付與企業,稱為應付票據貼現。應付票據貼現折價和實得款額的計算類似於應收票據貼現。對應付票據貼現折價要設立“應付票據貼現折價”帳戶核算,它是“應付票據”的抵減帳戶。應付票據貼現折價要按期攤配,轉為利息費用。
是指資金的需求者,將自己手中未到期的 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或短期債券向銀行或貼現公司要求變成現款,銀行或貼現公司(融資公司)收進這些未到期的票據或短期債券,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給現款,到票據到期時再向出票人收款。
金融市場體系示意圖
貼現是指客戶(持票人)將沒有到期的票據出賣給貼現銀行,以便提前取得現款。一般工商企業向銀行辦理的票據貼現就屬於這一種;
轉貼現是指銀行以貼現購得的沒有到期的票據向其他商業銀行所作的票據轉讓,轉貼現一般是商業銀行間相互拆藉資金的一種方式;
再貼現是指貼現銀行持未到期的已貼現匯票向人民銀行的貼現,通過轉讓匯票取得人民銀行再貸款的行為。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一種信用業務,是中央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而運用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
貼現市場的交易種類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票據持有人向商業銀行或貼現公司要求貼現換取現金的交易,這種交易占貼現市場業務的大部分;另一種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或貼現公司已貼現過的票據再次進行貼現,為銀行和貼現公司融通資金。再貼現是中央銀行控制金融與信用規程的一個重要手段。票據貼現的種類還可以根據票據的不同分為銀行票據貼現、商業票據貼現、債券及國庫券貼現三種。
1.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指當中小企業有資金需求時,持銀行承兌匯票到銀行按一定貼現率申請提前兌現,以獲取資金的一種融資業務。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銀行則向承兌人提示付款,銀行對貼現申請人保留追索權。
特點:銀行承兌匯票貼現以銀行的信用為基礎的融資,是客戶較為容易取得的融資方式,操作靈活、簡便。貼現利率市場化程度高,資金成本較低,有助於中小企業降低財務費用。
2.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是指當中小企業有資金需求時,持商業承兌匯票到銀行按一定貼現率申請提前兌現,以獲取資金的一種融資業務。在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時,銀行則向承兌人提示付款,當承兌人未給予償付時,銀行對貼現申請人保留追索權。
特點: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是以企業信用為基礎的融資,如果承兌企業的資信非常好,相對較容易取得貼現融資。對中小企業來說以票據貼現方式融資,手續簡單、融資成本較低。
3.協議付息票據貼現
協議付息商業匯票貼現是指賣方企業在銷售商品后持買方企業交付的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到銀行申請辦理貼現,由買賣雙方按照貼現付息協議約定的比例向銀行支付貼現利息后銀行為賣方提供的票據融資業務。該類票據貼現除貼現時利息按照買賣雙方貼現付息協議約定的比例向銀行支付外,與一般的票據貼現業務處理完全一樣。
特點:票據貼現利息一般由貼現申請人(貿易的賣方)完全承擔,而協議付息票據在貼現利息的承擔上有相當的靈活性,既可以是賣方又可以是買方,也可以雙方共同承擔。與一般的票據相比,協議付息票據中貿易雙方可以根據談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財務情況決定貼現利息的承擔主體以及分擔比例,從而達成雙方最為滿意的銷售條款。
商業匯票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並填寫貼現憑證,向其開戶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承兌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二)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係
票據貼現
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開立有基本帳戶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貼現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具有到期還款能力,貼現申請人持有的票據必須真實,票式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貼現申請人在提出票據貼現的同時,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並提供複印件或其它能夠證明票據合法性的憑證,同時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如發貨單、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複印件)。
中央銀行辦理再貼現業務的對象是在當地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銀行。銀行在對商業匯票辦理貼現后需要資金時,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
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連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時,應作成轉讓背書,並提供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 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應根據匯票填制貼現憑證,在第一聯上按照規定簽章后,連同匯票一併送交銀行。銀行信貸部門按照信貸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查,符合條件的,在貼現憑證“銀行審批”欄簽注“同意”字樣,並由有關人員簽章後送交會計部門。
貼現銀行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時,必須持已辦理貼現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業承兌匯票或者銀行承兌匯票,填制再貼現憑證,並在匯票上背書,一併送交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再貼現。
會計部門接到作成轉讓背書的匯票和貼現憑證,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查無誤,貼現憑證的填寫與匯票核對相符后,按照支付結算辦法有關貼現期限以及貼現利息計算的規定和規定的貼現率計算出貼現利息和實付貼現金額。其計算辦法是:
貼現利息=匯票金額×貼現天數×(月貼現率÷30天)
實付貼現金額=匯票金額-貼現利息
然後在貼現憑證有關欄目內填上貼現率、貼現利息和實付貼現金額。
第一聯貼現憑證作貼現科目借方憑證,第二、三聯分別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貸方憑證,第四聯貼現憑證加蓋轉訖章作收帳通知交給持票人,第五聯貼現憑證和匯票按到期日順序排列,專夾保管。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貼現、轉貼現、再貼現到期,貼現、轉貼現、再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承兌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轉貼現、再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再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以從申請人的存款帳戶收取票款。
貼現到期,貼現銀行作為持票人,在匯票背面背書欄加蓋結算專用章並由授權的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註明“委託收款”字樣,填制委託收款憑證,在“委託收款憑據名稱”欄註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及其匯票號碼連同匯票向付款人辦理收款。對於付款人在異地的,應在匯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郵程,提前辦理委託收款。將第五聯貼現憑證作第二聯委託收款憑證的附件存放。如果貼現銀行收到付款人開戶銀行或承兌銀行退回的委託收款憑證、匯票和拒絕付款理由書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後,貼現銀行在追索票據時,對申請貼現的持票人在本行開戶的,可從其帳戶收取。貼現申請人帳戶餘額不足時,應按照逾期貸款的規定處理。貼現申請人未在本行開立帳戶的,對已貼現的匯票金額的收取,應按《票據法》的規定向貼現申請人或其他前手進行追索。
已辦理再貼現的銀行,應於再貼現到期日前在人民銀行存款帳戶內留足資金。再貼現到期日,人民銀行從申請再貼現銀行存款帳戶內收取票款。再貼現申請人帳戶餘額不足時,應按逾期貸款的規定處理。
票據貼現和發放貸款,都是銀行的資產業務,都是為客戶融通資金,但二者之間卻有許多差別。
資金流動性不同
由於票據的流通性,票據持有者可到銀行或貼現公司進行貼現,換得資金。一般來說,貼現銀行只有在票據到期時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銀行如果急需資金,它可以向中央銀行再貼現。但貸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利息收取
貼現業務中利息的取得是在業務發生時即從票據面額中扣除,是預先扣除利息。而貸款是事後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滿時連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據合同規定,定期收取利息。
利息率不同
貸款
資金使用範圍
持票人在貼現了票據以後,就完全擁有了資金的使用權,他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使用這筆資金,而不會受到貼現銀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要受到貸款銀行的審查、監督和控制,因為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直接關係到銀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貸款。
債權的關係人
貼現的債務人不是申請貼現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時才能向貼現人或背書人追索票款。而貸款的債務人就是申請貸款的人,銀行直接與借款人發生債務關係。有時銀行也會要求借款人尋找保證人以保證償還款項,但與貼現業務的關係人相比還是簡單的多。
資金的不同
票據貼現的金額一般不太大,每筆貼現業務的資金規模有限,可以允許部分貼現。票據的期限較短,一般為2—4個月。然而貸款的形式多種多樣,期限長短不一,規模一般較大,貸款到期的時候,經銀行同意,借款人還可繼續貸款。
票據貼現可以使一部分閑散資金擁有者互相利用,共獲利益。故貼現可以在貨幣市場活動中處於中心地位。票據貼現市場與其他市場相比較,有許多特殊的優點。對銀行來說,貼現銀行可獲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較多;資金收回較快;資金收回較安全等。對於貼現企業,通過貼現可取得短期融通資金。
銀行在貼現票據時,貼現付款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銀行貼現付款額=票據面額×(1-年貼現率×貼現后至到期天數/365天)
與貸款的相同點
(1)貼現與貸款同屬信貸範疇。按照現有規定,貼現與貸款一樣同屬於信貸範疇,均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與《貸款通則》的規範,如企業在貸款或貼現之前都要向中國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在發放資金前都要履行必要的審查等。
(2)貼現人與貸款人均為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貼現人和貸款人的所在單位都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經營的金融機構,我國尚未建立企業或個人利用閑余資金投資票據的正式渠道,但如今在我國一些地區已經出現了一些民間性質的票據融資市場,對此有關的監管們應予以重視,合理規範並適度引導。
(3)貼現與貸款所適用的基本原則相同,即應遵循:Ⅰ.合法性,合規性的原則;Ⅱ.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Ⅲ.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Ⅳ.以及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
對於票據貼現的概念,國內各商業銀行的表述比較接近。
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在其《商業匯票承兌與貼現業務內部管理規程》中規定,商業匯票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於銀行,銀行將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餘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資金融通行為。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在其《票據貼現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貼現是票據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為獲得資金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行為。
中國銀行的網站上將票據貼現表述為“收款人或持票人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餘款支付給收款人的一項銀行授信業務。票據一經貼現便歸貼現人所有,貼現人到期可憑票直接向承兌人收取票款”。
中國民生銀行
中國民生銀行的網站上顯示,“商業匯票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為取得一定的資金,貼付一定的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
浦東發展銀行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的網站上列明的票據貼現的定義為“持票人在商業匯票未到期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銀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交通銀行
交通銀行的網站上表述為,“商業匯票貼現是指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合法持有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而將票據轉讓給交通銀行的票據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6月頒布、1996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貸款通則》第9條將“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並列,同時明確“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7年頒布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貼現系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綜上可知,各商業銀行對票據貼現的定義主要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暫行辦法》而定的。《貸款通則》對票據貼現的定義主要表述為兩層意思:1、票據貼現是貸款人買入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行為,是一種買賣關係;2、票據貼現是一種貸款。《暫行辦法》所定義的票據貼現的核心意思是將票據貼現界定為原持票人轉移票據權利的行為。但是不管是《貸款通則》還是《暫行辦法》對票據貼現的定義都值得作進一步的探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行為包括票據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並未對票據貼現作出明確規定,這使得票據貼現的法律性質存在爭議。
按照《貸款通則》的定義,票據貼現是一種票據買賣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票據貼現從形式上看,確實是貼現申請人向貼現人申請,貼現人審查合格后扣除相應的利息及費用後向貼現申請人支付貼現款,買入票據,符合買賣合同的特徵。但是,票據貼現涉及的標的物為票據,票據作為一種特殊的有價證券,具有流通性、無因性、文義性、要式性等特點,因此,票據貼現並非簡單的票據買賣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條的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轉讓原則上應以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為基礎關係。在通常情形下,除贈與、繼承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轉讓票據,目的是為了從對方獲得商品或服務、技術等,接受票據的一方是為了獲得相應的價款,不允許在沒有具體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債權債務關係情形下直接向對方賣出票據,或支付一定的價款而買入票據。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可以用票據作為基礎交易關係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允許當事人之間對票據本身進行買賣。票據貼現則正是對票據本身的買賣關係,之所以被允許,是因為法律規定在特定範圍內、特定主體間可以從事票據貼現這樣一種特殊的買賣關係。在我國,這個特定主體僅僅包括經過批准、有權開展票據貼現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而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買入票據進行貼現的。
依照上述《貸款通則》中的定義,票據貼現是屬於貸款的一個種類。筆者認為,將票據貼現界定為貸款的一種形式是不妥當的。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為借款合同而非貸款合同,相對於貸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個更規範的用語。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義務就是“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而在票據貼現中,貼現申請人在取得貼現人扣除利息和相關費用的票據款項后,就不再負有“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義務,票據歸貼現人所有,貼現人可以將票據進行轉貼現或再貼現或在票據到期后請求承兌銀行付款而不是向貼現申請人追要款項。如果遭到拒絕付款的情形,貼現人可以向貼現申請人進行追索,但該追索行為是基於相關法律的規定而非依據票據貼現合同。因此票據貼現行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為的本質特徵,貼現申請人與貼現人之間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關係。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其中第(二)項為“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第(四)項為“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很明顯,該法是將貸款與票據貼現區分開來的。如果票據貼現屬於貸款的一個種類,則該法在第(二)項規定貸款后,在第(四)項又規定票據貼現,就屬於重複了。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票據貼現業務是銀行經營業務中與貸款業務相併列的一項業務,票據貼現與貸款是不同的,《貸款通則》將票據貼現界定為一種貸款形式是不妥當的。
《暫行辦法》迴避了票據貼現是一種貸款的提法,將票據貼現模糊表述為“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同時明確規定票據貼現為一種“票據權利轉讓”行為,相比較於《貸款通則》的規定,更趨合理。
事實上,票據貼現在本質上體現的是一種特殊的票據轉讓關係。貼現人將扣除利息和相關費用后的票據款項支付給貼現申請人,從而成為票據的持票人,相關票據權利便從貼現申請人轉移至貼現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並未對票據貼現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93條的規定,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時,必須做成轉讓背書。也就是說,《支付結算辦法》將票據貼現理解為票據背書轉讓行為的一種。實務中各銀行在從事票據貼現業務時,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請貼現轉讓票據時,在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處簽章,同時註明貼現人的名稱。就票據關係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書轉讓的方式貼現票據,其效力與其他場合下的背書轉讓效力相同,背書行為的有效與無效、貼現銀行取得票據權利的效力,票據債務人的票據責任與抗辯,都適用於票據法有關轉讓票據權利的規定。但是,票據貼現中的背書轉讓又與一般的票據權利的轉讓不同,貼現轉移的是票據權利,取得的對價是一定的價款,貼現人並不是以直接獲得票據金額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項為對價,取得票據權利,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貼現日至到期日這一期間內的利息和相關手續費。票據貼現后,貼現人除了可以轉貼現、再貼現以外,一般是等票據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票據貼現包括兩個基本環節,轉讓票據和支付款項。轉讓票據是通過背書行為實現的,也就是貼現申請人履行義務是以背書轉讓這一票據行為作為基本內容。而貼現人的義務主要是支付貼現款項。因此,不能將票據貼現與背書兩個概念等同起來,《暫行辦法》將票據貼現稱為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行為也是不全面的。
票據貼現是一種特殊的票據轉讓行為,它有別於票據的買賣,也有別於票據的背書轉讓,更不是一種貸款行為。
正是由於票據貼現的特殊性,銀行在票據貼現實務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問題。
在票據貼現實務中,存在著部分貼現的情形。出現部分貼現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兌匯票的全部資金,為減少利息支出而申請部分貼現;二是銀行作為貼現人審查承兌匯票,從資金安全性考慮,同意給予部分資金融通。我國《票據法》不允許部分轉讓票據權利,即匯票金額一部分轉讓的背書無效。這就為在法律上如何確認和處理部分貼現的情形帶來了許多問題。
貼現
銀行自承自貼票據業務是指銀行為自己承兌的商業匯票辦理貼現業務,常見的情形是銀行一家分支機構承兌商業匯票后,持票人又持該匯票在該分支辦理貼現業務,或者是銀行的一家分支機構承兌了商業匯票后,持票人持該匯票到該銀行系統內的另一家分支機構辦理貼現。
理財
自承自貼票據業務在實務中引起爭議較多的核心問題是:銀行為自己承兌的票據辦理貼現后,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據權利人與票據債務人合為一人,此時票據權利與票據債務是否因混同而消滅,是否意味著承兌人提前付款?
依據民法理論,債的關係必須有兩個主體,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任何人不得對自己享有債權,當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時,若再認為其既為債權人又為債務人,則有悖於債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債權讓與中,若發生債權債務歸於一人的情況,則債的關係將因混同而消滅。《合同法》第91條亦規定當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因此,對於一般民事債權人與債務人混同是債消滅的原因並無異議。但是,對於票據債務人與債權人為同一人時票據權利和票據義務是否混同則存在爭議。筆者傾向於認為,票據轉讓與一般債的轉讓存在明顯的不同。依《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轉讓中,對受讓人無限制,票據再轉讓到以前的債務人(出票人、承兌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手中也可以,當票據權利和票據債務同集一身時,票據債權債務並不因混同而消滅,持票人仍可以轉讓票據,仍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追索,票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消失,仍然保留。
票據貼現是一種特殊的票據轉讓行為,其有別於一般的債的轉讓,也有別於票據的背書轉讓,因此對於票據貼現的性質,對於特殊的票據貼現如部分貼現、自承自貼等,應更多地從票據的特殊性來考慮,從維護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票據貼現中的相關問題。
貼現業務以其流動性強、周轉靈活、收益穩定等特點而成為各金融機構看好的“黃金業務”。然而,票據貼現作為一項信貸業務,也必然存在一定風險。因此,農信社在拓展、營銷票據貼現業務的同時,須注意對票據貼現風險的防控,以確保這項業務穩健發展。
票據
完善內控制度,強化內部管理,使票據貼現業務流程和操作達到規範化要求並落實到位,這是防範票據貼現風險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設。根據票據貼現業務風險狀況、階段性特徵及上級部門有關貼現管理規定,制定相應的票據貼現管理辦法,確定貼現的手續、條件、業務程序和操作要點,同時明確崗位職責,加強業務部門對業務程序的約束和控制,從制度上保障票據貼現業務的規範、安全、有效運作。其次是落實崗位職責。基層社要對票據初審、票據查詢、貼現核算、票據保管、貼現資金流向等事項負責;縣級聯社的審查審批手續,由會計、信貸、內審部門共同承擔,各相關部門確定專人,分別對票據真實性、貿易背景真實性、貼現利率執行情況等環節負責。此外,還要規範管理。一是規範基礎管理。認真做好貼現業務相關資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貼現業務台賬,保證貼現資金按期收回。二是規範責任管理。貼現業務從受理、審批到賬核算的各個環節,必須實行嚴格的責任管理,凡職責不到位,形成貼現風險隱患的,要追究當事人應負的責任。三是規範跟蹤管理。開展企業貼現資金流向的後續管理,監測企業合法合規使用貼現資金。
①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為了資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據到期前以貼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銀行出售票據。對於貼現銀行來說,就是收購沒有到期的票據。其貼現期限短,一般不超過6個月,而且可以辦理貼現的票據也僅限於已經承兌的並且尙未到期的商業匯票。
②票據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發票人簽發匯票,並不等於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如果付款人簽字承兌,那麼他就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